渣土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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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渣土公司管理制度(精選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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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渣土公司管理制度(精選10篇)

  渣土公司管理制度 1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市區建筑渣土的處置運輸管理,禁絕建筑渣土亂倒和運輸“滴漏撒”,維護城市環境的整潔衛生,根據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有關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市區為福州市的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行政區劃范圍內的街道和近郊建制鎮。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的建筑渣土是指建設工地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第四條市市容管理委員會是建筑渣土處置運輸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公安交警、交通交管等部門按照各自的管理職責,共同加強建筑渣土的處罰運輸管理工作。市市容管理委員會下屬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機構負責建筑渣土處置運輸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處置運輸建筑渣土必須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機構辦理建筑渣土申報處置手續,取得合法批準后,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機構指一的時間、線路和受納場地運輸卸倒。禁止未申報批準處置運輸建筑渣土和不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機構批準的內容處置運輸建筑渣土。

  第六條市區建筑渣土的運輸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所有的建筑渣土全部由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機構統一調配,由市建筑渣土運輸總公司負責承運。除市建筑渣土運輸總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市區從事建筑渣土運輸。

  第七條市區所有建設工地的建筑渣土必須委托市建筑渣土運輸總公司有償運輸,并簽訂運輸合同,不得私自雇請非運輸總公司的'單位和個人或自行運輸建筑渣土。

  第八條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必須出具施工許可證并由建筑工程總承包方配合業主到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機構辦理建筑渣土處置運輸手續。

  市區房屋拆遷和道路建設必須具備拆遷許可證和道路施工許可證方可辦理建筑渣土處置運輸手續。

  第九條從事市區建筑渣土運輸的車輛必須按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機構的要求進行車體改裝,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車體顏色,核發統一標志后方可從事建筑渣土運輸。

  第十條運輸建筑渣土的車輛必須實行凈車出場、密封運輸。

  第十一條市建筑渣土運輸總公司應當遵守建筑渣土處置運輸的管理法規,服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機構的調度、指揮,組織運力完成各項建筑渣土運輸任務,不得私自承運非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機構調配的建筑渣土運輸業務。

  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除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外,并按以下規定予以處輥。

  (一)建筑工地未辦理渣土申報處置手續、擅自運輸建筑渣土,責令立即補辦有關手續,按建筑渣土處置總量每立方米處以50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停工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建設主管部門吊銷《施工許可證》。

  (二)建設工地雖辦理渣土申報處置手續,但不服從運輸辦公室調度安排,擅自雇請非運輸總公司運輸渣土的,第一次,責令停止非法運輸,對責任者處以10000元罰款;第二次,予以停工整頓并處以30000元罰款。

  (三)運輸車輛私自非法運輸建筑渣土,第一次,中止車輛運行1個月,罰款3000元;第二次,中止車輛運行6個月,罰款10000元。

  (四)拖拉機、人力車、農用車私自參與建筑渣土運輸,第一次,中止車輛運行1個月,罰款3000元;第二次,中止車輛運行6個月,罰款10000元。

  (五)運輸車輛運輸造成路面“滴漏撒”的,當場中止車輛運行,責令清理路面污染,并處以每車次5000元的處罰;

  (六)運輸車輛不按規定地點亂倒建筑渣土的,當場中止車輛運行,責令清理污染,并處以每車次5000元的處罰;

  (七)運輸總公司未經批準擅自承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第一次,對參加的車輛每輛處以1000元的罰款。第二次,每輛處以2000元的罰款,取消駕駛員運輸渣土資格,同時對總公司處罰30000元,并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

  (八)運輸總公司不服從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部門的調度和指揮,不認真完成建筑渣土的清理任務,中止其運輸渣土資格。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市市容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凡市人民政府以往規章、通告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領土完整執行

  渣土公司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渣土運輸管理,維護市容市貌,規范渣土運輸秩序,保障公眾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工程運輸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xx〕419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渣土運輸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渣土即建筑垃圾,是指工程(含五小工程)建設和建(構)筑物拆除、修繕、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

  第四條渣土運輸遵循統籌規劃、源頭管控、聯合執法、安全第一的原則。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是本市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渣土處置核準、渣土棄置場地監督和渣土運輸活動的綜合監管。城區(包括潯陽區、廬山區、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八里湖新區)各級市容管理部門和機構負責協助管理轄區內渣土運輸的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渣土運輸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六條建立渣土運輸管理監督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渣土運輸違法行為、渣土運輸管理和執法活動進行監督舉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方式,舉報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準入管理

  第七條企業從事渣土運輸活動,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請辦理渣土處置核準,核準后方可從事渣土運輸活動。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公布核準的渣土運輸企業名錄,并抄送市其他相關部門備案。

  第八條企業申請渣土運輸核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對貨物運輸企業的相關規定;

  (二)具有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三)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企業自有符合密閉要求與其承運能力相符的渣土運輸車輛數,車況良好、牌證齊全有效,配備沖洗設備;

  (四)公司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和停放場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以及培訓、運營、保養和監測措施,并得到有效執行;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渣土運輸車輛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車輛道路運營證;

  (二)渣土運輸車輛具備全封閉自動卸載裝置,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漏、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衛星定位裝置;

  (三)安裝限速裝置、安裝轉彎、倒車視頻影像系統或者雷達報警裝置(五小工程渣土運輸車輛除外);

  (四)按照規定噴印所屬企業名稱、監督電話、標志、編號、反光標貼及放大號牌,車身顏色醒目且相對統一。

  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條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聯合審驗。

  第十條對渣土運輸車輛實行限速行駛。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0公里/小時,高速公路行駛速度不得超過70公里/小時。

  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安裝車輛限速裝置。渣土運輸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損壞限速裝置。

  第十一條建立渣土運輸企業市場退出機制。渣土運輸企業應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簽訂渣土運輸行為規范承諾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每年度同一違法行為被查處兩次以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將其從渣土運輸企業名錄上除名并予以公布,依法收回渣土運輸許可證,該企業退出本市渣土運輸市場:

  (一)不按照規定時間和路線行駛;

  (二)無證運輸、故意遮擋或者污損號牌;

  (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

  (四)超載運輸、不按規定裝載。

  第十二條建立渣土運輸車輛駕駛人員退出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并將駕駛人員違法行為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通報運輸企業解除違法駕駛人員聘用:

  (一)駕駛證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

  (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

  (三)12個月內有3次以上超速行駛違法記錄。

  第十三條渣土運輸企業應當與駕駛人員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解除勞動合同的,渣土運輸企業應當在解除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駕駛人員檔案,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建立渣土運輸企業信用評價制度。評價結果應向社會公布,并作為運輸企業延續許可、參與相關招投標活動以及對駕駛人員進行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需要處置渣土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請渣土處置許可,并按照規定繳納建筑垃圾處理費。

  建設單位申請渣土處置許可,應當提交渣土處置方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方案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經審查不能滿足運輸條件的,應當向建設單位說明理由,建設單位應當修改方案。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提交的渣土處置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設項目名稱、地點、《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運輸時間、種類、數量、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或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二)計算工程渣土傾倒量的圖紙及電子資料;

  (三)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材料等回收利用方案;

  (五)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包括圍墻圍擋、密閉運輸、出入口硬化、沖洗平臺設置等);

  (六)建設單位委托施工單位或運輸單位辦理工程渣土處置手續的,施工單位或運輸單位應提供雙方簽訂的委托協議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七)承運企業應當具備的資質和運力。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不得將渣土交由未經核準的渣土運輸企業或者超過其自有運力的渣土運輸企業承運。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渣土運輸處置公示牌,標明運輸企業名稱以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投訴電話;設置車輛沖洗設施,保證凈車出場;渣土不能在48小時內清運的,場內渣土應當采取全覆蓋等措施控制揚塵。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設施搶修以及居民裝飾裝修作業,施工現場無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的,經相關部門確認,應當采取其他保潔措施,保證凈車出場。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渣土裝載處置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建立車輛進出放行的崗位職責及責任追究制度;

  (二)查驗車輛和人員的準運證、營運證和駕駛證,無證車輛不得進場裝載渣土;

  (三)監督裝載單位規范作業,裝載渣土不得超高;

  (四)督促車輛沖洗保潔,不潔車輛不得出場;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渣土運輸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管理人員,配合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履行職責,并做好書面記錄。

  第四章運輸管理

  第二十一條本市實行渣土運輸限時和規定線路運輸。具體限時和運輸線路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并及時公布。

  第二十二條因城市發展、舉辦重大活動、實施應急處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調整渣土運輸車輛禁行時間和線路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會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后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條渣土運輸企業是渣土運輸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渣土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本企業安全生產主要責任,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渣土運輸管理人員、駕駛人員等崗位責任和考核要求,并有效監督落實;

  (二)制定渣土運輸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并有效實施;

  (三)保證渣土運輸安全生產投入和安全生產措施落實;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及時處置并報告有關部門。

  第二十四條大型渣土運輸企業應自配灑水車,每天施工結束后將沿線道路沖洗干凈。沒有灑水車的運輸企業,在工程開工前,應當與相關單位簽訂保潔協議,由相關單位對道路進行沖洗。

  第二十五條渣土運輸車輛(含五小工程渣土運輸車輛)應當保持牌照及放大號牌清晰完整,隨車攜帶準運證、營運證、駕駛證。

  渣土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內部監控系統,配備專人監督車輛衛星定位等附屬裝置,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發現裝置損壞的,應當立即停止運輸并及時修復。

  第五章棄置場地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本市建設活動需要,編制渣土棄置場地建設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編制專項規劃應當經由法定程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經批準的專項規劃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七條市政府統籌渣土棄置場地建設,加強國有棄置場地建設。渣土處置實行收費制度,處置收益用于渣土棄置場地的建設、管理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相關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設置渣土棄置場地的,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請渣土處置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渣土棄置場地,嚴禁未經批準將集體土地出租用于堆放渣土。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納渣土的,受納單位應及時到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十九條渣土棄置場地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實施場內道路硬化,設置清洗設施,配置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查驗進場車輛的準運證,建立日作業臺賬。

  渣土棄置場地經營者不得受納許可規定以外的渣土,不得允許無準運證的車輛進場卸載渣土,不得超過場地消納容量受納渣土,消納容量已滿時,經營者應及時做好封場。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未經核準的棄置場地卸載渣土。

  建設單位、土地權屬單位應當加強對工地、自有場地的監管,因管理不善造成亂倒渣土違法行為的,建設單位、產權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施工現場渣土裝載處置的監督管理。

  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依法對渣土運輸企業安全生產實行綜合監管,將渣土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納入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營車輛和運營駕駛人員的監督管理,對渣土運輸車輛在公路上超限運輸損壞公路和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污染公路的行為及擅自改裝的渣土運輸車輛進行查處。

  市建設規劃部門負責協助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指導建設單位選用已經依法核準并公布名錄的渣土運輸企業承接渣土運輸業務,配合對建設工地場內渣土運輸、處置的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橋梁載荷的審定、標示。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與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制,必要時牽頭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道路運輸管理等部門和機構進行聯合執法;聯合執法時,各職能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權范圍內職責,依法實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決定。

  市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價格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履行渣土運輸管理相關職責。

  第三十二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建設規模、道路通行情況和環境保護要求,合理安排調節渣土運輸量。

  第三十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環境保護、建設規劃、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渣土運輸管理信息平臺,實現衛星定位監測、建設工程施工、渣土處置、運輸車輛通行、渣土運輸違法行為查處、揚塵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建立渣土運輸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監測系統,對車輛行駛時間、路線、速度進行實時監控。

  下列信息應當定期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一)建設工程渣土的種類和數量;

  (二)施工許可、渣土處置核準;

  (三)渣土運輸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車輛號牌及運輸路線和時間;

  (四)渣土運輸違法行為的查處;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各相關職能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對市容環境衛生造成污染損害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經催告不清除的,按照《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代為清除,有關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十三條渣土運輸車輛發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個月內發生兩起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運輸企業,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停業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準予恢復運營。

  第四十四條渣土運輸監督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投資入股渣土運輸企業、渣土棄置場地或者購買車輛掛靠渣土運輸企業的;

  (二)違法核準許可或者頒發證件,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利用職權要求企業購買指定產品、服務的;

  (四)對違法行為不查處或者查處不力,執法裁量顯失公平、公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接到投訴舉報不及時核查并依法處理的;

  (六)在聯合執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五小工程,指小規模裝修、拆除、平場、挖占、修補等渣土運輸量小、其他渣土運輸車輛不具備作業條件的工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渣土公司管理制度 3

  第一條為了加強垃圾渣土的管理,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垃圾渣土的收集、清運和處理,按照本規定管理。

  本規定所稱垃圾渣土包括生活垃圾、建設施工拆除建筑物或者房屋修繕、裝修等產生的建筑垃圾以及施工棄土。

  第三條市和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主管垃圾渣土的收集、清運和處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新建、改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密閉式垃圾收集站。

  居民居住區的密閉式垃圾收集站,由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統籌設置。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配置密閉式垃圾容器,收集垃圾。

  產生垃圾較少的單位,與垃圾清運單位協議,可以在清運單位負責的垃圾收集站傾倒垃圾,并按照規定標準向垃圾清運單位交納服務費用。

  城鄉接壤地區的密閉式垃圾收集站,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人民政府會同所在區市政管理行政部門統籌布局、建設。

  第五條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保潔管理責任制,保持垃圾收集站的整潔和垃圾容器的完好。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第六條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垃圾容器的設置應當便于使用和清運,不妨礙交通,不影響市容。有條件的,可以采用先進設備和技術建成分類收集的垃圾收集站。

  第七條對本市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逐步推行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配套建設密閉式垃圾分類收集站、配置統一標志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和垃圾處理設備。

  第八條傾倒垃圾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收集、傾倒垃圾,不得亂堆亂倒。

  (二)禁止在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內傾倒污水、糞尿和渣土;秸桿、箱筐等體積超出垃圾容器容量的長、大廢棄物,應當破碎后再傾倒。

  (三)愛護并合理使用垃圾容器等設施,不準拆移、損毀或者在垃圾容器內焚燒廢棄物等。

  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因需要在街巷、道路兩側臨時堆放渣土,必須報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并嚴格按照批準的`地點、面積、期限堆放。渣土較多,占地面積較大的渣土堆放現場,應當由堆放渣土的單位設立明顯標志,并派人管理。

  第十條城鎮地區生活垃圾應當做到按日清理,密閉運輸,并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不得亂堆亂倒。

  單位自行清運生活垃圾的,應當使用符合專業技術標準的運輸車輛,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向垃圾消納場所交納管理費。

  餐廚垃圾的收集、清運、處理,按照《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因建設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繕、裝修等產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廢棄物應當單獨堆放或者進行綜合處置,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產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設單位應當到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辦理渣土消納許可證;跨區、縣的工程或者市重點工程產生渣土的單位,應當到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辦理渣土消納許可證;產生房屋修繕、裝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個人,應當到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辦理渣土消納許可證。

  產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設單位應當持工程圖紙等有關材料,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渣土消納登記表。

  第十二條審批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核發渣土消納許可證。

  清運渣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交納渣土消納場所管理費。

  第十三條單位或者個人產生的建筑垃圾渣土,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自行清運,也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清運。

  第十四條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垃圾渣土消納處理場所進行監督管理,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進行調配。

  第十五條城鎮地區運輸垃圾、渣土的車輛實行密閉運輸。運輸車輛不得車輪帶泥行駛,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第十六條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渣土消納場所。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垃圾容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城鎮地區內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其中對單位隨意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城鎮地區內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清運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清運建筑垃圾、渣土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其中對單位隨意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建筑垃圾、渣土未單獨堆放或者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渣土公司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市區工程渣土運輸管理,減少環境污染,根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和徐政發〔2006〕135號《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結合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及創建國家級衛生城市的標準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工程渣土(以下簡稱渣土)是指本市規劃區內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修繕、養護、裝飾裝修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其他設施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除有毒有害等特殊垃圾以外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徐州市城市規劃區。

  第四條徐州市工程渣土管理處受市市容管理局委托依照本辦法規定具體負責渣土的傾倒、運輸、中轉、受納、利用等處置活動的管理與查處工作。區市容與城管執法局負責本轄區渣土運輸撒漏的查處工作。

  第五條各施工單位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各類運輸車輛要嚴格管理,嚴禁車輪帶泥駛出工地,保持工地出入口外道路無污染。

  第二章處置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市市容部門核準不得處置渣土。

  單位和個人產生的渣土,應當按照市市容部門核準的時間、路線、地點和方式依法處置,并與市工程渣土管理處簽訂《市區工程渣土處置責任書》。

  第七條需受納渣土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受納前向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市容窗口提交建設用地通知書(或土地使用權證)及計算受納容量的有效圖紙等資料;申報所需渣土的時間、地點、種類、數量,由市市容部門統一安排調劑。受納場地應有道路和排水、機械、照明等設施,對入場的渣土應及時濕化和推平碾壓,防止揚塵污染。

  第八條禁止將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生活垃圾及科研機構、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企業等產生的廢棄物,混入渣土中運輸或填埋。

  第三章運輸管理

  第九條各建設、施工單位和個人不得委托未經市市容部門核準從事渣土運輸的單位運輸渣土,不得將渣土交給個人運輸。

  第十條運輸單位洽談渣土運輸合同時,須確認標的所在工地的渣土處置已取得市市容部門的核準,未經核準的,不得承運。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

  施工單位和從事渣土運輸的單位,應當及時按照市容部門的要求自行清理工地出入口及運輸過程中造成的道路、公共場地污染;不具備清理能力的,可委托有資質的環衛企業有償清理;未及時按照市容部門的要求清理的,由市容部門安排有資質的環衛企業清理,清理道路、公共場地的費用由造成污染的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運輸渣土的單位應當在實施運輸前一日內到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市容窗口申報運輸線路。

  第十三條申報運輸渣土線路的單位和車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運輸單位具有《徐州市從事建筑垃圾、渣土運輸單位核準證書》;

  (二)運輸車輛具有《徐州市建筑垃圾和渣土運輸車輛準運證書》。

  第十四條渣土運輸單位申報運輸線路核準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運輸單位在運輸渣土時的應急處理措施、專職清掃隊伍及現場負責人、聯系電話;

  (二)社會公益性工程、市政工程、重點工程需突擊運輸渣土的,運輸單位應持有政府相關部門的文件或證明到市行政服務中心市容窗口辦理有關手續,并提供第一項所列內容的`相關資料;建設單位應繳納該工程應繳處置費用的30%作為渣土處置押金;

  (三)其他各項工程的渣土運輸單位應當與市工程渣土管理處簽訂《渣土運輸管理協議》,交納一定比例的渣土處置押金;

  (四)受納渣土的場所須具有渣土處置核準手續或持有所在村、居委會及以上政府或受納場所產權單位出具的證明。

  第十五條經核準從事渣土運輸時,工地出入口應有專職人員和專門設備沖洗進出工地車輛的車輪、車身,保證凈車出場、凈車上路。運輸渣土的車輛應當密閉運輸,并隨車攜帶渣土處置核準文件,到指定的場所傾倒。

  第十六條運輸渣土的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未經市市容部門核準運輸(回填)渣土;

  (二)雨、雪、大風等災害性天氣或重大活動期間禁止運輸;

  (三)運輸線路申報每次不得超過七天;

  (四)渣土運輸應當按照市市容部門規定的時間段(晚21點至次日凌晨5點)從事運輸活動;

  (五)運輸渣土應當按照市市容管理局指定的路線運輸,不得在市區中山路(慶云橋至云龍山隧道)和淮海路(復興路至二環西路)及居民密集區通行;位于市區主干道兩側的施工工地運輸渣土時應就近駛入鄰近次干道運輸;

  (六)初次申報渣土運輸線路時,須經市工程渣土管理處工作人員勘察確定運輸路線,如確需變更運輸路線,須由勘察人員提出書面意見;

  (七)嚴禁涂改、偽造、轉借渣土處置核準文件。

  第四章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由市、區市容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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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運行狀況以及保養和維修的及時、經濟、可靠,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遼寧新干線運輸有限公司運輸部所有運

  營車輛。

  三、職責

  1、運輸部主管維修負責人對維修服務提供方進行評定和選擇,對維修項目進行審核、批準。

  2、運輸部主管負責人對維修質量進行驗證,并保存相關的評定、維修質量、維修記錄等資料。

  3、駕駛員負責日常及定期檢查車輛狀況,并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

  4、駕駛員負責及時發現、檢查故障;并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確認保養維修合格;保留更換部件交公司驗審;對維修質量進行及時反饋。

  5、駕駛員在維修保養車輛時,需先提出申請,報告主管維修負責人,描述故障情況,部位,需要更換備件等。

  6維修得到批準后,需到指定特維修站維修,維修擴大費用,延伸更換備件時,需追加請示批準后執行,未經批準者不予報銷。

  7、人為造成備件損壞及連帶故障經核實后,所發生維修一切費用由司機承擔。

  四、工作流程

  1、日常檢查、保養、維護

  1)駕駛員須做好車輛出、途中停、收車檢查,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2)行駛中注意車輛是否有異常聲響。

  3)經常檢查各潤滑點,發現缺油或油變質應立即補充或更換。

  4)駕駛員每周一進行檢查保養。

  5)每月由駕駛人員對電瓶外表進行清潔,經常檢查電瓶使用情況,保持電瓶周圍干燥清潔和有效工作能力。

  6)每月由駕駛人員檢查車輛消防設施。

  7)運輸部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車輛造成機械事故及影響正常工作。

  8)定期保養內容

  a)行駛3000km,注黃油,緊固各部件連接螺栓,檢查、保養電路系統,目視檢查發動機,發電機皮帶、冷卻水泵皮帶,空調皮帶,輪胎氣壓,底盤機構,行走系統等。

  b ) 行駛10000——15000km,檢查調整制動片間隙,更換機油濾芯、空氣濾芯、機油,等

  c)行駛 30000公里,更換汽液濾芯。

  d)行駛60000公里,更換火花塞,調整氣門間隙,倒換位輪胎等。

  e)220000km以上更換輪胎。

  f )其他定期保養參照《保養手冊及廠家維修標準》執行。

  2、具體實施

  1)保養維修必須在指定的維修廠進行,駕駛員不得自行選擇修理廠(站)。(途中維修須經批準后在指定維修站維修,拍照片或視頻)

  2)駕駛員根據車輛運行里程數填寫運行記錄,經運輸部維修主管負責人核實后,由運輸部主管維修負責人安排車輛保養時間。

  3)一般情況:由主駕駛員將所需修理的項目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運輸部維修主管負責人檢查審批對審批后的項目進維修維修過程中如需增加維修項目,由維修部主管維修部負責人確認維修憑審批后的《車輛維修申請單》(項目、金額)支付費用對維修質量進行反饋和記錄。當實際維修與申報內容存在較大差異時,必須重新填寫報批。

  行維修申請(描述故障情況)必須提供車輛損壞部位、備

  件必須修理的證據(照片、視頻等),不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充分的或經鑒定人為故障原因,維修費用由駕駛員自行承擔。

  獲批準后進行維修(不能到指定處修理時,選擇就近品牌指定維修站(廠))補填《車輛維修申請單》對維修質量進行反饋和記錄。

  5)保養、維修后的車輛須經運輸部主管維修負責人及駕駛員驗收,合格后方可出廠。

  6)行駛途中發生的修理,修理工時費、備件、材料費必須有正式增值稅發票方可報賬。

  7)途中維修費用預估超過3000元以上須經公司總經理批準。

  3、建立車輛檔案

  所有車輛的事故、故障和相應的保養維修必須進行記錄并進行存檔。

  4、易損件和易耗品的采購和領用

  1)公司負責統一購買車輛維修的易損件,按年度期限發放。(附表一)

  2)易損件和易耗品的領取需按季報計劃,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購買。未經批準不允許在外自行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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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駕駛員崗位職責

  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并應遵守本公司相關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服從公司的監督和檢查。

  在公司領導下負責車隊駕駛員工作,其基本職責是:

  1、愛崗敬業,服從領導,服從調度,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2、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開帶“病”車,不開超速車。

  3、嚴格遵守本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工作期間禁止喝酒,違規者予以除名。

  4、負責保管車輛配備的器具,按時完成公司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5、駕駛員必須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公司領導的工作安排,不頂撞領導,愛護公司財產。

  6、按時上下班,嚴格遵守作息時間,出勤晚20分鐘視為遲到,遲到一次罰款50元,所扣罰款從當月工資扣除。

  7、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注意保養。每天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燃料、機油、剎車油、防凍液、輪胎氣壓、制動轉向、電路、燈光等是否安全可靠,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的安全狀態。如因這些造成車輛損失全額由駕駛員負責。

  8、駕駛員應檢查隨車攜帶處置證副本、駕駛證、車輛行駛證、營運證、通行費交費憑證等有關證件。并且將有關證件放置適當位置,方便查驗。如因證件不全引起的`罰款及相關問題,由駕駛員負責。如遇管理、執法部門檢查,應按要求予以配合,不得逃逸、沖撞、消極回避。

  9、在運輸過程中,不允許攜帶場外人員(女人),違者每次罰款人民幣500元。

  10、不允許私自賣油、賣件及公司物品,違者罰款人民幣1000——2000元,并開除。

  11、要有責任心,車到工地盡量了解一下周圍情況,如在現場確實是因駕駛員造成爆胎及其它損失,將由駕駛員負責。

  12、待裝渣土車輛,應有序停放,按順序裝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車輛裝土作業結束,應及時蓋好車頂蓋板或其他遮蓋物,密閉運輸。

  13、車輛駛出工地前,應及時沖洗車輛輪胎底盤、清除車身表面污物。

  14、運輸車輛在運行中,不得擅自改變交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運輸路線。嚴禁在道路、綠化等處偷亂倒建筑渣土。

  15、行車過程中,應密切注意道路狀況,專心駕駛,遵守公司規定車速(空車60碼,重車50碼)確保安全行車。遇對方車輛違章行駛,應主動避讓,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16、駕駛員必須保持對講機和移動電話開機暢通,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接聽或及時回復對公司領導或管理人員的來電。

  17、收車后,應做好車輛維護保養和保潔,并及時清潔車輛,檢查燃油存量,燃油不足1/3時,應注意加油。

  18、土方票每天按時向上交門衛,未按時上交,罰款10-50元不等。如因土方回票未上交造成公司損失,將由駕駛員負責。

  19、如駕駛員有過失或駕駛員技術不合格等原因,公司有權開除。

  20、駕駛員凡違反公司制度及相關作業規范、工作怠慢、不遵守勞動紀律的,公司將按照相關管理制度給予警告、罰款、記過直至除名處罰。

  二、違章與事故處理

  1、駕駛員駕駛公司車輛在外不論何種原因發生交通事故,首先要保留事故現場,急救傷患人員,向當地交警、保險公司報案,并及時向公司車輛管理部門報告。

  2、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要積極配合公司和交警部門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和事故調查取證工作,服從交警部門的處理結果。

  3、在駕駛過程中因駕駛員違章引起的罰款及相關問題(如:超速、闖紅燈、走禁行路、酒后駕車等),由駕駛員負責。

  4、駕駛員酒后開車損壞車輛的,由當事人全額負擔維修費用;如發生交通事故,除承擔維修費用外,按相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刑事或民事責任。

  5、造成交通事故,根據情節和責任大小對司機罰款人民幣200-2000元不等。

  三、車輛維修及保養

  1、修車及修胎等,駕駛員必須在現場看好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損壞,需要換新的等情況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回來后及時把票據交給公司領導。

  2、駕駛員發現所駕車輛出現故障時,應及時報修,由公司統一安排維修,未經批準,不得私自送修。

  3、車輛日常維護由駕駛員協助負責,(如打黃油、調剎車、換車皮水閥等)。

  4、駕駛員應保持車輛內外的衛生整潔,按規定進行車輛保養,保持車輛的良好運行狀態。

  5、必須保證車輛清潔,每月檢查一次,如不干凈罰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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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駕駛員崗位責任:

  1. 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及有關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并遵守工地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服從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2. 駕駛員必須認真參加交通法規學習和業務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和業務水平。

  3. 駕駛員應經常檢查自己所開車輛證件的有效性,出車時要保證證件齊全。

  4. 駕駛員應保持車輛的內外的衛生整潔,按規定進行車輛保養,保持車輛的良好運行狀態。

  5. 駕駛員應愛惜車輛,注意保養,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燃料、潤滑油料、剎車油、冷卻水、輪胎氣壓、制動轉向、電路燈光等是否安全可靠。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的安全狀態。

  6. 駕駛員發現車輛出現故障時,應及時送修。車輛不得帶病上路。

  7. 在行車過程中,應密切注意道路狀況,專心駕駛,確保行車安全。遇對方車輛違法行駛時,應主動避讓,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8. 收車后,應做好車輛保養和保潔,及時清潔車輛,檢查燃油存量,燃油不足1/3時,應及時加足燃料。并把車輛停放在工地管理人員指定的停放位置,確保安全。

  二. 駕駛員運輸作業規范

  1. 駕駛員應隨車攜帶處置證附本.駕駛證.行駛證.營運證.交通費繳費

  憑證及相關證件。并將有關證件放在適當位子,方便檢查。

  2. 待裝渣土車輛應息火,有序停放,按順序裝土。裝土完畢車輛應及時檢查是否漏渣,保證密閉運輸。

  3. 渣土裝載量必須符合公安交通,道路運輸管理的規定要求,杜絕超高超載裝運,裝載作業時,應控制在車廂欄板頂端以下30公分。

  4. 車輛駛出工地前,應及時沖洗車輛輪胎.底盤和車身外表污物。

  5. 車輛駛出工地前或卸點前,應按規定收取紙質聯單。

  6. 運輸車輛在運行中,不得擅自改變交通.市容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運輸時間.運輸路線。

  7. 嚴禁這道路.綠化等處偷亂到渣土,不得擅自更改處置卸點。

  8. 如遇管理.執法部門檢查,應按要求與以配合,不得逃逸.沖闖.消極回避。

  三.違章與事故處理

  1.駕駛員駕駛的車輛不論何種原因發生的交通事故,首先要保留事故現場,急救傷患人員。向當地交警.保險公司報案,并及向工地管理人員報告。

  2.事故后,要積極配合交警部門及工地的.善后處理工作和事故調查工作,服從交警部門處理結果。

  3.因駕駛員違法國家法律法規.故意或本人重大過失,因私用車或未經批準擅自出車,私自交與未經本工地認可的人員駕駛的。發生交通事故和造成財產損失(扣除保險公司的陪付金后)由當事人全額承擔賠償責任。

  4. 因駕駛員違法交通法規被處罰款等,由責任人全額承擔。因工地車輛交通違法次數超標,造成工地損失由責任人承擔責任。

  5. 駕駛員酒后開車損壞車輛,由當事人全額承擔維修費用。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當事人除承擔所有費用外,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四.駕駛員考核與獎懲

  1、運恒祥公司管理部負責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并按照公司的相關制度進行管理與考核。

  2、駕駛員與公司安全責任書,嚴格按照安全責任書的條款進行考核。

  3、駕駛員違法制度規定,私自將車輛交與他人駕駛的,處以200元/次的罰款,違返三次以上者,對駕駛員與以清退。

  4、駕駛員私自改變行車路線、偷亂倒渣土的,對當事人處以400元/次的罰款,違返三次以上者,對駕駛員與以清退。

  5、駕駛員凡違反公司制度及相關作業規范、工作消極、不服從工地管理人員指揮,將按照公司相關制度給予警告、罰款直至除名。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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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全生產操作規范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四、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并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駕駛員須與公司簽訂聘書,聘用條件為:

  1、須持有合法的駕駛執照;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取得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

  4、經公司組織對其進行面試、理論和機械常識考核、道路駕駛技術測試合格。

  四、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制度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五、安全例會制度

  1、安全領導組例會每月一次,駕駛員集中安全學習每月二次。

  2、安全領導組會議由安全領導組組長負責召集,駕駛員安全學習由安全部負責召集。

  3、安全領導組成員,駕駛員安全例會無特殊情況必須全員參加。

  4、實行安全學習簽到制度。必須由本人簽到,有別人代簽每次罰款20元(罰代簽人),安全領導組成員和駕駛員無故缺席一次扣20元。

  5、年終根據參加學習的情況給予獎勵,并用為年終評選安全先進個人的條件之一。

  六、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1、本公司聘用的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旅客、貨主提供安全、及時、便捷、舒適的運輸服務。

  2、 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到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駕駛員發現車輛有故障時要產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管理人員,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3、 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行車里程超過四小時的,須配兩名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四小時。

  4、公司將不定時、經常性的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培訓和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得上車。

  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駕駛員,須遵守《安全行車十一條禁令》禁令,違反者一律解聘。

  一、車輛的年度檢驗、上戶、轉籍、技術檢測、維護保養由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二、凡我公司的客、貨營運車輛均應參加保險,投保險種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駕駛員人身意外險。

  三、車輛必須具有良好的技術善方可參加營運,為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必須按規定進行二、好級維護,關配備各種有效的安全裝置和設備,如滅火器、防滑鏈、防擴網、鐵鍬等。

  四、車輛必生故障必須及時修復,特別是危及行車安全的重大隱患,如制動、轉向、輪胎、燈光裝置等。嚴禁車輛帶病出場、出站。

  五、嚴禁超員、超載行駛,嚴禁客貨混裝,嚴禁超速行駛。

  六、車輛在運行途中,駕駛員應主動做好車輛的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七、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嚴禁在辦公樓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庫、生活區亂停亂放。

  八、安全行車十一條禁令:

  1、嚴禁無駕照、無從業資格證人員駕車;

  2、嚴禁違反行車命令行車;

  3、嚴禁酒后回車、疲勞行車;

  4、嚴禁超員、超載行駛;

  5、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6、嚴禁旅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車;

  7、嚴禁車未停穩時上下乘客;

  8、嚴禁在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與火車搶道;

  9、嚴禁車輛載客加油和發動機運轉中加油;

  10、嚴禁直流供油、嚴禁冬季明火烤車;

  11、嚴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駛。

  五、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并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并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扎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并做好各項善后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六、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

  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2、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發生,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并經檢測合格的在用車;車輛運行單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20至50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接受應急運輸任務后,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駕駛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匯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后,必須向各有關部門匯報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能力和處置能力。

  8、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3、車輛重要部件或證件如有改動,應將改動情況報公司登記備案;

  二、車輛檢查

  (1)車輛號牌齊全、清晰,安裝位置正確,無遮擋物;

  (2)燈光、喇叭、雨刮器、觀后鏡等裝置齊全有效;

  (3)發動機汽缸工作正常,無異響、漏油、漏水等現象;

  (5)制動系統良好,符合國家制動規范要求,前后四輪的定位準確;

  (6)車輛各種線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輪胎保持良好,輪胎胎冠上的花紋深度不得少于3.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車標準。

  3、公司營運部管理人員上路檢查車輛行駛情況時,在出示檢查證后,司機必須停車配合,如發現車輛狀況不佳的或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的,管理人員有對車輛進行停駛、回場檢查的權力。

  三、車輛保養和審驗

  1、關于車輛二級維護、季檢、年審。

  (4)車輛每年進行綜合檢測年審一次。

  2、按規定參加交警、運管部門組織的檢測、年檢、年審。

  3、車輛每行駛5萬公里必須進行中修;

  4、車輛每行駛10萬公里必須進行大修;

  四、車輛報廢規定

  1、報廢條件:

  凡車輛技術經濟情況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予以報廢。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總成或大部分零件嚴重損壞,已無修復價值;

  (4)車輛經過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的。

  (5)經修理和調整后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6)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2、報廢程序

  (1)司機申請報廢,經公司核準報市車管所批準,從批準之日起列入報廢車,停止營運。

  (2)車輛申請報廢,經公司核準,三個工作日內把報廢車輛的有關證件交還給公司。

  第一條 為加強本公司車輛的保管及有效運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車輛系指土石方運輸車輛。

  第四條 車輛由專職司機駕駛,專職司機應每周實行定期車輛檢查及保養,確保行車安全。

  第五條 車輛的有關證件及保險資料隨身攜帶,按車建立資料、費用檔案。

  第六條 車輛發生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進行修理。

  第八條 車輛行前須進行安全檢查,車輛行車途中應安全行駛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若有違規罰款,由駕駛員負擔。

  第十條 應設置車輛使用表,由公司會計于每次加油及修養時記錄,以了解車輛受控狀況。每月初連同行駛記錄表一并轉行政部稽核。

  第十一條 節假日或業余時間車輛的使用應呈請行政部負責人核準后方可調派。

  第十二條 車輛日作任務結束后和節假日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并將車門鎖妥。

  二、司機管理規定

  第一條 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并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第二條 司機應愛惜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第三條 司機應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自己所開車輛,經常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和車外的清潔)。

  第四條 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機油及其他機件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第五條 司機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負責人,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第六條 出車在外或出車歸來停放車輛,一定要注意選取停放地點和位置,不能在不準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段停車。司機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

  第七條 司機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

  第八條 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第九條 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緊跟、爭道、賽車等)。

  第十條 司機因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第十一條 施工人員乘車時在車內不準吸煙。

  第十二條 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規定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第十三條 司機未經批準,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車輛學開車。

  第十四條 違規與事故處理

  一.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二.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三.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的事故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立即通知公司行政部。如屬小事故,可進行處理后向行政部報告。

  四.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司機與公司共同負擔。

  五.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司機與公司共同負擔。

  1、所有機動車輛司機,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并取得“廠內機動車輛操作證”。

  2、嚴格按照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運輸作業。

  3、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車、違規駕車。

  4、嚴禁車輛“帶病”運輸。發現車輛存在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維修,保證車輛車況安全良好。

  5、除駕駛室按規定乘座人員外,車輛的其它部位一律不準乘坐人員。

  6、車輛駕駛員要對本車進行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車況良好。

  7、所有車輛必須配備1個3公斤的干粉滅火器。

  四、車輛檢查制度

  1、檢查內容:方向、剎車、燈光、輪胎、發動機、儀表等其它部件和持證情況。

  2、檢查規定:

  ⑴駕駛員應在每日上班開車前、班中、班后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⑵公司主管車輛的司機,對本公司的所有車輛每旬應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⑶公司安全科每月應對本單位的車輛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⑷當班安全員要對本班車輛駕駛員持證情況和尾氣凈化裝置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⑸對檢查出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責令停止運輸作業。

  ⑹對違反運輸規定和存在隱患問題不進行整改的,要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渣土公司管理制度 9

  為了加強安全管理,最大限度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維護企業良好的信譽,更好地促進經濟效益,使安全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內部實行法人責任制,綜合管理,全員考核,職工監督的安全體制。同時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防治”原則,建立全員參與,齊抓共管,綜合治理,責任到人的安全防范網絡。

  二、公司領導必須把安全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做到安全工作有計劃、有布置、有檢查、有總結、有評比,確保安全工作始終擺在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全面執行駕駛員管理辦法,推行安全目標管理和責任制考評,實行獎優罰劣,優勝劣汰,對違章、肇事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四、公司實行分級安全管理體制。管理機構設置:公司成立以法人代表為首的安全生產委員會,由公司領導負責人組成。以部門負責人為首成立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貫徹執行公司的有關安全規定,負責管理所屬車輛的安全事項,駕駛員的安全學習和思想教育。

  五、公司法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的領導為安全生產的重要責任人,對企業安全生產全權負責,公司領導層的其他人員按職責分工擔負綜合治理責任。

  六、公司配備安全監督車、照相機、錄像機、通訊設備和處理事故現場等必備工具,專職安全人員必須由政府有關部門核發的安全員證,持證上崗。

  七、定期召開安全會議,組織安全檢查,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及安全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車經驗,組織實施安全管理目標計劃。及時組織舉辦違章、肇事、事故隱患駕駛員學習班。

  八、公司安委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專題會議,和召開一次各部室負責人,安全員及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例會。每月召開一次行車安全工作例會。遇特殊情況和重大、特大行車事故及時召開會議。

  九、安全活動每周不得少于一次,由安全技術部組織進行活動內容,積極開展安全文化“五進”活動和公司內宣傳等形式開展常規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消除安全隱患。

  十、每月由公司安委會組織進行安全學習,主要內容是傳達學習有關行車安全的法規,文件精神、分析事故,分析安全情況,提高安全要求,做到記錄清晰,內容具體,有據可查。

  十一、安全技術部每月組織對車輛安全部件進行一次愛車例保檢查。

  十二、駕駛員須對出車前,泊車后進行車輛自檢,其內容包括:剎車、轉向、前橋及輪胎氣壓,燈光及信號裝置,嚴格把關。

  渣土公司管理制度 10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原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壽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修繕、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縣城管執法部門是本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的管理工作。縣城管執法部門下設環境衛生和渣土管理執法大隊,派駐壽春鎮,具體負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處置規劃并將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二)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渣土;

  (三)辦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核準事項;

  (四)統一管理和調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場所;

  (五)監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傾倒、運輸、中轉、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縣住建、國土、公安、交通運輸、水務、環保、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進行綜合利用,優先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為填充物用于建設工程。

  第五條申請從事城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二)運輸車輛應具有合法的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

  (三)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帶有行車記錄儀的GPS衛星定位監控系統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五)嚴格執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規定和要求。

  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對有關證明材料、運輸車輛密閉化運輸條件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核發《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準運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產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設與施工單位(含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單位,下同),應當在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準運證》的運輸企業或單位中選擇具體的運輸單位。

  第七條受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場所(以下簡稱消納場所)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縣住建、環保等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需要,進行統一規劃、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渣土。消納場所設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電子信息裝置;

  (二)有符合消納需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消防等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圍墻和經過硬化處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第八條消納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受納、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消納場所,不得受納其它物料;

  (二)保持消納場所相關設備、設施完好;

  (三)保持消納場所和周邊環境整潔;

  (四)對所受納的、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向運輸單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結算憑證;

  (五)對進入消納場所的運輸車輛、受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數量等情況進行記錄,并定期將匯總數據報告縣城管執法部門。

  第九條建設工程或者低洼地、廢溝渠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應當向縣城管執法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城管執法部門予以核準后啟用。

  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指派專人至前款規定的場所,對受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情況進行監管,受納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符合要求的,向運輸單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結算憑證。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工程直接發包時,應當在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管理的具體要求和相關措施。

  第十一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由縣物價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核定。

  第十二條建設或施工單位應當在辦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構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質量監督手續前,向縣城管執法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申請辦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縣城管執法部門制定的統一格式的書面申請書;

  (二)縣住建、房產等主管部門準予施工的批準文件;

  (三)需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交由運輸單位運輸的,應提供與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準運證》的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

  (四)建設工程渣土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事項進行審核。符合處置規定的,核發《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并按照運輸車輛數量配發相應份數的處置證副本。不符合處置規定的,不予核發處置證,并向申請單位書面告知原因。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應當載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運輸單位名稱、工程名稱及地點、排放期限、消納場所、運輸車輛車牌號、運輸線路、運輸時間等事項。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轉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

  第十三條縣住建、房產等部門在辦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構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質量監督手續時,應當同時審查該工程施工是否符合本規定關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方面的要求,建設或施工單位必須出示縣城管執法部門核發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

  第十四條建設或施工單位要簽訂文明施工責任書。施工現場要按照規定設置施工圍墻(圍擋)、硬質路面、車輛沖洗平臺和沖洗設備、污水處理排放系統、除塵設備等臨時環衛設施,并配備專人進行清掃和管理,監督施工現場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規范裝運,確保運輸車輛沖洗干凈后駛離。

  第十五條運輸單位應當安排專人對施工現場運輸車輛作業進行監督管理,按照施工現場管理要求做好運輸車輛密閉啟運和清洗工作,保證運輸車輛安裝的電子信息裝置等設備正常、規范使用。

  運輸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車輛要統一標識,統一安裝使用記錄路線、時間和消納場所的電子信息裝置,隨車攜帶處置證,實行加蓋、密閉運輸,并按照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規定的線路、時間行駛。運輸途中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泄漏、撒落或者飛揚。

  第十六條運輸單位啟運前,建設單位(或委托施工單位)要將具體啟運時間告知縣城管執法部門,并填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聯單,分別提交運輸單位、消納場、縣城管執法部門。

  運輸單位按照要求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至規定的消納場所后,消納場所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向運輸單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消納結算憑證。

  運輸單位可憑結算憑證向建設或施工單位申請結算運輸費。運輸消納結算憑證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確需占用道路堆放的,應當取得縣城管執法部門許可并采取規范堆放、有效覆蓋等防污染措施。占道期滿后,應當立即清除垃圾、渣土,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單位、居民小型房屋裝修、裝飾產生的建筑垃圾,本區域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轉點臨時堆放,由物業服務企業統一處置;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在施工前與縣環衛所簽訂建筑垃圾處置合同,按照環衛所(社區)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轉點臨時堆放,可委托縣環衛所統一、有償清運。單位、居民裝修、裝飾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臨時堆放時應有效遮蓋。

  第十九條縣城管執法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信息系統,將運輸單位、運輸車輛、駕駛員、消納場所有關信息以及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的申請、核準信息納入該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執法人員實施檢查時,應當對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做好書面記錄。執法人員實施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影響相關單位和個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可以向縣城管執法部門投訴和舉報。縣城管執法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后,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規定,除責令限期改正、警告外,并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單位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設立處置場受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三)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造成環境污染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交給個人或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處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或處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超出核準范圍的,對施工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核準文書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運輸準運證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縣城管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侮辱、毆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5月31日壽縣人民政府發布的《壽縣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試行)》(壽政〔2011〕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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