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調整工傷保險津貼

時間:2020-10-03 14:53:02 工傷保險 我要投稿

廣東省調整工傷保險津貼

  導語:近日,廣東省人社廳發布《關于2016年度調整我省工傷傷殘津貼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簡稱《意見稿》),就調整2016年度我省工傷傷殘津貼征求意見,擬按照2015年全省月人均傷殘津貼的6.5%左右加發,增加部分由定額、定比、傾斜調整(符合條件者)三者相加。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相關資訊吧!

  廣東省調整工傷保險津貼

  昨日,市社保局表示,工傷傷殘津貼標準近年每年都會上調,待省里文件下發后,會及時執行。

  定額部分每人每月增加48元

  《意見稿》透露,全省從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的原則,上調工傷傷殘津貼標準。

  其中,定額調整就是每人每月定額加發48元。定比調整就是2015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再按本人調整前傷殘津貼月標準4.8%加發;2016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再按本人依法核定傷殘津貼月標準的4.8%加發。

  傾斜調整部分,對2016年6月30日前(含當日)年滿75周歲及以上的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加發100元,全年1200元,單列一次性發放,不納入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基數。

  目前東莞工傷傷殘津貼定額部分,每人每月為128元。上調后,每人每月將按176元定額計發。

  一至四級工傷傷殘津貼特別調整標準提至277元

  《通知》稱,為更好地保障重度傷殘職工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決定進一步完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機制。從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特別調整標準從150元提高至277元。

  《通知》提高了工亡職工供養家屬撫恤金最低發放額度標準。從2016年7月1日開始,各統籌地區供養親屬撫恤金最低發放額標準從300元/月調整至2016年本市城鎮類的城鄉低保標準,此后最低發放額標準每年7月1日按照當年本市城鎮低保標準的調整而自動調整。若本統籌地區行政管轄范圍內有兩個或以上城鎮低保標準的,按照最高的一個城鎮低保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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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患職業病的可認定為工傷。職工懷疑自己患有職業病該如何處理?職工鑒定職業病的費用應由誰來支付?因職業病造成傷害的職工如何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在失業期間發現職業病由誰負責?被確診為職業病的職工可享受哪些待遇?

  職業病包括哪些疾病?

  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依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等4部門《關于印發〈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通知》的規定,職業病包括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化學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傳染病、職業性腫瘤等,共十大類132種。

  職工懷疑自己患職業病應如何處理?

  職工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據了解,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職業病造成傷害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前發生的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社保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該職工所在用人單位。

  勞動者失業期間發現職業病由誰負責?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中明確的用人單位,在該職工從業期間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依法為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相關項目和標準支付待遇。

  確診為職業病的職工可享受哪些待遇?

  上述負責人表示,職工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員工參加了工傷保險的,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由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中明確的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相關項目和標準支付待遇。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調動工作時,其職業病待遇如何處理?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人員遇到經濟性裁員,是否可以被辭退?據了解,職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擅自裁減。

  勞動工傷律師:職工治療工傷期間原工資福利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最長不超過24個月。

  職工在工傷治療期間,是不是還能獲得工資福利待遇?《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對職工因工受傷或患職業病的“停工留薪期”有明確的規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職工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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