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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思考
2008年10月12日,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依法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答應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中是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重大變革,對我國農村的改革發展以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著重大的作用和影響。(一)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必要性
1.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與現代農業發展要求的矛盾日益突出
1978年,我國打破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開始對農村實行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主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30年來,這種體制極大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但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產業化進程的推進,原有體制不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要求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特點是:一家一戶在小塊、零碎、分散的土地上耕作;規模小、科技含量低、治理水平低,不利于農業的機械化和科技化。而現代農業要求土地適度集中,以適度規模經營為條件。每家每戶的分散經營則難以形成以資本高投進為基礎,以產業化生產手段和高科技為支撐,以先進的經營理念來治理,以完善的社會服務體系相配套的現代農業。只有通過土地流轉,形成規模,才能使土地資源得到公道配置和有效利用,也才能進一步促進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升級。
2.農村剩余勞動力要求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隨著城市化和農業化進程的加快,我國農村大量的剩余勞動力離開以土地為主的農業生產,而向城市第二、三產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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