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

時間:2023-09-19 12:15:40 賽賽 制度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通用16篇)

  在當下社會,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通用16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對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實行有效管理,統一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和程序,規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股東和社會監督,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證券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公司經營、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產品信息;

  2、投資信息(包括對外合作等);

  3、經營信息(經營方針、經營計劃等);

  4、財務會計信息(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盈利預測);

  5、股東大會情況(通知、公告、決議);

  6、董事會情況(通知、公告、決議等);

  7、監事會情況(通知、公告、決議等);

  8、總裁辦公會內容(決定等);

  9、股權變動情況。(配股、增資);

  10、股東狀況(股東變動情況);

  11、本公司涉及的訴訟情況;

  12、對外擔保情況;

  13、股權擔保情況(是指本公司的股東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權對外質押的情況);

  14、上市申請文件(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

  15、重要合同;

  16、本公司聘請的中介機構變化情況(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管理顧問公司等);

  17、關聯交易情況;

  18、本公司分紅派息情況;

  19、下屬公司經營情況。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信息披露是指將本辦法規定的信息向給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公開的行為。

  第四條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披露有關信息。

  第五條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和公正的原則。信息披露的程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本公司章程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六條信息披露應當遵守本公司保密制度的規定,注意保守本公司的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七條董事會秘書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代表,負責協調和組織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關信息披露制度,參加本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關會議,及時知曉本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及有關信息資料。

  第八條證券管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門,在董事會秘書的領導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行使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項職權。

  第九條董事會秘書負責披露下列信息:

  1、招股說明書和配股說明書;

  2、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

  3、臨時報告;

  4、本公司對外的各種公告;

  5、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決議;

  6、應當由董事會秘書披露的其他信息;

  應當由董事會秘書披露的'信息,本公司內部其他單位不得披露

  第十條證券管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行使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項職權。證券管理部行使下列職權:

  1、協助董事會秘書進行信息披露工作;

  2、負責本公司各單位信息披露的前置審批;

  3、負責本公司各單位信息披露的備案;

  4、根據總裁的授權和決定,依照法律、法規、本公司章程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披露除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披露的其他信息

  5、收集、整理本公司各單位報送的信息;

  6、應當由證券管理部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本辦法規定的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

  2、新聞發布會;

  3、招聘啟事;

  4、新聞報道;

  5、商業廣告;

  6、印刷品、宣傳品;

  7、展覽;

  8、接待來訪、回答咨詢、聯系股東)。

  第十二條本公司下列情形的信息披露應當經過審批:

  1、公告;

  2、新聞報道;

  3、新聞發布會、產品發布會;技術鑒定會;

  4、展覽;

  5、商業廣告;

  6、宣傳品、印刷品;

  第十三條信息披露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1、提出申請,并將申請連同與所披露的信息有關材料在需要披露之日前3日內報至證券管理部。

  2、證券管理部收到申請和材料后應立即報送至董事會秘書審批。

  3、董事會秘書審查后簽署意見并由證券管理部將意見反饋給申請單位。董事會秘書應當在收到證券管理部轉報的申請和材料后2日內做出意見。

  4、董事會秘書對披露的材料有疑問的,申請披露單位應當做出解釋;董事會秘書要求修改的,申請單位應當在做出修改后重新上報審批。

  5、審批完畢后,證券管理部將申請和有關材料備案保存。

  第三章信息的匯集和整理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將本辦法第一條信息所列的信息在發生的當月最后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和電子數據的形式報送至證券管理部備案。各單位報送的信息應當由本單位負責人簽字。證券管理部應當由專人對各單位報送的書面信息進行簽收。

  第十五條發生重大事件時,各單位應當及時、迅速將信息報送至證券管理部。重大事件是指下列事件:

  1、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該合同可能對本公司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產生顯著影響;

  2、公司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3、公司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行為;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

  5、公司未能歸還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6、公司發生重大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虧損;

  7、公司資產遭受重大損失;

  8、公司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要變化;

  9、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章等,可能對公司的經營有顯著影響;

  10、董事長、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動;

  11、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12、公司進入清算、破產狀態。

  第十六條證券管理部應設專人對匯集的信息進行保存,并且對信息進行分類整理,以便于及時對外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本公司董事會討論通過后生效。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董事會秘書以及本公司其他單位和員工受本辦法約束。

  第十八條公司的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必須保證公開披露文件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付連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本公司證券管理部負責解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其經營管理相關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有效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盡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

  第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保險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基礎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財務會計信息;

  (三)風險管理狀況信息;

  (四)保險產品經營信息;

  (五)償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關聯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項信息。

  第七條保險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應當包括公司概況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條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概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定名稱及縮寫;

  (二)注冊資本;

  (三)注冊地;

  (四)成立時間;

  (五)經營范圍和經營區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電話和投訴電話;

  (八)各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聯系電話;

  (九)經營的保險產品目錄及條款。

  第九條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近3年股東大會(股東會)主要決議;

  (二)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三)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四)高級管理人員簡歷、職責及其履職情況;

  (五)公司部門設置情況;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及其持股情況。

  第十條保險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信息應當與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二)財務報表附注,包括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或有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和表外業務的說明,對公司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再保險安排說明,企業合并、分立的說明,以及財務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

  (三)審計報告的主要審計意見,審計意見中存在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保險公司還應當就此作出說明。

  實際經營期未超過3個月的保險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披露的風險管理狀況信息應當與經董事會審議的年度風險評估報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風險評估,包括對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等主要風險的識別和評價;

  (二)風險控制,包括風險管理組織體系簡要介紹、風險管理總體策略及其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保險產品經營情況,包括產品的保費收入和新單標準保費收入。

  第十三條財產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商業保險險種經營情況,包括險種名稱、保險金額、保費收入、賠款支出、準備金、承保利潤。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償付能力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的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

  (二)資本溢額或者缺口;

  (三)償付能力充足率狀況;

  (四)相比報告前一年度償付能力充足率的變化及其原因。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披露的重大關聯交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交易對手;

  (二)定價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內部審批流程;

  (五)交易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及經營狀況的影響;

  (六)獨立董事的意見。

  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定和計算,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應當披露相關信息并作出簡要說明:

  (一)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二)更換董事長或者總經理;

  (三)當年董事會累計變更人數超過董事會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或者注冊地發生變更;

  (五)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七)撤銷省級分公司;

  (八)償付能力出現不足或者發生重大變化;

  (九)重大戰略投資、重大賠付或者重大投資損失;

  (十)保險公司或者其董事長、總經理因經濟犯罪被判處刑罰;

  (十一)重大訴訟或者重大仲裁事項;

  (十二)保險公司或者其省級分公司受到中國保監會的行政處罰;

  (十三)更換或者提前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時間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公司互聯網站,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制作年度信息披露報告,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內容。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發布年度信息披露報告。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發生本辦法第六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事項之一的,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信息披露報告,并在公司互聯網站上發布。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不能按時進行信息披露的,應當在規定披露的期限屆滿前,在公司互聯網站公布不能按時披露的原因以及預計披露時間。

  保險公司延遲披露的時間不得遲于規定披露期限屆滿后的第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的互聯網站應當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報告和最近3年的臨時信息披露報告。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在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內容不得與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披露的內容相沖突,且不得早于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的'披露時間。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報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基本格式;

  (二)信息的審核和發布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務的職責分工、承辦部門和評價制度;

  (四)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未設董事會的保險公司,應當指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保險公司應當將董事會秘書或者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承辦信息披露事務的部門的聯系方式報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設置信息披露專欄。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公司互聯網站建設,維護公司互聯網站安全,方便社會公眾查閱信息。

  第二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使用中文進行信息披露。同時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內容應當保持一致;兩種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保險集團公司、政策性保險公司以及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但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保險集團公司除外。

  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上市保險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經披露本辦法規定的有關信息的,可免予重復披露。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2日起施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加強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保證公司依法運作,維護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

  第三條本管理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對公司股票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以及證券監管部門要求披露的,而投資者尚未獲知的重大信息;本管理制度中的“披露”是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規定的媒體上,通過規定的程序,以規定的方式和格式,向社會公眾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規定報送證券監管部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

  第四條本管理制度所指的“關聯公司”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子公司和參股公司及同受控股股東控制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本管理制度所稱的“內幕消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續責任,公司應該忠實、誠信履行持續信息披露的義務。

  第六條公司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七條公司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披露內容和格式要求,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地報送及披露信息。

  第八條信息披露要體現公開、公正、公平對待所有投資者的原則,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切實維護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第十條本管理制度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為公開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規予以保護并允許不予披露的商業秘密;

  (二)證監會在調查違法行為過程中獲得的非公開信息和文件;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十一條公司發現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發布的公告和媒體上轉載的有關公司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二條當董事會得知有關尚未披露的信息難以保密或已經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價格已經明顯發生異常波動時,公司應當立即將該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內容及標準

  第一節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

  第十三條公司應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編制招股說明書。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公司應在證券發行前公告招股說明書。

  第十四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招股說明書應當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五條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價格信息,公司不得據此發行股票。

  第十六條證券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至發行結束前,發生重要事項的,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并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后,修改招股說明書或者做相應的補充公告。

  第十七條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編制上市公告書,并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上市公告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上市公告書應當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八條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或者報告的,相關內容應當與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內容一致,確保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意見不會產生誤導。

  第十九條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有關招股說明書的規定,適用于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第二十條上市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后,應當依法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第二節定期報告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二條定期報告按中國證監會關于年報、中報、季報的內容與格式準則分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后的一個月內編制并公開披露。第一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第二十三條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條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第二十五條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露,或者出現業績傳聞且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

  第二十六條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公司董事會應當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作出專項說明。

  第三節臨時報告

  第二十七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并報告時。在前款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一)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三)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第二十九條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三十條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參股公司發生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的,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一條涉及公司的收購、合并、分立、發行股份、回購股份等行為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發生重大變化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披露權益變動情況。

  第三十二條公司應當關注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異常交易情況及媒體關于本公司的報道。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發生異常交易或者在媒體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產生重大影響時,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真實情況,必要時應當以書面方式問詢。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擬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重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條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被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認定為異常交易的,公司應當及時了解造成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的影響因素,并及時披露。

  第四章重大無先例事項相關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條重大無先例事項是指無先例、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導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五條公司就無先例事項溝通之前,應主動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并公告,并提交由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簽字確認的申請。

  第三十六條公司按照上述規定披露無先例事項后,應按照下述規定及時披露進展情況:

  (一)公司中止并撤回無先例事項的,應在第一時間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復牌并公告;

  (二)無先例事項經溝通不具備實施條件的,應在第一時間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復牌并公告;

  (三)無先例事項經溝通可進入報告、公告程序的,應在第一時間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復牌,并以“董事會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管理與職責

  第三十七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會統一領導和管理:

  (一)董事長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董事會全體成員對信息披露負有連帶責任;

  (二)董事會秘書是交易所指定的聯絡人,公司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統一歸口董事會秘書或其授權的證券事務代表;

  (三)公司投資發展部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門,由董事會秘書直接領導。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秘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體職責:

  (一)董事會秘書為公司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指定聯絡人,負責準備和遞交上交所要求的文件及其它資料,組織完成監管機構布置的任務;

  (二)協調和組織信息披露事務,包括督促公司制訂并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當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按規定向上海證券交易所辦理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接待來訪、回答咨詢、向投資者提供公司公開披露過的資料。公司任何機構及個人不得干預董事會秘書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則的要求披露信息。

  (三)負責與公司信息披露有關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促使董事會全體成員和相關知情人在有關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當內幕信息泄露時,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加以解釋和澄清,并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

  (四)負責組織保管公司股東名冊、董事會印章、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會議文件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的資料;

  (五)公司發生異常情況時,董事會秘書應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溝通。董事會秘書行使以上職責時,可聘請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提供相關的咨詢服務。

  第三十九條公司各部門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負責人應當督促本部門或公司嚴格執行本管理制度,確保本部門或公

  司發生的應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時通報給董事會秘書或投資發展部。公司投資發展部負責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在董事會的領導和董事會秘書的組織協調下行使信息披露職權,包括:

  (一)制作公開披露信息文件;

  (二)負責解答投資者咨詢;

  (三)組織和參與重大事件調查;

  (四)收集市場信息及澄清虛假信息;

  (五)監控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在二級市場上的交易情況;

  (六)開展信息披露培訓;

  (七)與披露媒體、交易機構、政府監管部門和公司股東進行溝通協調;

  (八)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體職責:

  (一)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二)未經董事會決議或董事長授權,董事個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會向股東或者媒體發布、披露公司未經公開披露的信息;

  (三)出任關聯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責任將涉及關聯公司經營、對外投資、股權變化、重大合同、擔保、資產出售、高層人事變動以及涉及公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的信息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準確地向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會秘書通報;

  (四)當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存在擬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重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而需信息披露時,控股股東委派的公司董事在了解相關情況后應促使相關當事人及時、準確的向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會秘書通報有關情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條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體職責:

  (一)監事會需要通過媒體對外披露信息時,應將擬披露的監事會決議及其相關附件交由董事會秘書辦理具體披露事宜;

  (二)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嚴重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并就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三)監事會對涉及檢查公司的財務、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信息披露時,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

  (四)監事會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時,應及時通知董事會,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高級管理人員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體職責:

  (一)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定期或不定期(有關事件發生的當日內)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對外投資、擔保、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及資產處理情況、盈虧情況,并須保證報告的真實、及時、準確和完整,承擔相應責任;

  (二)高級管理人員有責任和義務及時答復公司董事會涉及公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情況的詢問,答復董事會代表股東、監管機構做出的質詢,提供有關資料,并對其回復承擔相應責任;

  (三)公司派往關聯公司級別最高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定期或不定期(有關事件發生的當日內)向公司總經理報告關聯公司經營、管理、對外投資、擔保、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及盈虧情況,上述高級管理人員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及時、準確和完整,承擔相應責任,并對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開披露前負有保密責任。

  第四十三條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信息。

  第四十四條在公司信息公開披露之前,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對公司未公開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內幕信息知情人員不得利用內幕信息買賣或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股票;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內幕信息,促使他人利用該信息買賣本公司股票。違反保密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以下人員為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員:

  (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關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聘請的顧問、中介機構相關人員;

  (四)其他因工作關系、合法關系接觸到未公開信息的人員;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秘書負責辦理公司信息對外披露等相關事宜。除監事會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發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公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條公司對外宣傳推介活動或各部門在接受新聞媒體采訪時,涉及的信息資料應當嚴格限制在已經公開披露的信息范圍內。若涉及屬于公司公開信息披露范疇的尚未公開的信息,應當經董事會秘書審閱確認后方可披露。

  第四十七條公司公開披露信息的指定報紙為《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指定網站為。公司應公開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不得以新聞發布會或記者答問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四十八條公司內、外部網絡、文件及其他內部刊物,應制訂嚴格審查、審核和簽發制度,落實選稿、核稿和簽發責任,涉及公開信息披露事件的,應當征得公司投資發展部審閱同意報董事會秘書核準。

  第四十九條公司證券管理人員與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溝通時,應嚴格限制在已公開披露的信息范圍內,不得向投資者自行做出超越披露范圍的解釋、披露尚未公開的信息或者不屬于公司公開范圍內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條公司證券管理部以外的部門和人員不得擅自以公司的名義或者公司員工的身份與券商、股評人士、新聞記者、投資者等洽談證券業務或信息披露事務。

  第五十一條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提供、傳播公司的內幕信息,不得利用所獲取的內幕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證券或者衍生品種,不得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研究報告等文件中使用內幕信息。

  第五十二條公司各部門、各下屬公司發生符合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條規定事件時,需第一時間及時向董事會秘書或投資發展部通報,董事會秘書或投資發展部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公開披露。

  第五十三條公司各部門由部門負責人負責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各下屬公司應指定專人負責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負責人的名單及其通訊方式應報公司投資發展部,若信息披露負責人發生變更,應于變更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報公司投資發展部。

  第六章信息內容的編制、審議和披露流程

  第五十四條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的界定及編制的具體工作由投資發展部負責,但內容涉及公司相關部門的,相關部門應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五十五條公司信息披露應嚴格履行審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對相關信息資料進行實質性審核并簽字認可;

  (二)投資發展部負責核查信息是否符合披露要求,將信息提交董事會秘書后,由董事會秘書對涉外信息進行合規性審查,并根據信息披露審批權限簽發或報董事長簽發。

  第五十六條公司各部門、各控股子公司負責人及信息管理員承擔著及時報告須進行臨時公告的重大信息的責任和義務,公司各部門及各控股子公司必須將可能達到對外信息披露范圍和標準的相關資料及時報送至公司董事會秘書或公司投資發展部,公司各部門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負責人應確保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七條對于各部門及各控股子公司信息管理員提供的信息,各部門及各控股子公司應嚴格履行審查程序,提供信息的部門、控股子公司負責人須對相關信息資料進行實質性審核并簽字認可。

  第五十八條公司對外信息披露歸口部門在收到公司各部門或各控股子公司提交的可能需要對外披露的信息后,應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進行初審,必要時應咨詢上海證券交易所和律師事務所。

  第五十九條定期報告的編制、審議和披露流程:

  (一)投資發展部會同財務部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擬定定期報告的披露時間,報董事長同意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預約披露時間;

  (二)董事會秘書負責召集相關部門召開定期報告的專題會議,部署報告編制工作,確定時間進度,明確各信息披露負責人的具體職責及相關要求;

  (三)各信息披露負責人按工作部署,按時向投資發展部提交所負責編制的信息、資料。信息披露負責人必須對所提供或傳遞的信息和資料負責,并保證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四)投資發展部和財務部根據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關于編制定期報告的最新規定,起草定期報告初稿;

  (五)定期報告初稿編寫完畢后,由董事會秘書主持,組織信息披露負責人對定期報告初稿進行討論、修改后定稿。如果相關內容需要公司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或獨立董事事前審核出具意見的,應先提交至公司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或獨立董事審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至公司董事會審議。公司年度報告需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六)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定期報告,經公司董事會秘書簽字認可后由投資發展部辦理具體對外信息披露事宜。

  第六十條臨時報告的編制、審議和披露流程:

  (一)當公司及下屬公司發生觸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本管理制度規定的披露事項時,信息披露責任人應在第一時間向投資發展部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在信息未公開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投資發展部根據本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認真核對相關信息資料,并報請董事會秘書批準后,進行披露;

  (三)涉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關于出售、收購資產、關聯交易、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由投資發展部組織起草文稿,根據審批權限報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并經董事長批準、董事會秘書簽發后予以披露。

  第七章保密措施和責任追究

  第六十一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其他信息知曉人,對其知曉的公司信息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對外披露公司有關信息。

  第六十二條公司各部門、各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等有關人員違反信息披露規定,對發生重大事項未報告或報告內容不準確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時、疏漏、誤導等,給公司或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或者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和批評的,公司董事會有權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及經濟處罰。

  第六十三條公司通過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接受投資者調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件與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溝通的,不得提供內幕消息。

  第六十四條未按本規定披露信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對相關的責任人給予處分,且有權視情形追究法律責任并向其賠償損失,不能查明造成錯誤的原因,則由所有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五條公司定期的統計報表、財務報表如因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先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約定的公開披露日期上報有關主管機關,應注明“注意保密”等字樣,必要時可簽訂保密協議。

  第六十六條公司聘請的顧問、中介機構工作人員、關聯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媒體及檔案管理

  第六十七條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載報紙為:《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

  第六十八條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網站為

  第六十九條公司應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載于其他公共媒體,但刊載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報紙和網站。

  第七十條公司對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檔案管理工作由公司投資發展部負責管理。股東大會文件、董事會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類專卷存檔保管。

  第七十一條公司董事、監事履行職責的記錄由投資發展部負責保管,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記錄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保管。

  第七十二條以公司名義對中國證監會、地方證監局等單位進行正式行文時,須經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核批準,相關文件由投資發展部存檔保管。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本管理制度未盡事宜遵從《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強制性規范在本管理制度中做出的相應規定,在相關強制性規范做出修改時,本管理制度應依據修改后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本管理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參股公司。

  第七十五條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改,自公司董事會批準之日起實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和規范洪雅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本社”)的信息披露工作,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社依法規范運作,維護本社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社《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是指將可能對本社產生重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規定的方式向股東公布的行為。本社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為定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本社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社《章程》等的要求,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監管當局認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應當予以披露。

  第三條信息披露是本社的持續責任,本社應該忠實誠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本社信息披露要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對待所有股東的原則,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報送及披露信息,確保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本社將《眉山日報》作為信息披露的指定載體。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務的管理

  第四條本社理事會授權本社辦公室負責組織和協調本社信息披露事務。本社辦公室主任負責有關涉及信息披露有關方面的聯系,并接待來訪,回答咨詢,聯系股東,向投資者提供本社公開披露的資料。

  第五條不能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形式代替本社的正式公告。

  第六條本社發現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社發布的公告和媒體上轉載的`有關本社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條本社對外發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如經監管當局審核后提出審查意見或要求本社對某一事項進行補充說明時,辦公室主任應當及時向理事長或理事長指定的理事報告,據其指示及時地組織有關人員答復監管當局,按要求作出解釋說明,刊登補充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責任

  第八條信息披露前應嚴格履行下列審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認真核對相關信息資料并簽字確認;

  2、辦公室主任進行合規性審查并簽字;

  3、理事長(或授權人)簽發。

  第九條本社理事長有權以本社名義披露信息。

  第十條本社有關部門對于事項是否需要披露有疑問時,應及時向辦公室主任或通過辦公室主任向監管當局咨詢。本社不能確定有關事項是否必須及時披露的,應當報告監管當局審核后決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時間和方式。本社公開披露的信息必須在第一時間報送監管當局。

  第十一條辦公室主任的責任

  1、辦公室主任為本社與監管當局的指定聯絡人,負責準備和遞交監管當局要求的文件,組織完成監管機構布置的任務。

  2、協調和組織信息披露事項,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明確本社各部門的有關人員的信息披露職責及保密責任,負責與新聞媒體及投資者的聯系;接待來訪,回答咨詢;聯系股東、理事;向投資者提供本社公開披露過的資料。其他機構及個人不應干預辦公室主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則的要求披露信息的工作。

  第十六條理事的責任

  1、本社理事會全體人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未經理事會決議或理事長授權,理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本社或理事會向公眾發布、披露本社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

  第十七條監事的責任

  1、監事會需要通過媒體對外披露信息時,需將擬披露的監事會決議及說明披露事項的相關附件交由辦公室主任辦理具體的披露事務。

  2、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3、監事會及監事個人不得代表本社向股東和媒體發布和披露本社未經公開披露的信息。

  4、當監事會向股東大會或國家主管機關報告理事、主任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損害本社利益的行為或對涉及檢查本社的財務、對理事,主任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時,應及時通知理事會,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本社辦公室為本社信息披露的常設機構和股東來訪的接待機構。除理事長、辦公室主任外,任何人不能代表本社回答股東的咨詢,更不能披露本社的任何信息。

  第十九條如屬于監管當局規定的應當披露的某項信息,理事長或其指定的理事不同意披露該信息時,辦公室秘書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監管當局如實匯報,如監管當局認為應披露時,本社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理事長或其指定的理事無論是否同意披露某項信息,均應在信息公告文本上簽署同意披露或不同意披露的明確意見。必要時,可在簽署意見前征求本社常年法律顧問或其他中介機構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本社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于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監管當局認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損害本社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并且符合以下條件的,應向監管當局申請暫緩披露,說明暫緩的理由和期限:

  1、擬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2、本社業務經營尚未因該項信息披露所涉及事項發生異常波動。

  第二十二條本社擬披露的信息屬于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監管當局認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導致本社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損害本社的利益可以向監管當局申請豁免披露。

  第五章定期報告

  第二十三條本社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編制成正本和摘要兩種形式。其格式和內容包括:

  1、重要提示。內容包括理事會及其理事的承諾、報告編制者及其聲明、報告是否審計。

  2、本社基本情況。包括名稱、注冊地、郵編、聯系電話、法人代表、聯系人、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

  3、股本變動及股東情況。

  4、理事會、監事會、經營班子基本情況。

  5、理事會對本報告期整體經營情況的評價。

  6、重要事項說明。包括法人治理情況、分紅送配、重大業務活動、重大訴訟等。

  7、備查文件目錄。

  8、財務報告及完整的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務狀況表》、《利潤分配表》。

  本社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四條本社應當在年度報告經理事會審議后的2個工作日內向監管當局報告,經審核后,在《眉山日報》上刊登年度報告摘要,并將年度報告正文和摘要放存本社辦公室備查。

  第二十五條本社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半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應當編制成正本和摘要兩種形式。其格式和內容按本制度第二十三條規定編制。

  第二十六條本社應當在半年度報告經理事會審議后的2個工作日內向監管當局報告,經審核后,在《眉山日報》上刊登半年度報告摘要,并將半年度報告正文和摘要放存本社辦公室備查。

  第六章臨時報告

  第二十七條本社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東。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列明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會議召集人等事項,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體內容。在股東大會結束后,本社應及時將股東大會決議和公告文稿報送監管當局,并將股東大會決議和公告文稿放存本社辦公室備查。

  第二十八條接收、捐贈資產應在接受、捐贈資產實施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節本社其他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包括:重大法律訴訟、理事會、監事會人員、高級管理人員變動、重大資產變動等。(討論..)

  第三十條本社應當關注傳播媒介對本社的報道。對本社正常經營和業務發展根據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應當發布媒體信息澄清公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檔管理

  第三十一條本社對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要建立專卷存檔保管。股東大會文件,理事會文件,監事會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類專卷存檔保管。

  第八章信息保密

  第三十二條本社理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因工作關系接觸到應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員,對本社業務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和義務,不得泄露未公開披露的有關信息,否則,對由此產生的不良影響負全部責任。

  第三十二條當理事會得知有關尚未披露的信息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露,或者本社業務經營已經受此信息影響明顯發生異常波動時,本社應當立即將該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條由于有關人員的失職給本社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時,應對其給予處分,并追究其賠償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 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市人民政府關于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為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工作效率,依法行政,做好服務,制定本制度。

  一、公開范圍

  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政府信息,以及局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都應當公開。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安全生產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四)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五)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六)安全生產統計信息;

  (七)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情況等。

  二、公開方式

  公開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局網站,柳州安全報,政務服務中心窗口,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三、公開程序

  (一)對日常編制的文件,在發文稿紙上注明公開的方式;對其他擬公開的信息,在公開信息審批表上注明公開的方式。

  (二)所有擬公開的信息,必需經科室領導核稿,分管局領導會簽,局長簽發后方可公開。

  (三)擬公開的信息由局辦公室交相關單位、科室和人員進行公開。

  四、保密要求

  擬公開信息的.起草人及相關審批人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得公開。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是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可以公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 6

  為做好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 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我委各科室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二、本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三、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對擬公開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區保密局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為依據。

  五、本機關保密審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保密審查的日常工作。開展保密審查時應履行審查審批手續。

  六、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七、對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信息產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由信息產生科室的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三)委機關分管領導審查;

  (四)委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后,報保密機關批準。

  八、各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科室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九、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報送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十、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十一、各科室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科室負責人應提出“公開”、“免于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十二、委辦公室負責保密審查工作,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

  十三、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十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向委辦公室提出申請,要求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十五、各科室負責人應依法對本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督,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十六、對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 7

  第一條為做好我局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局信息公開條例》,經我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鄉對擬公開的我局信息在公開前,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第三條我局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擬公開的我局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對擬公開我局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為依據。

  第五條建立健全我局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行政機關業務工作流程和特點,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并明確1名機關行政負責人分管保密審查工作,指定股室負責保密審查的日常工作,開展保密審查時應履行審查審批手續。

  第六條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我局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機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七條對我局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一)由信息產生的股室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二)由信息產生股室的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三)機關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股室提出審查意見;(四)機關分管領導審查批準。

  第八條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我局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機關單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第九條對我局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于主管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條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我局信息,行政機關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本機關業務機構在我局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提出“公開”、“免于公開”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二條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股室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

  第十三條擬公開的我局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區科技教育局我局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區科技教育局提出申請,要求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五條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我局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 8

  第一條 為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依法應當公開政府信息的鎮范圍內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實行“先審查、后公開,誰審查、誰負責,誰公開、誰負責,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

  第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行政機關業務工作流程和特點,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并明確一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分管保密審查工作,建立保密審查工作機構負責保密審查的日常工作。各級行政機關開展保密審查時應履行審查審批手續。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依據:

  (一)中央國家機關和國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項業務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第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實施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具體范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有關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政府信息。

  第九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一)已標注國家秘密標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內的政府信息;

  (二)雖已滿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雖未標注國家秘密標志,但屬于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五)標注有“內部文件(資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樣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第十條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一)保密期限屆滿,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屬于國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內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機關信息產生或者提供部門的經辦人員審查,并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

  (二)機關的辦公室提出審查意見;

  (三)機關主管領導審核,決定是否公開。

  第十二條 保密審查必須有文字記載。文字記載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審查信息的標題及文號或者內容摘要;

  (二)保密審查認為不應公開的依據;

  (三)保密審查的結論或者處理意見;

  (四)保密審查承辦人的簽名、日期;

  (五)機關主管領導的簽名、日期;

  (六)本機關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業務機構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人員應當提出“主動公開”、“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等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四條 不同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機關單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第十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不明確時,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需申請確定信息的單位,應向有關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工作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說明不能確定原因的申請函;

  (二)申請確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三)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認為確定工作需要參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七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國家秘密內容采取刪除、變更等方式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產生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機關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在收到保密審查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不含“不明確事項”的確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長保密審查期限的,應當征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意見,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依法對同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 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的,由監察機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不依法履行保密審查職責,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所需的專項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部門的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保密審查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施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 9

  一、總體要求

  局辦公室負責局門戶網站內容保障工作(主要是政府信息公開)的總體規劃、協調指導和檢查督促。局辦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求,負責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報審、網上發布以及信息員隊伍建設、考核獎懲等工作。

  二、信息發布范圍和對象

  (一)靜態信息發布范圍

  1. 機構領導、內設機構、部門職責及聯系方式

  2.網上辦事流程、表格下載和相關政策解答;

  3.行政許可項目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結果;

  4.其它面向公眾、可公開的服務類信息。

  (二)動態信息發布范圍

  1.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在本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

  2.本單位加快發展的工作措施、作法與經驗;

  3.本單位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上取得的重大成就;

  4.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重大問題;

  5.取得的重大科研成果;

  6.獲得的各種榮譽(被廣泛報道的);

  7.市級以上領導視察本單位時的情況、言論;

  8.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重點工作進展情況;

  9.各種突發性事件的基本情況、原因分析、處置結果等;

  10.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報送的其它信息。

  (三)信息發布對象

  局各科室站

  三、信息發布要求

  (一)隊伍建設。各科室站應指定一名信息員具體負責本科室站信息的采集、整理、報送、更新等工作,并配合局辦公室做好有關欄目建設工作。信息員如發生變動,應及時報局辦公室備案。

  (二)時間要求。突發事件信息及時報送,會議情況、新聞類信息于次日報送,文件、報告類信息于3個工作日內報送,其他信息最遲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

  (三)內容要求。各科室站報送信息要及時、準確、符合實際,文字表述要準確、嚴謹、恰當。

  (四)信息發布審核。各科室站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計算機網絡運行安全、保密的規定,嚴禁涉密信息、有害信息上網,按照“先審查,后發布;誰發布,誰負責”的原則,確保網上發布的信息真實、完整、合法,如有違反,依法追究科室站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四、信息發布方法和渠道

  通過貴港政府門戶網站后臺管理發布,文字信息采用doc格式,圖片采用jpg格式。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 10

  第一條 為確保行政機關做好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委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委答復信息申請人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的范圍:

  (一)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其他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 本委不予公開的依申請政府信息上報備案的內容:

  (一)不予公開的依申請政府信息的標題、文號、密級、生成日期等基本情況。

  (二)不予公開的理由。本委不予公開的各種依申請政府信息項將統一填入《行政機關答復信息申請人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備案表》,并將報備表報送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條 報備表在上報前,應當經本委保密工作機構審核,并經單位主管或分管領導簽發后報送;

  第五條 不予公開的依申請政府信息實行每季度一報,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個工作周完成上報備案工作。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 11

  為保障社會公眾和組織依法獲取醫院信息,提高醫院工作的透明度,促進醫院依法執業和誠信服務。根據衛生部《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情況,特制定《××醫院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內容如下:

  一、公開原則

  (一)堅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始終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工作宗旨。

  (二)堅持依法執業,誠信服務的原則,依法公開醫院相關信息。

  (三)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做到

  公開內容真實,公開程序規范。

  二、公開范圍和內容

  (一)公開范圍

  向社會公開

  (二)公開內容

  1、醫院資質信息。

  2、醫療服務價格和收費信息。

  3、醫療服務項目,內容和流程。

  4、醫療服務信息(衛技人員執業注冊、身份標識、大型設備使用、就診時間、專家出診時間、患者須知等)。

  5、醫療保險和新農合醫療報銷政策和補償流程。

  6、門診患者費用清單、住院患者一日清單和出院患者總費用清單。

  7、醫療服務投訴信箱和醫療糾紛處理程序。

  8、各類便民措施等。

  9、醫療服務中應預先告知患者的相關信息。

  10、醫院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公開的其它信息。

  (三)不予公開內容

  1、屬于國家秘密的。

  2、屬于醫療衛生行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醫療信息秘密被泄露的。

  3、屬于醫療專項技術或醫療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內容的。

  4、屬于可用于識別個人身份的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5、不屬于醫療衛生服務行業法定權限內的信息。

  6、醫療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

  三、公開方式、依申請方式、公開程序及公開時限

  (一)公開方式

  1、在門診大廳設立信息公開欄。

  2、召開病友座談會和社會監督員座談會。

  3、通過網站向公眾公開相關信息和監督電話。

  4、通過院報和《×報》、廣播電視等宣傳載體。

  6、在門診和病區設立意見箱,公開咨詢、投訴、舉報電話。

  (二)依申請方式

  社會公眾和組織可依法向醫院申請獲取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關信息。申請應注明申請人姓名、身份、地址、聯系方式、所需信息內容及用途等。

  1、采用書面形式向醫院提出申請。

  2、采用在醫院網站或電子郵件等電文形式提出申請并通過電話進行確認。

  3、采用信函、傳真等提交申請。

  (三)公開程序

  醫院在收到申請后及時登記,并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答復或者提供信息:

  1、申請信息屬于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申請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不屬于醫院掌握的信息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單位的,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或聯系方式。

  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進行更改或補正,申請人未更改或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5、對于同一申請人重復向醫院申請獲取同一信息的,醫院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6、對申請人申請獲取與其自身利益無關的信息,不予提供。

  7、按照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的原則;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醫院信息公開主管領導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一般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8、如申請獲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須征得第三方同意。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四)公開時限

  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公開部門

  醫院信息公開辦公室

  五、收費標準

  按照××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相關規定,申請人對××醫院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須支付實際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和遞送等成本費用。

  六、監督檢查

  (一)醫院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全面負責醫院信息公開工作。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每季度對各科室信息公開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二)醫院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制度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將追究當事人和科室負責人責任,并給予嚴肅處理。

  七、執行時間

  本制度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 12

  1.目的

  為了推進和規范公司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滿足環保自律體系運行監管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僅適用于某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3.安全環保部負責本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的制定,并在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媒體或網站進行環境信息公開。

  4.環境信息公開內容

  4.1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4.2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和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

  4.3 環保投資、環境保護技術開發利用以及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4.4生產、建設過程中產生廢物的處置和綜合利用等情況;

  4.5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發生過污染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

  4.6生產使用的原料、危害特性、相關污染物排放及事故信息、污染防控措施等情況;

  4.7開展自行監測工作情況及監測結果;

  4.8排污費(稅)的繳納、企業履行環境社會責任的.情況;

  4.9對職工進行的環境保護培訓狀況;

  4.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環境信息;

  4.11與環境保護部門簽訂的改善環境行為的自愿協議。

  5.國控企業按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要求,將年度監測方案、監測結果及年度監測工作報告等資料在規定時間內在上級環保主管部門指定網站上公開。

  6.相關文件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

  《河北省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條例》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 13

  第一條主動公開是指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各級行政機關應當采取有效形式,在職責范圍內,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

  第二條主動公開的內容

  (一)規范性文件;

  (二)各類政務信息,計劃、總結,重大活動和部署;

  (三)行政服務事項辦理的條件、程序、過程、時限和結果;

  (四)各類行政許可和行政服務事項的收費依據、標準;

  (五)服務承諾、監督管理辦法、政務公開的相關制度;

  (六)其他應當主動公開的事項。

  第三條主動公開的形式

  (一)設置政務公開公示欄,明示部門工作職責和服務承諾;

  (二)制作張貼本部門辦事機構分布示意圖;

  (三)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體發布。

  (四)采取新聞發布會、專家咨詢會、聽證會及下發文件或內部通報等形式進行公開。

  第四條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需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公開未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事項,行政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程序向申請人公開的活動。

  第五條申請人有權申請公開除下列規定以外的政務信息:

  (一)已經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政務信息;

  (二)應當實行內部公開的政務信息;

  (三)依據規定不予公開的政務信息。

  第六條依申請公開的形式和申請內容

  (一)申請人可以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申請公開工作方面的政務信息;口頭申請的,應當場記錄。

  (二)公民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公民的姓名、工作單位、證件名稱及號碼、聯系方式等;

  2、申請公開的事項應當表述清楚、涵義明確,能夠依照進行查詢;

  3、明確載明申請的目的和申請提交時間。

  (三)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及聯系方式等;

  2、申請公開的事項應當表述清楚、涵義明確,能夠依照進行查詢;

  3、明確載明申請的目的和申請提交時間。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 14

  一、堅持黨的領導,實事求是、民主管理、民主協商、民主監督、依法辦事

  二、建立完善場務公開領導小組,保證場務公開有序進行。

  三、建立規范的公開欄,讓職工了解本單位相關中心工作或職工所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四、堅持按季度公開,每年保持至少公開二至四次,做到及時收集職工反饋意見,做好咨詢解答工作,達到改進工作和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

  五、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開、客觀地把本單位的真實政務內容進行公開。

  六、重視信息報送工作,并將此列入先進性教育的重要議程之中。先進性教育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向上級先進性教育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綜合信息,反映先進性教育活動中的'新經驗、新情況、新問題、新舉措。

  七、各參學單位或個人要積極向辦事處先進行教育辦公室提供信息,信息報送的內容是:主要活動、做法、成效,黨員對保持先進性自身要求的認識、分析及改進的措施,黨員的新風采、業務的新成績等。信息撰寫要按通訊報道的格式,事實清楚、長短不限、及時準確、署名完備。

  八、信息報送辦事處先進性教育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將把信息報送、錄用情況列入黨員先進性教育工作的考核內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 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我局政府信息形成、審核、發布、應急處置等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自治區以及我市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的要求,進一步提高公開信息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包括:機構概況;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工作動態;行政事業收費;政府采購與工程招投標;行政執法;行政審批;應急管理;城鄉建設;信息公開年度工作報告;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其他重要信息公開等在我局網站、政府信息公開統一平臺、貴港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貴港市新聞出版局)上應公開的內容。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形成和發布包括信息采集、內容審核、保密審查、發布審核、形成信息、錄入和錄入審核、應急處置七個階段;

  第四條 政府信息發布渠道:①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統一平臺;②貴港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貴港市新聞出版護局);③貴港市新聞出版局網站;④其他合法渠道。

  第五條 信息發布遵循合法、及時、真實、“涉密信息不公開,公開信息不涉密”、“不審核不公開”和“誰主管誰公開,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條 本局各科室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采集、加工、整理信息。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工作由各科室具體業務負責人員負責,專人管理。

  第七條 信息采集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內容全面、信息真實、表述規范、結構嚴謹,且具有時效性。

  第三章 內容審核

  第八條 各科室負責人對已采集的信息進行審核修改,保證信息內容和數據具有真實性、客觀性和完整性。

  第九條 各科室負責人應對已采集的信息提出公開或不公開意見。

  第四章 保密審查

  第十條 指定具備定密知識、有相關行政業務工作經驗的.人員對各科室負責人已審核的已采集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一條 保密審查工作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貴港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中相關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保密審查工作應在公開審核工作之前進行。

  第五章 發布審核

  第十三條 業務主管領導擔任信息公開與儲存審核人,明確已采集信息公開屬性。

  第十四條 信息公開的屬性包括:主動公開、內部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

  第十五條 屬于“三密”信息或涉密特別敏感信息為不予公開信息,應注明不予公開的原因。

  第十六條 已采集信息公開審核工作依據《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中相關規定進行。

  第六章 信息形成

  第十七條 公開審核后的已采集信息經單位領導審閱、修改、確認信息屬性、簽發即形成政府信息。

  第十八條 簽發日期為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七章 運行管理

  第十九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指定專人在信息形成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錄入工作,確保信息錄入正確、完整、及時。信息錄入完成后,錄入人對信息的內容再次確認沒有錯誤方可發布,屬于重大或緊急事件處置的政府信息需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公開的,按其他管理辦法執行。相關運行保障要求,按《貴港市新聞出版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方案》執行。

  第二十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第一發布渠道為指定的網站,第二渠道為合法的媒體,第三渠道為合法宣傳欄等。

  第八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一條 以下兩種情況應當采取應急處置:

  (一)公開的信息造成公眾錯誤理解或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

  (二)公開突發公共事件相關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報、預防和實際災情、應急救援、善后處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 應急處置工作應當遵循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信息發布單位應成立常規化的應急處置機構,專門采集和處理信息發布后公眾和社會的反應程度以及提出應對措施。

  第二十三條 應急處置工作應當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準確而簡要信息,隨時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 16

  為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結合本中心實際,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制定資產中心信息公開制度。

  一、信息發布機制

  辦公室作為本中心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各組室在辦公室統一協調下,共同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中心的信息公開工作。

  信息公開部門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中心的信息公開事宜;

  (二)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三)維護和更新本中心公開的信息;

  二、保密審查機制

  在公開信息前,應當依法進行保密審查;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注明理由。辦公室應當審查并明確該公文屬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

  政府信息保密審查,由相關業務組室提出意見,經中心信息公開工作小組審核后,報中心負責人決定。

  三、監督檢查機制

  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小組負責對中心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主管部門舉報,予以調查處理。

  四、責任追究機制

  信息公開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和監察小組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人員給予處分、追究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六)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

  五、考核機制

  每年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由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監察小組、信息工作部門、人事部門等組織實施,并予以公布考核結果。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相關文章:

論信息披露與公司價值03-22

讓企業會計信息披露順應時代的要求12-11

淺議公平信息披露原則03-22

上市公司收購的信息披露03-2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案例模板07-25

上市銀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探討03-22

重整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研究03-26

信息工程的的要求論文10-08

我國證券市場及其信息披露制度03-18

亚洲制服丝袜二区欧美精品,亚洲精品无码视频乱码,日韩av无码一区二区,国产人妖视频一区二区
日韩欧美国产另类一区二区 | 婷婷免费在线视频 | 日韩国产精品免费人成视频 | 日韩国产色色色色 | 中文字幕乱码视频网 | 在线成年视频人网站观看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