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管理和培訓制度

時間:2025-12-15 14:16:07 銀鳳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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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管理和培訓制度(精選12篇)

  在當下社會,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管理和培訓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管理和培訓制度(精選12篇)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管理和培訓制度 1

  人員管理

  1、為規范特種設備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制定本制度。

  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或管理人員,應按照國家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或者從事相應的管理工作。

  3、本單位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對特種設備管理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并將該項工作納入年度培訓計劃。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工作;人事部門及使用部門應給予支持和配合。

  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每季至少進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術教育。

  5、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應定期按國家規定復審。

  6、特種設備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

  (1)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章、方針和政策。

  (2)特種設備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3)特種設備安全操作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4)安全應急設施,事故應急處理技能,事故應急救援技術。

  (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訓;

  事故報告和處理方法。

  7、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會議;閱讀文件、簡報、圖片;事故預測討論;參加技術座談;上課;參加事故現場會、反事故演習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等。

  8、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再次參加安全培訓:

  (1)新設備投產前,由主管該項目的工程技術人員、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對該崗位的操作人員和有關管理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

  (2)對違章違規的員工,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進行安全教育,學習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法規、安全技術知識和安全操作規程,經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崗工作。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因故停止操作特種設備一年及以上,必須由使用部門重新對其進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內容主要是:近期頒發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以及設備安全狀況等。

  9、培訓工作要做到有領導、有計劃、有內容、有記錄、有考試、有總結。

  10、特種設備安全操作教育檔案,由設備管理部門或人事部負責保存。每年由特種設備管理安全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安全教育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和總結。

  11、不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操作學習而又沒有履行請假手續的人員,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管理制度

  1. 任職要求

  技術知識與管理經驗:具備相應的技術知識和管理經驗,熟悉特種設備的結構、原理和操作規程。

  學歷背景與資格證書:具有相關專業的學歷背景和資格證書,如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程師證書等。

  組織協調能力與溝通能力:具備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溝通能力,能夠有效指導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操作。

  責任心與應急處理能力:具備責任心和事故應急處理的能力,能夠及時有效處理各種特種設備安全事故。

  2. 職責

  制定制度與預案:制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

  指導與監督:指導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的安全操作,監督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和檢修。

  培訓與教育:組織開展特種設備的安全培訓和教育活動,提升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評估與檢查:定期進行特種設備的安全評估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驗收與審查:參與特種設備的驗收和待修工程的審查,確保設備的`安全可靠。

  3. 培訓制度

  培訓內容:包括特種設備的結構、原理、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應急處理等方面內容。

  培訓形式:采用多種形式,包括理論學習、實際操作、案例分析等。

  培訓周期:每年一次,持續時間為5天以上。

  考核與發證:培訓結束后,經過考試合格的人員才能獲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書。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 任職要求

  專業培訓與證書:經過相關專業的培訓,取得特種設備操作證書。

  知識與能力:熟悉特種設備的結構、操作規程和事故處理方法。

  職業道德與團隊精神: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團隊合作精神。

  2. 職責

  安全操作:按照操作規程和安全要求進行特種設備的操作。

  應急處理:參與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處理。

  3. 培訓制度

  培訓內容:包括特種設備的結構、原理、操作規程、安全保護裝置等方面內容。

  培訓形式:采用多種形式,包括理論學習、實際操作、應急演練等。

  培訓周期:每年一次,持續時間為3天以上。

  考核與發證:培訓結束后,經過考試合格的人員才能獲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操作證書。

  其他相關規定

  持證上崗: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必須經過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或從事管理工作。

  教育培訓:公司應定期組織安全教育和培訓,確保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并不斷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意識。

  檔案管理:建立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檔案和臺帳,及時組織或督促相關人員到負責考核的部門辦理復審手續。

  獎懲制度: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獎懲制度,對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等制度情況進行檢查,并組織考核獎懲。

  綜上所述,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管理和培訓制度涵蓋了從人員任職要求、職責、培訓到考核發證等多個方面,旨在確保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和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管理和培訓制度 2

  1.目的

  確保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及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2.范圍

  適用于對特種設備購買、使用、維修、保養、報廢管理及對特種作業人員適應崗位要求。

  3.內容

  3.1特種設備包括鍋爐、起重機械、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等。

  3.2企業所購買及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必須帶有相應的隨機證明文件。

  3.3特種設備的`安裝、大修、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

  3.4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3.5安裝、大修、改造后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向規定的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并由特種設備檢測檢驗的機構出具檢測檢驗報告,頒發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3.6安裝、大修、改造的特種設備驗收合格后,負責該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轉交與發包方,存入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

  3.7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經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案。

  3.8按期向使用特種設備所在地的檢測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

  3.9標準或者技術規程有壽命期限要求的特種設備或者零部件,應當按照相應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后,使用單位應當向負責該特種設備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3.10特種設備一旦發生事故,使用單位必須采取緊急求援措施防止災害擴大,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3.11特種作業人員(電工、鍋爐工、焊接工、水處理工、起重工、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進行安全生產、安全技術的專業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后,持特種作業管理部門頒發的操作證后,方準上崗。引進設備操作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

  4.引用文件

  4.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5.記錄

  5.1《特種設備檢測報告》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制度4

  1、購置:工廠購置特種設備時,必須進行可行性分析,購置國家定點廠家產品。

  2、安裝:特種設備危險性大、承壓高,必須遵守市勞動局規定,請專業單位安裝,及時辦理“許可證”,自已允許安裝的設備必須嚴格規范,仔細驗收,認真試運轉方可交付使用。

  3、特種設備嚴格按使用說明管理。

  4、特種設備要定人、定期檢查。

  5、特種設備有安全附件要保證靈活好用。

  6、特種設備操作工,必須經過嚴格培訓,經國家規定機關考試,領取操作證,方可上機操作,操作人員來禁喝酒當班,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

  7、必須做好設備的維護保養,對有關設備要做好預防試驗儀表要定期樣對鉛封。安技部門每月組織專家巡查,發現隱患應立即查封或出具整改通知書,使用單位接到通知應停用整改,經安技設備部門驗收后啟封使用。

  8、熟練掌握本崗位易發生事故的應急措施。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管理和培訓制度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管理與培訓工作,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保護員工生命安全和企業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所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作業人員”)的選聘、登記、職責、培訓、考核、檔案管理等工作。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

  第三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特種設備人員管理和培訓工作全面負責,保障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所需的條件和待遇。安全管理部門作為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度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統籌協調。

  第四條 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必須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理念,嚴格遵守本制度及相關操作規程,主動接受培訓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人員配備與選聘

  第五條 單位應根據特種設備的數量、類型、用途和使用環境,配備足夠數量且具備相應資質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管理人員應具備識別和防控特種設備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作業人員應取得國家認可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 人員選聘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優先選用具備良好職業素養、相應專業技能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新入職人員需經過背景審查、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錄用。

  第三章 培訓管理

  第七條 培訓工作分為崗前培訓、在崗培訓和應急培訓。

  (一)崗前培訓針對新入職人員,培訓內容包括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設備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等,培訓時間不少于48學時;

  (二)在崗培訓每年至少開展1次,內容涵蓋設備維護保養、風險辨識、隱患排查等,培訓時間不少于24學時;

  (三)應急培訓結合應急預案,每年至少開展1次應急演練,提升人員應急處置能力。

  第八條 培訓可采用內部培訓和外部培訓相結合的方式。內部培訓由單位內部具備相應資質和經驗的人員擔任講師,外部培訓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前應制定詳細的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時間、地點、師資和考核方式。

  第四章 考核與獎懲

  第九條 培訓結束后,安全管理部門應組織考核,考核分為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需進行補考或重新培訓,直至考核合格。考核結果納入個人績效考核。

  第十條 對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工作中表現突出、避免事故發生的人員,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制度、違章作業或因失職導致事故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或崗位調整,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十一條 安全管理部門應為每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建立個人檔案,檔案內容包括基本信息、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記錄、考核成績、違章記錄、獎懲情況等。檔案應及時更新,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管理和培訓制度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鍋爐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管理與培訓工作,保障鍋爐安全穩定運行,依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及相關法規標準,結合本單位鍋爐使用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鍋爐安全總監、鍋爐安全員及鍋爐作業人員的管理、培訓、考核等工作。

  第三條 鍋爐安全總監對本單位鍋爐使用安全直接負責,牽頭組織落實本制度;鍋爐安全員協助安全總監開展工作,具體負責鍋爐人員日常管理和培訓組織;鍋爐作業人員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主動參與培訓考核。

  第二章 人員職責

  第四條 鍋爐安全總監職責:

  (一)組織宣傳貫徹鍋爐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

  (二)組織制定鍋爐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專項預案,開展應急演練;

  (三)對鍋爐安全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監督指導其履職;

  (四)組織開展鍋爐安全風險評價,擬定并落實風險防控措施;

  (五)定期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鍋爐安全管理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第五條 鍋爐安全員職責:

  (一)建立健全鍋爐安全技術檔案,辦理使用登記;

  (二)組織制定鍋爐安全操作規程,監督作業人員嚴格執行;

  (三)組織開展鍋爐日常巡檢,糾正違章作業行為;

  (四)編制鍋爐定期檢驗計劃,督促落實檢驗及整改工作;

  (五)負責鍋爐人員培訓的具體組織和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 鍋爐作業人員職責:

  (一)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鍋爐操作、維護和保養;

  (二)作業前檢查設備狀態,發現異常及時報告并處理;

  (三)主動參與培訓和應急演練,提升安全操作技能;

  (四)如實記錄設備運行情況和作業日志。

  第三章 培訓管理

  第七條 培訓內容:

  (一)法律法規類:《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

  (二)技術知識類:鍋爐結構原理、運行參數控制、水質處理、維護保養等;

  (三)安全管理類:風險辨識方法、隱患排查技巧、應急處置流程等;

  (四)實操技能類:鍋爐啟停操作、故障判斷與處理、應急救援演練等。

  第八條 培訓方式:采用“理論授課+實操演練+案例分析”的模式。理論授課邀請行業專家或內部資深人員講解,實操演練在專用實訓場地進行,案例分析結合國內外鍋爐安全事故案例開展警示教育。

  第九條 培訓周期:新入職鍋爐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崗前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60學時,考核合格并取得相應作業資格證書后,方可獨立上崗;在崗人員每年開展1次在崗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32學時;鍋爐安全總監和安全員每年參加不少于16學時的專項管理培訓。

  第四章 考核與監督

  第十條 考核分為日常考核、培訓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由鍋爐安全員負責,考核內容包括作業人員遵章守紀情況、設備操作規范性等;培訓考核在每次培訓結束后開展,理論和實操考核均合格者方可通過;年度考核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綜合日常表現和培訓考核結果進行評價。

  第十一條 安全管理部門定期對鍋爐人員管理和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要求開展培訓、考核不合格仍上崗作業等行為,責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十二條 建立鍋爐人員專項檔案,內容包括人員基本信息、職責分工、培訓記錄、考核成績、資格證書有效期、作業日志、違章記錄等。檔案由鍋爐安全員負責更新和保管,確保信息真實完整。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管理和培訓制度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管理與培訓,保障電梯使用安全,依據《電梯維護保養規則》《特種設備安全法》等相關法規標準,結合本單位電梯使用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電梯司機、電梯維護保養作業人員(以下簡稱“維保人員”)的選聘、培訓、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電梯人員管理和培訓的統籌工作,電梯使用部門配合落實日常管理要求,確保電梯人員具備相應的安全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人員配備與資質要求

  第四條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電梯安全管理相關專業知識,熟悉電梯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具備識別電梯安全風險的能力,優先選用取得電梯安全管理資格證書的人員。

  第五條 電梯司機和維保人員必須取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電梯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持證上崗。維保人員應具備電梯結構原理、維護保養、故障排除等專業技能。

  第六條 根據本單位電梯數量和使用強度,配備足夠數量的`人員。每5臺電梯至少配備1名專職維保人員,每10臺電梯至少配備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章 培訓管理

  第七條 培訓分類及內容:

  (一)崗前培訓:針對新入職人員,內容包括電梯基本結構、安全操作規程、應急救援流程、法律法規等,培訓時間不少于48學時;

  (二)在崗培訓:每年開展1次,內容涵蓋電梯維護保養新技術、故障案例分析、應急處置技能提升等,培訓時間不少于24學時;

  (三)專項培訓:當電梯設備更新、操作規程修訂或發生安全事故后,及時開展專項培訓,確保人員掌握相關變化和改進要求。

  第八條 培訓組織:崗前培訓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在崗培訓和專項培訓可由內部資深人員或外部專家授課。培訓前制定詳細培訓計劃,明確培訓目標、內容、時間和考核方式。

  第九條 應急培訓:每年至少開展2次電梯應急救援演練,演練內容包括困人救援、火災應急處置、停電應急操作等,提升人員應急響應和處置能力。演練結束后進行總結評估,優化應急預案。

  第四章 人員管理

  第十條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一)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辦理電梯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

  (二)監督維保人員開展維護保養工作,檢查保養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三)定期組織電梯安全檢查,排查安全隱患并督促整改;

  (四)組織開展電梯安全宣傳教育和人員培訓工作;

  (五)發生電梯故障或事故時,組織應急處置并按規定上報。

  第十一條 電梯作業人員職責:

  (一)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電梯操作和維護保養;

  (二)作業前檢查電梯設備狀態,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并報告;

  (三)如實記錄電梯運行日志和維護保養記錄;

  (四)主動參與培訓和應急演練,提升安全技能。

  第十二條 嚴禁無證上崗、違章操作、擅自離崗等行為。對違反規定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或崗位調整。

  第五章 考核與檔案管理

  第十三條 每次培訓結束后組織考核,考核分為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訓考核,直至合格。年度對所有電梯人員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績效評價和崗位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建立電梯人員專項檔案,檔案內容包括人員基本信息、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記錄、考核成績、作業日志、維護保養記錄、違章記錄等。檔案由安全管理部門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管理和培訓制度 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管理與培訓工作,預防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相關法規標準,結合本單位起重機械使用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等各類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人員、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人員的管理、培訓、考核工作。

  第三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對起重機械人員管理和培訓工作負總責,安全管理部門為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度實施、監督檢查和培訓組織;起重機械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人員的'日常管理和技能提升。

  第二章 人員資質與職責

  第四條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專業知識,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具備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能力,需取得相應的安全管理資格證書。

  第五條 起重司機、信號工、司索工等作業人員必須取得國家認可的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持證上崗。作業人員應熟悉所操作或配合的起重機械的結構、性能和操作規程。

  第六條 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一)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辦理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

  (二)組織制定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

  (三)組織開展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

  (四)定期組織起重機械安全檢查,督促隱患整改;

  (五)監督作業人員遵章守紀,糾正違章行為;

  (六)發生事故時,組織應急處置并按規定上報。

  第七條 作業人員職責:

  (一)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信號指令進行作業;

  (二)作業前檢查起重機械、吊具、索具等設備狀態,發現異常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

  (三)作業過程中密切關注設備運行狀態和作業環境,防范安全風險;

  (四)主動參與培訓和應急演練,提升作業技能和應急能力;

  (五)如實記錄作業日志和設備檢查記錄。

  第三章 培訓管理

  第八條 培訓內容:

  (一)法律法規類:《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程》等;

  (二)技術知識類:起重機械結構原理、性能參數、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選擇與使用等;

  (三)安全操作類:操作規程、作業流程、風險辨識方法、隱患排查技巧等;

  (四)應急處置類:起重機械故障處理、吊物墜落救援、人員傷亡應急救援等。

  第九條 培訓方式:采用理論授課、案例分析、實操演練相結合的方式。理論授課由行業專家或內部資深人員講解,實操演練在指定作業場地進行,模擬各類作業場景和應急情況,提升人員實際操作能力。

  第十條 培訓周期:新入職作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少于60學時,考核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后,需在資深人員指導下實習不少于1個月,方可獨立上崗;在崗人員每年開展1次在崗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32學時;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參加不少于16學時的專項管理培訓。

  第十一條 當起重機械型號更新、操作規程修訂或發生安全事故后,應及時開展專項培訓,確保人員掌握相關變化和改進措施。

  第四章 考核與監督

  第十二條 考核分為培訓考核、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培訓考核在每次培訓結束后開展,理論和實操考核均合格者方可通過;日常考核由使用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共同負責,考核內容包括作業人員遵章守紀、設備操作規范性、隱患排查能力等;年度考核綜合日常表現和培訓考核結果,對人員進行全面評價。

  第十三條 安全管理部門定期對起重機械人員管理和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要求開展培訓、無證上崗、違章作業等行為,責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十四條 建立起重機械人員專項檔案,檔案內容包括人員基本信息、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記錄、考核成績、作業日志、設備檢查記錄、違章記錄、獎懲情況等。檔案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更新和保管,確保信息真實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管理和培訓制度 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管理與培訓,保障壓力容器安全運行,依據《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相關法規標準,結合本單位壓力容器使用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各類壓力容器(含氣瓶)的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選聘、培訓、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壓力容器人員管理和培訓的統籌協調,壓力容器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人員的日常管理和技能培訓落實,確保人員具備相應的安全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 人員配備與資質

  第四條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專業知識,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具備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能力,需取得相應的安全管理資格證書。

  第五條 壓力容器作業人員必須取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持證上崗。作業人員應熟悉所操作壓力容器的結構、性能、操作規程和安全注意事項。

  第六條 根據本單位壓力容器的數量、類型、操作難度,配備足夠數量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對于大型、高危壓力容器,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和專職作業人員。

  第三章 培訓管理

  第七條 培訓分類及內容:

  (一)崗前培訓:新入職人員必須參加崗前培訓,內容包括壓力容器基本結構、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規程、法律法規、應急處置流程等,培訓時間不少于56學時;

  (二)在崗培訓:每年開展1次在崗培訓,內容涵蓋壓力容器維護保養、風險辨識、隱患排查、新技術新規范等,培訓時間不少于28學時;

  (三)專項培訓:當壓力容器設備更新、工藝調整、操作規程修訂或發生安全事故后,及時開展專項培訓,確保人員掌握相關變化和要求。

  第八條 培訓方式:采用“理論學習+實操演練+案例研討”的模式。理論學習邀請行業專家或內部資深人員授課,實操演練在專用實訓場地進行,案例研討結合國內外壓力容器安全事故案例開展警示教育,提升人員安全意識。

  第九條 應急培訓:每年至少開展1次壓力容器應急救援演練,演練內容包括壓力容器泄漏處置、超壓超溫應急處理、火災爆炸應急救援等,提升人員應急處置能力。演練結束后進行總結評估,優化應急預案。

  第四章 人員管理

  第十條 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一)建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辦理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

  (二)組織制定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

  (三)組織開展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

  (四)定期組織壓力容器安全檢查,督促隱患整改;

  (五)監督作業人員遵章守紀,糾正違章行為;

  (六)發生事故時,組織應急處置并按規定上報。

  第十一條 作業人員職責:

  (一)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壓力容器操作、維護和保養;

  (二)作業前檢查壓力容器的壓力、溫度、液位等參數及安全保護裝置狀態,發現異常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

  (三)如實記錄設備運行日志和維護保養記錄;

  (四)主動參與培訓和應急演練,提升安全技能。

  第十二條 嚴禁無證上崗、違章操作、擅自調整設備參數等行為。對違反規定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或崗位調整,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考核與檔案管理

  第十三條 每次培訓結束后組織考核,考核分為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訓考核,直至合格。年度對所有壓力容器人員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績效評價和崗位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建立壓力容器人員專項檔案,檔案內容包括人員基本信息、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記錄、考核成績、作業日志、設備檢查記錄、違章記錄等。檔案由安全管理部門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管理和培訓制度 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管理與培訓,保障壓力管道安全運行,依據《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相關法規標準,結合本單位壓力管道使用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工業管道、公用管道、長輸管道等各類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管理、培訓、考核工作。

  第三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壓力管道人員管理和培訓工作負總責,安全管理部門為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度實施、監督檢查和培訓組織;壓力管道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人員的.日常管理和技能提升。

  第二章 人員資質與職責

  第四條 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專業知識,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具備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能力,需取得相應的安全管理資格證書。

  第五條 壓力管道作業人員必須取得國家認可的壓力管道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持證上崗。作業人員應熟悉所操作或維護的壓力管道的結構、性能、操作規程和安全注意事項。

  第六條 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一)建立壓力管道安全技術檔案,辦理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

  (二)組織制定壓力管道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

  (三)組織開展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

  (四)定期組織壓力管道安全檢查,督促隱患整改;

  (五)監督作業人員遵章守紀,糾正違章行為;

  (六)發生事故時,組織應急處置并按規定上報。

  第七條 作業人員職責:

  (一)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壓力管道操作、維護和保養;

  (二)作業前檢查壓力管道的閥門、法蘭、壓力表等部件狀態,發現泄漏、腐蝕等異常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

  (三)作業過程中密切關注管道運行參數,防范安全風險;

  (四)主動參與培訓和應急演練,提升作業技能和應急能力;

  (五)如實記錄作業日志和設備檢查記錄。

  第三章 培訓管理

  第八條 培訓內容:

  (一)法律法規類:《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壓力管道安全監察規程》等;

  (二)技術知識類:壓力管道結構原理、材質特性、連接方式、安全保護裝置等;

  (三)安全操作類:操作規程、維護保養方法、風險辨識技巧、隱患排查流程等;

  (四)應急處置類:壓力管道泄漏處置、破裂應急處理、火災爆炸應急救援等。

  第九條 培訓方式:采用理論授課、現場實操、案例分析相結合的方式。理論授課由行業專家或內部資深人員講解,現場實操在壓力管道作業現場進行,模擬各類作業場景和應急情況,提升人員實際操作能力。

  第十條 培訓周期:新入職作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少于52學時,考核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后,需在資深人員指導下實習不少于1個月,方可獨立上崗;在崗人員每年開展1次在崗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26學時;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參加不少于16學時的專項管理培訓。

  第十一條 當壓力管道系統更新、工藝調整、操作規程修訂或發生安全事故后,應及時開展專項培訓,確保人員掌握相關變化和改進措施。

  第四章 考核與監督

  第十二條 考核分為培訓考核、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培訓考核在每次培訓結束后開展,理論和實操考核均合格者方可通過;日常考核由使用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共同負責,考核內容包括作業人員遵章守紀、設備操作規范性、隱患排查能力等;年度考核綜合日常表現和培訓考核結果,對人員進行全面評價。

  第十三條 安全管理部門定期對壓力管道人員管理和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要求開展培訓、無證上崗、違章作業等行為,責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十四條 建立壓力管道人員專項檔案,檔案內容包括人員基本信息、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記錄、考核成績、作業日志、設備檢查記錄、違章記錄、獎懲情況等。檔案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更新和保管,確保信息真實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管理和培訓制度 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下簡稱“場內機動車”)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管理與培訓工作,保障場內機動車作業安全,依據《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相關法規標準,結合本單位場內機動車使用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叉車、觀光車、牽引車等各類場內機動車的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管理、培訓、考核工作。

  第三條 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場內機動車人員管理和培訓的統籌工作,場內機動車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人員的日常管理和技能培訓落實,確保人員具備相應的安全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 人員配備與資質

  第四條 場內機動車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場內機動車安全管理專業知識,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具備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能力,需取得相應的安全管理資格證書。

  第五條 場內機動車作業人員必須取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持證上崗。作業人員應熟悉所操作場內機動車的結構、性能、操作規程和安全注意事項。

  第六條 根據本單位場內機動車的數量、使用頻率和作業范圍,配備足夠數量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10臺場內機動車至少配備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確保作業安全有序。

  第三章 培訓管理

  第七條 培訓分類及內容:

  (一)崗前培訓:新入職人員必須參加崗前培訓,內容包括場內機動車基本結構、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規程、法律法規、應急處置流程等,培訓時間不少于48學時;

  (二)在崗培訓:每年開展1次在崗培訓,內容涵蓋場內機動車維護保養、風險辨識、隱患排查、作業場地安全管理等,培訓時間不少于24學時;

  (三)專項培訓:當場內機動車型號更新、作業場地調整、操作規程修訂或發生安全事故后,及時開展專項培訓,確保人員掌握相關變化和要求。

  第八條 培訓方式:采用“理論學習+實操演練+案例研討”的模式。理論學習邀請行業專家或內部資深人員授課,實操演練在指定作業場地進行,模擬各類作業場景和應急情況,如車輛制動失效處置、碰撞應急處理等,提升人員實際操作能力。

  第九條 應急培訓:每年至少開展1次場內機動車應急救援演練,演練內容包括車輛故障處置、人員受傷救援、火災應急處理等,提升人員應急處置能力。演練結束后進行總結評估,優化應急預案。

  第四章 人員管理

  第十條 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一)建立場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檔案,辦理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

  (二)組織制定場內機動車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

  (三)組織開展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

  (四)定期組織場內機動車安全檢查,督促隱患整改;

  (五)監督作業人員遵章守紀,糾正違章行為,如超速行駛、違規載人等;

  (六)發生事故時,組織應急處置并按規定上報。

  第十一條 作業人員職責:

  (一)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場內機動車操作、維護和保養;

  (二)作業前檢查車輛的制動、轉向、燈光等部件狀態,發現異常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

  (三)作業過程中密切關注作業環境和人員動態,防范碰撞、碾壓等安全風險;

  (四)主動參與培訓和應急演練,提升安全技能;

  (五)如實記錄車輛運行日志和維護保養記錄。

  第十二條 嚴禁無證上崗、違章操作、酒后作業等行為。對違反規定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或崗位調整,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考核與檔案管理

  第十三條 每次培訓結束后組織考核,考核分為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訓考核,直至合格。年度對所有場內機動車人員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績效評價和崗位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建立場內機動車人員專項檔案,檔案內容包括人員基本信息、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記錄、考核成績、作業日志、車輛檢查記錄、違章記錄等。檔案由安全管理部門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管理和培訓制度 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管理與培訓,保障游客生命安全和大型游樂設施安全運行,依據《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監察規定》《特種設備安全法》等相關法規標準,結合本單位大型游樂設施運營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過山車、摩天輪、旋轉木馬等各類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管理人員、操作維護人員、設備檢查人員等人員的管理、培訓、考核工作。

  第三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大型游樂設施人員管理和培訓工作負總責,安全管理部門為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度實施、監督檢查和培訓組織;游樂設施運營部門負責本部門人員的日常管理和技能提升。

  第二章 人員資質與職責

  第四條 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管理專業知識,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具備風險辨識和應急處置能力,需取得相應的安全管理資格證書。

  第五條 大型游樂設施操作維護人員、設備檢查人員必須取得國家認可的相應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持證上崗。作業人員應熟悉所負責游樂設施的結構、性能、操作規程和安全注意事項。

  第六條 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一)建立大型游樂設施安全技術檔案,辦理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

  (二)組織制定大型游樂設施安全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和日常檢查計劃;

  (三)組織開展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

  (四)定期組織大型游樂設施安全檢查,督促隱患整改;

  (五)監督作業人員遵章守紀,糾正違章行為;

  (六)發生事故時,組織應急處置、疏散游客并按規定上報。

  第七條 作業人員職責:

  (一)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游樂設施的操作、檢查和維護保養;

  (二)每日運營前對游樂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確認設備正常后方可投入運營;

  (三)運營過程中密切關注設施運行狀態和游客安全,及時制止不安全行為;

  (四)定期對游樂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如實記錄檢查和保養記錄;

  (五)主動參與培訓和應急演練,提升安全技能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章 培訓管理

  第八條 培訓內容:

  (一)法律法規類:《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監察規定》等;

  (二)技術知識類:大型游樂設施結構原理、安全保護裝置、電氣系統、液壓系統等;

  (三)安全操作類:操作規程、日常檢查方法、維護保養流程、風險辨識技巧等;

  (四)應急處置類:游樂設施故障處置、游客疏散救援、人員傷亡應急處理等。

  第九條 培訓方式:采用理論授課、現場實操、模擬演練相結合的方式。理論授課由行業專家或設備生產廠家技術人員講解,現場實操在游樂設施運營現場進行,模擬設備故障、游客突發狀況等場景,提升人員實際操作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條 培訓周期:新入職作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少于64學時,考核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后,需在資深人員指導下實習不少于2個月,方可獨立上崗;在崗人員每年開展2次在崗培訓,每次培訓時間不少于24學時;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參加不少于20學時的專項管理培訓。

  第十一條 每逢節假日或旅游旺季前,應開展專項培訓和應急演練,強化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四章 考核與監督

  第十二條 考核分為培訓考核、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培訓考核在每次培訓結束后開展,理論和實操考核均合格者方可通過;日常考核由運營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共同負責,考核內容包括作業人員遵章守紀、設備檢查規范性、游客服務安全等;年度考核綜合日常表現和培訓考核結果,對人員進行全面評價。

  第十三條 安全管理部門定期對大型游樂設施人員管理和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要求開展培訓、無證上崗、違章操作等行為,責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十四條 建立大型游樂設施人員專項檔案,檔案內容包括人員基本信息、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記錄、考核成績、作業日志、設備檢查記錄、違章記錄、獎懲情況等。檔案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更新和保管,確保信息真實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管理和培訓制度 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客運索道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管理與培訓,保障游客生命安全和客運索道安全運行,依據《客運索道安全監察規定》《特種設備安全法》等相關法規標準,結合本單位客運索道運營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等各類客運索道的安全管理人員、操作維護人員、設備檢修人員等人員的管理、培訓、考核工作。

  第三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客運索道人員管理和培訓工作負總責,安全管理部門為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度實施、監督檢查和培訓組織;客運索道運營部門負責本部門人員的日常管理和技能提升。

  第二章 人員資質與職責

  第四條 客運索道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客運索道安全管理專業知識,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具備風險辨識和應急處置能力,需取得相應的安全管理資格證書。

  第五條 客運索道操作維護人員、設備檢修人員必須取得國家認可的.相應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持證上崗。作業人員應熟悉所負責客運索道的結構、性能、操作規程和安全注意事項。

  第六條 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一)建立客運索道安全技術檔案,辦理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

  (二)組織制定客運索道安全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和檢修計劃;

  (三)組織開展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

  (四)定期組織客運索道安全檢查,督促隱患整改;

  (五)監督作業人員遵章守紀,糾正違章行為;

  (六)發生事故時,組織應急處置、疏散游客并按規定上報。

  第七條 作業人員職責:

  (一)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客運索道的操作、檢修和維護保養;

  (二)每日運營前對客運索道的機械系統、電氣系統、安全保護裝置等進行全面檢查,確認設備正常后方可投入運營;

  (三)運營過程中密切關注索道運行狀態和游客安全,及時處理突發狀況;

  (四)定期對客運索道進行檢修保養,如實記錄檢查和保養記錄;

  (五)主動參與培訓和應急演練,提升安全技能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章 培訓管理

  第八條 培訓內容:

  (一)法律法規類:《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客運索道安全監察規定》等;

  (二)技術知識類:客運索道結構原理、驅動系統、制動系統、安全保護裝置、控制系統等;

  (三)安全操作類:操作規程、日常檢查方法、檢修保養流程、風險辨識技巧等;

  (四)應急處置類:索道故障處置、游客疏散救援、人員被困應急處理等。

  第九條 培訓方式:采用理論授課、現場實操、模擬演練相結合的方式。理論授課邀請行業專家或設備生產廠家技術人員講解,現場實操在客運索道運營現場進行,模擬設備故障、游客被困等場景,提升人員實際操作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條 培訓周期:新入職作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少于72學時,考核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后,需在資深人員指導下實習不少于3個月,方可獨立上崗;在崗人員每年開展2次在崗培訓,每次培訓時間不少于32學時;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參加不少于24學時的專項管理培訓。

  第十一條 每逢節假日或旅游旺季前,應開展專項培訓和應急演練,強化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四章 考核與監督

  第十二條 考核分為培訓考核、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培訓考核在每次培訓結束后開展,理論和實操考核均合格者方可通過;日常考核由運營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共同負責,考核內容包括作業人員遵章守紀、設備檢查規范性、游客服務安全等;年度考核綜合日常表現和培訓考核結果,對人員進行全面評價。

  第十三條 安全管理部門定期對客運索道人員管理和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要求開展培訓、無證上崗、違章操作等行為,責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十四條 建立客運索道人員專項檔案,檔案內容包括人員基本信息、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記錄、考核成績、作業日志、設備檢查記錄、違章記錄、獎懲情況等。檔案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更新和保管,確保信息真實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管理和培訓制度 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培訓工作,精準識別培訓需求,規范培訓計劃制定流程,提升培訓質量和效果,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等相關法規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所有特種設備人員培訓需求分析、培訓計劃制定、實施與調整等工作。

  第三條 安全管理部門為培訓需求分析和計劃制定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各部門開展相關工作;各特種設備使用部門配合提供培訓需求信息,落實培訓計劃。

  第二章 培訓需求分析

  第四條 需求分析原則:

  (一)合規性原則:結合國家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的更新要求,確保培訓內容符合合規標準;

  (二)實用性原則:基于特種設備實際使用情況、人員技能水平和崗位需求,聚焦實際問題解決;

  (三)前瞻性原則:結合單位特種設備更新計劃、工藝調整方向,提前儲備相關技能人才。

  第五條 需求分析內容:

  (一)法規標準更新需求:跟蹤國家及地方特種設備相關法規、標準的更新情況,識別人員需新增的知識和技能;

  (二)設備更新需求:針對新增或更新的特種設備,分析人員對新設備操作、維護、管理的培訓需求;

  (三)人員技能需求:通過日常考核、現場檢查、人員反饋等方式,識別人員現有技能與崗位要求的差距;

  (四)事故預防需求:結合國內外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人員在風險辨識、隱患排查、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培訓需求;

  (五)崗位變動需求:針對新入職、崗位調整的.人員,分析其崗前或轉崗培訓需求。

  第六條 需求分析流程:

  (一)每年11月底前,安全管理部門下發《特種設備人員培訓需求調查表》至各使用部門;

  (二)各使用部門結合本部門實際,組織填寫調查表,匯總后上報安全管理部門;

  (三)安全管理部門對各部門需求進行匯總、審核,結合法規更新、設備更新等情況,開展綜合分析,形成《特種設備人員培訓需求分析報告》;

  (四)需求分析報告經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后,作為制定年度培訓計劃的依據。

  第三章 培訓計劃制定

  第七條 計劃制定原則:

  (一)針對性原則:結合需求分析結果,針對不同崗位、不同技能水平的人員制定差異化培訓內容;

  (二)可行性原則:綜合考慮單位生產任務、培訓資源、人員時間等因素,確保培訓計劃可落地實施;

  (三)系統性原則:兼顧理論知識、實操技能、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培訓,形成完整的培訓體系。

  第八條 培訓計劃內容:

  (一)培訓項目:明確培訓名稱、培訓對象、培訓類型(崗前、在崗、專項);

  (二)培訓內容:詳細列出各培訓項目的核心知識點和技能點;

  (三)培訓時間:確定各培訓項目的培訓周期、具體時間安排;

  (四)培訓地點:明確理論授課和實操演練的地點;

  (五)培訓師資:確定培訓講師(內部講師或外部培訓機構);

  (六)培訓方式:明確理論授課、實操演練、案例分析等具體方式;

  (七)培訓費用:估算各培訓項目的費用預算;

  (八)考核方式:明確培訓后的考核方法和標準。

  第九條 計劃制定流程:

  (一)安全管理部門依據審批后的培訓需求分析報告,起草年度《特種設備人員培訓計劃》;

  (二)征求各使用部門意見,對培訓計劃進行修改完善;

  (三)培訓計劃經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下發至各相關部門;

  (四)各部門根據培訓計劃,組織本部門人員參加培訓。

  第四章 培訓計劃調整

  第十條 當出現以下情況時,可對培訓計劃進行調整:

  (一)國家法規、標準發生重大更新;

  (二)單位新增或更新特種設備;

  (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需開展專項培訓;

  (四)培訓資源無法保障原計劃實施;

  (五)其他特殊情況導致原計劃無法執行。

  第十一條 計劃調整流程:

  (一)相關部門提出培訓計劃調整申請,說明調整原因和調整內容;

  (二)安全管理部門對調整申請進行審核,評估調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調整申請經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后,安全管理部門修訂培訓計劃,并重新下發至各相關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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