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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經營管理制度范本(精選27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農藥經營管理制度范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1
為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合理使用規定,保護生態環境,防止人畜中毒,特制定本制度。
一、農藥采購管理制度
1、采購部根據農藥經營部申報計劃制定采購清單,經總經理審批后,采購符合規定的農藥;
2、所采購的農藥需具備國家規定要求的“三證”:農藥產品登記證、農藥產品執行標準、農藥生產批準文件;
二、農藥倉庫管理制度
1、建立專用的農藥產品存放庫,庫房要相對獨立、干燥整潔、存取方便;
2、農藥庫有專門的保管人員,并制定有相關的管理規定和農藥使用責任制;
3、有清晰、連續的農藥出入庫記錄;
4、農藥按說明要求,分類分隔安全存放;
5、每周清理農藥庫存一次,并做好棄置農藥的有關記錄。
三、棄置農藥藥液和農藥包裝器具處理規定
1、農藥庫房出的農藥數量應和回收的包裝數量相符;
2、空的包裝袋,玻璃瓶,塑料瓶等分類放置,統一進行處理;
3、過期的農藥,破損的器具和容器應集中處理;
4、定期(每季)對過期農藥、包裝箱具和農藥容器進行無害化處理或由農藥提供商統一進行回收處理;
5、保留相關記錄(棄置農藥藥液處理記錄表;廢棄農藥包裝箱器具處理記錄表)。
四、安全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和規定;
3、農藥部經理和業務人員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安全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證,做到持證上崗;
4、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劇毒農藥和殺鼠劑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
5、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6、經營者必須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銷售的農藥存在的危險因素;
7、農藥不得與其他貨物、危險化學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
8、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和失效的農藥;
9、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產品;
10、時刻注意防火、防盜、防中毒。
五、崗位操作規程
1、嚴格按照國家《農藥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產品說明書正規銷售;
2、經營場所不得擅自離人,并做到持證上崗;
3、不得混淆產品或賣錯、拿錯產品;
4、農藥擺放規范,銷售要有詳細的登記臺帳;
5、一旦發現不安全因素,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六、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1、發生事故(如火災、中毒等),應立即撥打110或120急救電話,人員迅速撤離到安全區,防止人員傷亡;
2、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3、迅速控制危險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測、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4、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2
為保證農藥質量,保護生態環境、農業生產和人畜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種子法》、《農藥管理條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進貨檢查和檢驗
農藥進貨時將產品與其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對所購產品有質量疑問,委托有關部門進行質量檢驗。
二、質量管理
銷售的農資保證質量,不會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禁止銷售無登記證或臨時登記證、無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準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資。
三、過期農藥處理
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限的農藥,不得經營,并及時退還廠家或交由縣農業局統一處理;如確實無法及時處理的,按規定注明“過期農藥”字樣,且單獨放置。
四、質量事故報告
如發生質量事故,應對質量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凡因農資問題造成農民損失,經查證是本店銷售的,無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3
1、公司經理是本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建立經營安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督促檢查安全工作,及時消除經營安全事故隱患。
2、負責組織本單位職工學習有關安全經營的規定和要求,貫徹執行集團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教育職工遵紀守法,制止違章行為。
3、組織好本單位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消除并報告總公司,發生事故立即報告,并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
4、搞好安全器材,消防設施,防護器材檢查和維護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狀態,督促教育職工合理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5、加強職工管理和培訓,提高職工經營和管理水平,提高經營業務能力,保持倉庫、經營場所清潔、整齊,爭創文明經營管理單位。
6、員工要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反經營安全管理規定,努力工作,熱情待客,文明經商。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4
農藥屬于有毒、易燃危險化學品,為了保證農藥經營過程的安全性,減少安全事故發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農藥經營單位必須從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農藥經營、儲存場所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的'有關規定,建筑物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4、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及從業人中須經國家授權的部門專業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5、農藥經營、儲存單位應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檢查制度,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整改。
6、經營、儲存場所須根據規模大小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盜工作。
7、經營、儲存場所須根據所涉危險化學品(農藥)的性質分類、分庫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溫存。
8、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劇毒農藥。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5
1、為了加強經銷部農藥的安全管理,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農藥安全管理制度》。
2、農藥為有毒品,屬危險化學品,一切經營、倉儲、運輸、使用必須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執行。
3、農藥的購買、品種的選擇及其數量應由經銷部負責人負責。
4、在農藥購買過程中,應向供貨商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不得從無“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購買農藥。
5、在農藥運輸時,應委托具有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資質的車輛進行運輸,不得委托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資格的車輛進行運輸。
6、在農藥裝卸和保管過程中,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農藥進貨應進行入庫驗收,營業員必須對入庫農藥的`生產許可號、登記證號、標準證號、生產廠家、生產日期、毒性等級、含量、成分等進行登記和驗收,符合要求的方可進庫。
(2)營業員應對入庫農藥進行拆箱驗收,每種農藥驗收2~5箱,若發現問題,需擴大驗收比例,驗收后將商品包裝復原,并做好標記,驗收完畢,合格的驗收入庫,填寫驗收記錄及入庫單。
(3)若包裝破漏,必須更換包裝方可入庫,整修包裝需在專門場所進行。撒在地上的農藥應清掃干凈,集中存放,統一處理。
(4)農藥堆放應符合安全、方便的原則,便于堆放、檢查和消防撲救。堆垛應按品種分類進行,垛高不應超過2m。
(5)營業員要保證農藥安全,經營場所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置與農藥性質適應的消防器材、急救藥品。經營場所應設置報警電話。
(6)經營場所應保持良好的通風、整潔,對散落的農藥應及時清除。
(7)對經營場所進行定期檢查,檢查貨垛是否牢固,有無異常,消防器材、防護用品、急救藥品是否完好、有效。
(8)經營場所應在醒目的位置懸掛“禁止煙火”、“禁止吸煙”、“當心中毒”等警示標志。
(9)農藥銷售嚴格按生產日期先后出庫,嚴格執行出庫單制度。
7、經銷部在銷售農藥時,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6
一、農藥實行專庫專儲,環境衛生要搞好,不準與食品等物品混放、不準露天存放,農藥擺放要整齊,產品要分類單一擺放。
二、農藥庫房實行專人專管,嚴禁無關人員隨意入內,倉庫保管人員要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
三、倉庫保管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對存儲的'農藥產品要經常清點、檢查,對農藥包裝破損的要及時上報和處理,避免農藥產品變質或造成其它損失。
四、農藥倉庫要做好防火防盜的安全措施,倉庫通風設施要保持良好,嚴防火災、盜竊、中毒等事故發生。
五、配置明示標牌,對農藥產品進行分類保管。
六、保管人員對庫存產品做到心中有數,隨時提醒斷貨產品,做到及時備貨。
七、做好出入庫登記記錄,保證賬物相符。
八、倉庫出現短貨,由保管人員自行承擔責任。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安全、合理使用農藥,促進農業發展,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含義)
本規定所稱的農藥,是指用于防治農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病、蟲、雜草和其他有害生物,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各種藥物。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范圍內對農藥的經營(包括采購、貯存、分裝、銷售)、使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主管部門)
1、市和縣、區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農藥質量監測、鑒定和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藥主管部門)。
2、工商、技監、衛生、環保等行政部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農藥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農藥的質量監督
第五條(經營資格)
1、農藥經營單位必須持有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準予經營農藥的營業執照,并配備熟悉農藥基本知識的業務人員。
2、個人不得經營農藥。
第六條(準予經營的農藥)
農藥經營單位所經營的各種農藥,必須同時具有《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下同)、《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境外農藥的管理規定)
1、境外生產的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藥登記證》的,不準進口和經營。
2、境外生產的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藥田間藥效試驗許可證》的,不準在本市進行試驗。
第八條(不準經營的農藥)
凡經農業部《農藥登記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銷登記的農藥,不準再經營或者進口。
第九條(農藥經營的質量管理)
1、農藥經營單位在經營過程中,應當做好農藥質量檢查工作,保證所經營的農藥符合批準登記的質量標準。
2、禁止經營假冒、偽劣農藥。
第十條(農藥的包裝)
農藥的包裝必須符合保證質量和安全運輸的要求,并附有符合《農藥質量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標簽說明。沒有標簽說明或者標簽說明脫落、標簽說明字跡模糊的農藥,不準銷售。
第十一條(農藥分裝的標簽說明)
1、農藥經營單位為方便銷售或者使用,需將原包裝農藥分裝后在本單位門市部零售的,必須貼上新的明顯的標簽說明。
2、新的標簽說明必須包括農藥品名、含量、重量(或者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標記、生產廠家、出廠日期、保質期、分裝單位、分裝日期等內容。
第十二條(農藥分裝的審批)
1、農藥經營單位自行分裝的農藥,需對外批發或者在本單位以外的門市部零售的,應當事先向農藥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分裝。分裝后的農藥,其標簽說明除需具備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各項內容外,還應當注明批準文號。
2、農藥主管部門對農藥經營單位提出的分裝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批復。
第十三條(農藥質量的檢定)
農藥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農藥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農藥經營單位所經營的農藥質量進行檢定。凡經檢定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已失效、降效的農藥,在農藥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之前,不得銷售。
第三章農藥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條(農藥經營品種的確定)
農藥經營單位在經營供本市使用的農藥時,需根據農藥主管部門提出的本市農藥品種結構方案,確定經營農藥的品種。農藥品種的引進,需經農藥主管部門同意,并應當納入農藥品種結構方案。
第十五條(農藥的安全、合理使用)
使用農藥必須遵守農業部、衛生部頒布的《農藥安全使用規定》、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農藥合理使用準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并接受農藥管理、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指導,不得亂用、濫用農藥。
第十六條(施藥要求)
農藥在使用過程中須妥善保管,施藥工具、容器、及農藥殘留物(液)等應當及時作回收、清洗或者深埋等處理,并應當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
第十七條(農藥的存貯)
存放農藥應當有專柜或者專倉,不得與食品、種子、飼料、日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裝、混放。
第十八條(高毒、劇毒農藥的保管)
1、高毒、劇毒農藥應當有專人負責保管。
2、個人和家庭應當限制存放高毒、劇毒農藥。
第十九條(限制使用農藥的事項)
1、對蔬菜、瓜果等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
2、禁止使用農藥捕殺水產、禽類等動物。因農藥中毒而死亡的`動物應當予以銷毀,不得銷售。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違法經營農藥的處罰)
1、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農藥或者銷售假冒偽劣、降效失效以及無《農藥登記證》的農藥的經營單位,由農藥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2、對前款所列違法經營農藥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農藥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法經營農藥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因銷售假冒偽劣、降效失效及無《農藥登記證》和《生產許可證》的農藥,造成使用者人畜傷亡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經營單位,除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外,應當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二條(不當使用農藥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因使用農藥不當,造成他人人畜傷亡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1、當事人對農藥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對農藥控制決定的執行。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應用解釋部門)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8
一、為了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護農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人畜安全,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
二、農藥產品包裝必須貼有標簽或者附具說明書。
標簽應當緊貼或者印制在農藥包裝物上,標簽或者說明書上應注明農藥名稱,企業名稱,產品批號和農藥登記證號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以及農藥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產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術,使用方法,生產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項。
上述內容缺一不可,必須逐一查看認真研究,如有問題,應及時向生產中有關管理部門查詢。
三、農藥銷售臺帳制度
所售出的農藥逐一登記上冊,建立完善的。進銷臺帳。對購藥者當面耐心講明使用農藥防毒規程,正確配藥,施藥,按照規定的.用藥量,用藥次數,用藥方法,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
四、農藥經營安全防護制度
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護措施,環境污染防治措施,在銷售過程中,涉及稱量,必要分裝,取貨等直接接觸人員,應戴用防護器具,發生農藥滲漏,散落要及時妥善處理,應遠離明火,火源,門窗加固防護措施。
五、農藥倉儲管理制度
1、農藥實行專庫專儲,不能與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2、農藥庫房實行專人管理,嚴禁無關人員隨意入內,倉庫保管人員要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3、倉庫保管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對存儲的農藥產品要經常清點,檢查,對農藥包裝破損的要及時上報和處理,避免農藥產品變質或造成其它損失。
4、農藥倉儲庫房的消防,防盜和通風設施應保持良好,嚴防火災,失盜和中毒事故發生。
5、配置明示標牌,對農藥產品進行分類保管。
6、做好出入庫登記記錄,保證賬物相符。
六、農藥經營優質服務制度
1、進出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禁止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或者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所含有效成份名稱不符的。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者撤銷登記的農藥。
3、以假農藥,劣質農藥需進行銷毀處理的,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農藥廢棄物的安全處理規程進行,防止污染環境。院治療。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9
1、按照安全、方便、節約、高效的原則,正確選擇倉位,合理使用倉容,“五距”適當,堆碼規范、合理。
2、按照經營規模的需要,配備底墊、貨架等儲存設施,配置必要的'照明、通風、安全消防等設施。
3、按照農藥不同類別,實行分區、分類儲存管理。庫存產品應按生產批號及有效期遠近依序集中碼放,不同批號產品不混垛。貯存劇毒、高毒等限用農藥時,有安全隔離措施,做到單獨存放,嚴格出入庫登記并定期檢查。
4、農藥產品倉庫存放實行色標管理。合格品區――綠色。待驗品、退貨區――黃色。不合格品區——紅色。
5、農藥庫房實行專人管理。保管人員應做好庫存農藥的帳、貨管理。對存儲的農藥產品要經常清點、檢查,包裝破損的要及時上報和處理,避免產品變質或造成其它損失。
6、保持庫內環境整潔,定期打掃清理,做好防盜、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10
農藥屬于有毒、易燃危險化學品,為了保證農藥經營過程的安全性,減少安全事故發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農藥經營單位必須從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農藥經營、儲存場所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的有關規定,建筑物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4、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及從業人中須經國家授權的部門專業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5、農藥經營、儲存單位應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檢查制度,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整改。
6、經營、儲存場所須根據規模大小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盜工作。
7、經營、儲存場所須根據所涉危險化學品(農藥)的性質分類、分庫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溫存。
8、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劇毒農藥。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11
1、消殺農藥統一放在綠化倉庫,由綠化員負責保管,需使用時由綠化工程師簽字確認,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領用。
2、農藥必須放在干燥、通風處,使用農藥必須配戴口罩、膠手套。
3、用藥時嚴禁抽煙、吃東西。
4、使用農藥必須在綠化工程師的統一安排下才能使用。
5、嚴禁在炎熱、高溫、雨天噴施農藥。
6、農藥的'配制由綠化工程師根據病蟲害危害的程度作出決定。
7、嚴禁在人較多,特別是有小孩的地方噴施劇毒的農藥。
8、酸性農藥不宜與咸性農藥混合使用,以免對花草、樹木造成傷害。
9、使用過的噴霧器及時清洗干凈,空瓶統一處理,嚴禁亂扔亂放。
10、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用藥,嚴禁浪費。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12
一、目的
為了有效控制農藥能夠安全、正確地被使用,防止造成人員傷害和農殘超標,特制定作業指導文件。
二、范圍
適用于農場對農藥從選擇、采購、運輸、儲存、使用等全部過程的操作進行指導。
三、職責
1、植保員負責對基地農藥噴灑操作者的操作方法的培訓,并對選擇、采購、運輸、儲存、使用等全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2、農技人員負責整個農藥使用過程的管理。
四、農藥品種的選擇和控制
1、為保證農產品“安全、營養、健康、美味”,所使用的農藥均由植保員指導和確認,確保低毒、低殘留、無“三致”特性。禁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品種,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和農場上使用。(詳細名單附后)
2、在采購前對計劃采購的農藥與國家和出口國禁用農藥名單進行識別,防止采購禁用農藥。
五、農藥使用方法
1、農藥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標簽上的使量、濃度、使用次數及安全間隔期等項目用藥,標簽上沒有注明的由植保員指導使用。
2、藥品配制流程:仔細閱讀農藥標簽說明,按標簽上的說明配制農藥,用稱量器具如天平、量筒等準確量取,先在噴霧器中加入1/3清水,然后加入量取的農藥(農藥混用要經植保人員同意)混勻,然后加入清水至刻度線,攪拌均勻,按正確的方法施用。(此項由專人負責配制)
3、要在噴霧前嚴格檢查噴霧器的各項功能,特別是藥桶有無漏藥,還有開關、噴頭、接頭等是否漏藥,有漏藥時請立即檢修,以免工作人員中毒。施藥人員施藥前一定確保接受過用藥培訓,施藥時要穿戴好必要的防護用品如工作服,口罩,雨靴等,必要時要戴防毒面具。
4、按照病蟲害的.生長發育和侵害規律,噴施農藥的時間一般為上午九點左右,下午3點—4點左右,陰天可全天候噴藥,在太熱與太陽直射下可上午提前,下午退后。大風和高溫及下雨天不要施用,在施藥中途下雨應補施農藥。
5、大多數病蟲害的繁殖生長,特別是發生初期是防治最佳時期,它們生長繁殖都在葉的背面,這時噴藥應反噴頭向上,自上而下均勻細致地噴施,最后才在葉的表面均勻噴一遍,就能達到最佳效果。
6、施藥期間禁止吸煙,喝水、吃東西,不能用手擦嘴和眼睛等,噴完農藥后要先用肥皂(不要用洗衣粉)認真洗手,洗臉和瀨口,并脫掉及服、帽子等,有條件立即洗澡,換上新的衣服。
7、農技人員在噴藥過程中和噴藥后應及進到現場查看,檢查的內容一般是:病蟲害、噴藥的商品名稱、主治病蟲害、濃度、數量、效果等。
8、施藥后將施藥器械清洗干凈,將農藥包裝物廢棄藥液按正確的方法處理。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13
一、農藥的保管
1、基地要設立專門的藥庫管理人員,建立嚴格的領用制度檔案。
2、農藥的貯存必須有專門的庫房,庫房門窗要牢固,通風條件要好,并配有滅火器。
3、不同種類的農藥要分類存放在專用貨架上,并掛牌標識。
4、庫存的農藥必須適時周轉,避免超過貯存期限。
5、農藥存儲地點必須遠離人群、動物,不允許無關人員進入
6、領取農藥時,必須開具批準單,審批合格后,方可領用實行嚴格的出入庫登記,不隨意存取。
7、領用的農藥品種、數量必須嚴格按照公司發放范圍使用,不得私自更改處方單。
8、出入庫搬運農藥時,要輕拿輕放,并經常查看農藥的包裝,避免破漏現象發生。
二、農藥的配制
1、配制的農藥必須是公司允許使用的,不得私自擴大農藥品種。
2、農藥配制前,應查看農藥的包裝品名、有效成分含量、出廠日期、使用說明等,確保農藥不失效和不含違禁成分。
3、農藥配制前,應認真參照說明書的配制濃度、稀釋倍數等。
4、農藥取用時,計量必須準確,不可隨意改變用量。
5、根據不同的噴霧器確定農藥配制的加水量。
6、農藥配制時,避免灑落,污染周邊環境。
7、配藥應選擇遠離飲用水源及居民點的安全地方。
三、農藥的'使用
1、基地用藥必須由植保員現場指導監督,詳細填寫基地用藥記錄,并由植保員和基地負責人簽字確認,不得私自更改。
2、農藥當日配制,當日使用,勿隔夜使用。
3、噴藥前仔細檢查噴霧器的開關、接頭等處螺絲是否擰緊,藥筒是否滲漏,以免漏藥污染。
4、藥劑散布宜選擇陰天或無風的晴天進行,避免高溫時間和大風噴灑。
5、農藥噴灑使用時,不能左右兩邊同時噴,要求散布均勻,注意葉片背面害蟲的防治,使藥后遇雨,應重新噴灑一遍。
6、若基地發生突發性病蟲害,植保員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進行防治,不得使用違禁農藥。
7、做好農藥使用的詳細記錄,內容須包括使用時間、農藥種類、數量、作物、防治目的等,在原料收獲時,隨原料一起交公司存檔。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14
為進一步強化農藥管理工作,作到事事時時講安全,最大限度地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在農藥的保管和使用方面,xx安委會特制定:
1、凡是公司統一接種或統一投放的農藥,必須由公司統一購進并保管使用,嚴禁小家戶私自購買,并自作主張投放使用或在家中存放農藥。
2、公司職工或承包戶單獨使用農藥前,必須請示連安委會,并且由公司相關的技術人員根據實情核準農藥的使用種類、數量、方法以及在使用過程中的應注意的事項等,堅決消除在農藥的.使用方面我行我素的不良行為。
3、在農藥的發放方面,保管要做到認真發放,細致登記所發放的農藥種類、數量、承包戶姓名、做到心中有數,避免不安全因素的發生。
4、農藥的存放需單列,嚴禁與其它物品混放,特別是與糧油等食用物品混放,小家戶嚴禁存放農藥,必須在公司統一管理,用時領取。
5、職工承包戶在地頭地邊投放或噴施農藥時,必須經連安委會同意,公司相關技術人員認可,同鄰地承包戶互相協調后方可進行,同時必須在投放或噴施農藥地段做醒目告示。
6、嚴禁使用上級部門禁止使用的農藥(如911農藥、666農藥),一旦發放上報上級部門嚴肅處理。
凡違反上述條款或私自用藥,造成后果,賠償一切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15
xx有限公司為加強我公司連鎖店農藥質量的管理,以保障農藥渠道的健康發展,特制定以下農藥質量管理制度。
1、本公司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把握進貨渠道,每一種農藥的購進必須有國家規定的“三證”。
2、嚴禁高毒、高殘留農藥進入本公司銷售。
3、產品通過本公司的植保技術人員田間實驗后方可銷售。
4、嚴禁假冒偽劣產品進入本公司。
5、在購進農藥時,仔細將農藥產品與產品的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并進行質量檢驗。
6、禁止收購、銷售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藥。
7、在經營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的農業產品,必須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鑒定機構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銷售;但是,必須注明“國企農藥”字樣,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8、嚴格執行國家針對高毒、高殘留物的農藥的有關規定,杜絕國家禁止的農藥產品進入本公司。
9、嚴格執行國家對農藥質量管理制度的方針、政策。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農藥質量,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維護人畜安全,根據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和使用農藥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農藥生產的監督管理,按照《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鼓勵研制、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有益環境保護的農藥。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農藥登記
第五條農藥研制者、生產者在農藥產品生產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農藥登記。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登記的農藥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報請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
農藥登記證和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申請續展登記。
第六條農藥登記分為田間試驗、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三個階段。田間試驗階段的農藥不得銷售;臨時登記階段的農藥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田間試驗示范、試銷;經正式登記取得農藥登記證的農藥,方可生產、銷售。
農藥研制者、生產者申請農藥登記時進行的農藥田間試驗,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指定的單位承擔。申請者自行安排的試驗結果,不得作為農藥登記的依據。
第七條經正式登記和臨時登記的農藥,在登記有效期限內改變劑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圍、使用方法的,在變更登記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申請田間試驗。
第八條生產農藥與肥料混合產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農藥登記。
第九條生產企業分裝已登記的農藥產品的,應當持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原農藥生產者同意分裝的委托書、農藥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等材料和農藥樣品,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程序申請辦理分裝農藥登記。
第三章農藥經營
第十條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經營防治衛生害蟲、衣料害蟲殺蟲劑的單位,可以依法直接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限的農藥產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銷售;但是,必須注明“過期農藥”字樣,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符合標準的,不得銷售。
第十二條禁止經營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合格證以及檢驗不合格的農藥。禁止經營國家禁用或者撤銷登記的農藥。禁止經營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的農藥。
第四章農藥使用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農業病、蟲、草、鼠害的預測工作,制定科學用藥規劃,組織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經濟、有益環境保護的農藥。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指導,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的發生。
第十五條使用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合理使用的'規定,按照農藥中文標簽或者中文說明書規定的用藥量、用藥次數、用藥方法和安全間隔期施藥,防止污染農副產品。
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
第十六條使用農藥應當注意保護環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種。
嚴禁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因農藥中毒而死亡的魚、蝦、鳥、獸等應當予以銷毀,不得銷售。
第十七條農藥使用后的包裝物和容器,應當按照規定回收,不得隨意丟棄。
嚴禁在飲用水源處清洗施藥器械。
第十八條禁止使用國家禁用或者撤銷登記的農藥產品。
第五章監督與服務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經營和使用的農藥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農藥經營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應當負責保密。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保方針,開展對農藥經營人員、使用人員的培訓活動,提高其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技術水平。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首次推廣使用的農藥產品,應當組織進行大田試驗、示范。未經大田試驗、示范的農藥,不得推廣使用。
第二十二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林業、衛生、環境保護、技術監督、糧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供銷合作社推薦的農藥技術專家,對已登記的農藥產品化學作用和農藥對人、畜、農作物、生態環境安全及應用效果等進行評價,并定期發布評價結果。
第二十三條經登記的農藥,在登記有效期內使用時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生態環境有嚴重危害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級報請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宣布限制使用或者撤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處理假農藥、劣質農藥、過期報廢農藥以及禁用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逐步建立健全對農副產品中農藥殘留量的檢測制度,做好檢測工作。
第二十六條省人民政府農業、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國務院農業、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農藥廣告審查辦法》的規定,對農藥廣告的審查、發布進行管理。未經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農藥廣告,不得發布。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分裝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國家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造成的危害后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生害蟲和蔬菜、瓜果、茶葉、中草藥材的;
(二)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發生農藥中毒、環境污染、農田藥害和喪失藥效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條例》規定給予處罰的,按照其規定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17
一、工作目標
通過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在全市范圍內基本杜絕非法農藥產品的流入,高毒農藥經營實現有限制、能控制、可追溯,農藥監管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度明顯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隱患大幅降低,農產品質量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二、工作內容
(一)做好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的宣傳工作
各縣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標語、資料、宣傳欄、培訓班等多種途徑和方式,向廣大群眾,尤其是農藥經營人員、種植戶廣泛宣傳,要把禁限用高毒農藥的種類、使用產生的危害以及對蔬菜、果樹產業健康發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帶來的安全隱患等作為重點,要讓廣大群眾和農藥經營者明白和理解高毒農藥的危害以及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積極引導群眾使用替代高毒農藥品種,提高廣大群眾抵制禁限用高毒農藥的自覺性。同時,要做好農藥經營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守法誠信安全經營意識;引導農藥經營人員理解、支持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工作,符合條件者可以自愿申請高毒農藥定點經營資格并做出承諾,獲得高毒高毒農藥定點經營資格后,嚴格執行“五項管理制度”(購進備案制、經營專柜制、銷售臺賬制、購買實名制和公開承諾制)。
(二)做好高毒農藥的摸底和市場清理工作
各縣區在做好廣泛宣傳工作的基礎上,要組織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所有農藥經營單位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清理,重點加強農藥批發市場、專業市場、零售大戶、集散地、鄉村流動商販以及植保站、農資公司、供銷社倉庫為重點的檢查,做到縣不漏戶、店不漏產品,對清查中發現的高毒農藥產品進行登記造冊。建議經營者采取退貨、折價給定點經營單位等形式盡快處理庫存高毒農藥,確保5月1日前全部按要求處理完畢。對非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逾期未處理仍繼續銷售的高毒農藥,各縣區要加大市場監督抽查力度,及時引導經營單位將剩余高毒農藥轉讓給定點經營單位。
(三)全面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
各縣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嚴格按照工作目標要求,根據經營單位的營業執照情況實行分級受理,由各級農藥監督機構按程序進行審批,確定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資格。對于具有一定的經營規模,信譽度良好,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場所與食品店、生活聚集地有一定隔離區的經營單位,經自愿申請,營業執照由縣(區)發的,由縣(區)農業局受理審核,市農業局批準,省級備案;營業執照由市級發的,由市農業局審核,省級批準。取得高毒農藥定點經營資格的,由省上統一頒發“陜西省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牌匾,并向社會公示。
(四)做好定點經營單位統一五項制度落實工作
對獲得高毒農藥定點經營資格的單位,全市統一實行“五項制度”嚴格管理。一是購進備案制。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購進農藥產品,要嚴格把關。凡具備“兩證一號”(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或生產批準證書、農藥標準號)、標簽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允許生產銷售的農藥產品,經農業部門登記備案后,方可銷售;沒有通過備案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格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通過登記把關,可以有效杜絕非法農藥進入流通環節,進一步凈化農藥市場。農藥登記備案管理要堅持市、縣聯動、以縣(區)為主。在一個縣(區)銷售的農藥產品,要到該縣(區)農藥執法機構備案,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縣(區)銷售的農藥產品,要到市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支隊備案。市和縣(區)兩級農藥執法機構要及時溝通信息,避免重復登記備案。對于高毒農藥產品銷售完畢后要及時向備案機構核銷。二是經營專柜制。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在經營門店必須設立高毒農藥銷售專柜,實行專柜擺放、封閉存放、明示標志、專人管理。三是銷售臺賬制。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必須按照統一要求,全面建立銷售臺賬,對高毒農藥產品的名稱、備案登記號、購買者姓名、身份證號、購買數量、購買時間、購買用途、聯系方式等進行詳細登記。四是購買實名制。購買高毒農藥人員,須憑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和所在地村委會(或合作經濟組織)出具的種植證明,根據需要限量購買。五是公開承諾制。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必須公開承諾嚴格執行“五項制度”,與當地農藥管理機構簽訂承諾書,并固定懸掛于店面醒目位置,接受農藥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和社會監督。
三、工作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4月1日至4月10日。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制度既是貫徹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進一步強化農藥監管的重要舉措,也是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行之有效的好辦法。今年省市農業工作會議都提出了明確要求。各縣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將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制度擺上今年農業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搞好宣傳發動,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制定方案階段。4月11日至4月30日。以縣(區)為單位,對轄區內的農藥經營單位及經營的高毒農藥產品進行全面調查摸底,登記造冊,掌握轄區內高毒農藥市場的第一手資料。在此基礎上,各縣區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方案要任務具體,步驟明晰,進度明確,措施有力,確保方案的科學、可行和可操作。
(三)全面實施階段。5月1日至9月30日。各縣區要按照方案要求,在轄區內全面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5月1日至5月10日為申請受理階段,5月11日至5月31日為審核把關階段,6月1日至6月10為上報批準階段,6月11日至9月30為全面實施五項制度提高完善階段。各縣區要倒排工期,分步實施,務實求實,扎實推進,確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務。對批準確定的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監督。
四、工作要求
加強組織領導。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是一項把關要嚴格、操作要規范、關系現代農業發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強度大。各縣區也要成立專門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靠上抓,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為確保按時完成任務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18
施用化學農藥,防治病、蟲、草、鼠害,是奪取農業豐收的重要措施。如果使用不當,亦會污染環境和農畜產品,造成人、畜中毒或死亡。為了保證安全生產,特作如下規定:
一、農藥分類
根據目前農業生產上常用農藥(原藥)的毒性綜合評價(急性口服、經皮毒性、慢性毒性等),分為高毒、中等毒、低毒三類。
1、高毒農藥:有3911、蘇化203、1605、甲基1605.1059。殺螟威、久效磷、磷胺、甲胺磷、異丙磷、三硫磷、氧化樂果、磷化鋅、磷化鋁、氰化物、呋喃丹、氟乙酰胺、砒霜、殺蟲脒、西力生、賽力散、潰瘍凈、氯化苦、五氯酚、二溴氯丙烷、401等。
2、中等毒農藥:有殺螟松、樂果、稻豐荼、乙硫磷、來胺硫磷、皮蠅磷、六六六、高丙體六六六、毒殺芬、氯丹、滴滴滴、西維因、害撲威、葉蟬散、速滅威、混滅威、抗蚜威、倍硫磷、敵敵畏、擬除蟲菊酯類、克瘟散、稻瘟凈、敵克松、402、福美砷、稻腳青、退菌特、代森銨、代森環、2,4―滴、燕麥敵、毒草胺等。
3、低毒農藥:有敵百蟲、馬拉松、乙酰甲胺磷、辛硫磷、三氯殺螨醇、多菌靈、托布津、克菌丹、代森鋅、福美雙、萎銹靈、異稻瘟凈、乙磷鋁、百菌清、除草醚、敵稗、阿特拉津、去草胺、拉索、殺草丹、2甲4氯、綠麥隆、敵草隆、氟樂錄、苯達松、茅草枯、草甘膦等。
4、高毒農藥只要接觸極少量就會引起中毒或死亡。中、低毒農藥雖較高毒農藥的毒性為低,但接觸多,搶救不及時也會造成死亡,因此使用農藥必須注意經濟和安全。
二、農藥使用范圍
凡已訂出“農藥安全使用標準”的品種,均按照“標準”的要求執行。尚未制定“標準的品種,執行下列規定:
1、高毒草農藥:不準用于蔬菜、茶葉、果樹、中藥材等作物,不準用于防治衛生害蟲與人、畜皮膚病。除殺鼠劑外,也不準用于毒鼠。氟乙酰胺禁止在農作物上使用,不準做殺鼠劑。“3911”乳油只準用于拌種,嚴禁噴霧使用。呋喃丹顆粒只準用于拌種、用工具溝施或戴手套撒土,不準浸水后噴霧。
2、高殘留農藥:六六六、滴滴滴、氯丹,不準在果樹、蔬菜、茶樹、中藥材、煙草、咖啡、胡椒、香茅等到作物上使用。氯丹只準確性用于拌種,防治地下害蟲。
3、殺蟲脒:可用于防治棉花紅蜘蛛、水稻螟蟲等。根據殺蟲脒毒性的研究結果,應控制使用。在水稻整個生長期內,只準使用一次。每畝用25%水劑2兩,距收割期不得少于40天,每畝用25%水劑四兩,距收割期不得少于70天。禁止在其他糧食、油料、蔬菜、果樹、藥材、茶葉、煙草、甘蔗、甜菜等作物上使用。在防治棉花害蟲時,亦應盡量控制使用次數和用量。噴霧時,要避免人身直接接觸藥液。
4、禁止用農藥毒魚、蝦、青蛙和有益的鳥獸。
三、農藥的購買、運輸和保管
1、農藥由使用單位指定專人憑證購買。買農藥時必須注意農藥的包裝,防止破漏。注意農藥的品名、有效成份含量、出廠日期、使用說明等,鑒別不清和質量失效的農藥不準確性使用。
2、運輸農藥時,應先檢查包裝是否完整,發現有滲漏、破裂的',應用規定的材料重新包裝后運輸,并及時妥善處理被子污染的地面、運輸工具各包裝材料。搬運農藥時要輕拿輕放。
3、農藥不得與糧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載、混放。
4、農藥應集中在生產隊、作業組或專業隊設專用庫、專用柜和專人保管,不能分戶保存。門窗要牢固,通風條件要好,門、柜要加鎖。
5、農藥進出倉庫應建立登記手續,不準隨意存取。
四、農藥使用中的注意事項
1、配藥時,配藥人員要戴膠皮手套,必須用量具按照規定的劑量稱取藥液或藥粉,不得任意增加用量。嚴禁用手拌藥。
2、拌種要用工具攪拌,用多少,拌多少,拌過藥的種子應盡量用機具播種。如手撒或點種時必須戴防護手套,以防皮膚吸收中毒。剩余的毒種應銷毀,不準用作口糧或飼料。
3、配藥和拌種應選擇遠離飲用水源,居民點的安全地方,要有專人看管,嚴防農藥、毒種丟失或被人、畜、家禽誤食。
4、使用手動噴霧器噴藥品時應隔行噴。手動和機動藥械均不能左右兩邊同時噴。大風和中午高溫時應停止噴藥。藥桶內藥液不能裝得過滿,以免晃出桶外,污染施藥人員的身體。
5、噴藥前應仔細檢查藥械的開頭接關、噴頭等處螺絲是否擰緊,藥桶有無滲漏,以免漏藥污染。噴藥過程中如發生堵塞時,應先用清水沖冼后再排除故障。絕對禁止用嘴吹吸噴頭和濾網。
6、施用過高毒農藥的地方要堅立標志,在一定時間內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草。
7、用藥工作結束后,要及時將噴霧器清潔干凈,連同剩余藥劑一起交回倉庫保管,不得帶回家去。清洗藥械的污水應選擇安全地點妥善處理,不準隨地潑灑,防止污染飲用水源和養魚塘。盛過農藥的`包裝物品,不準用盛糧食、油、酒水等食品和飼料。裝過農藥的空箱、瓶、袋等要集中處理。浸種用過的水缸要洗凈集中保管。
五、施藥人員的選擇和個人防護
1、施藥人員由生產隊選拔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的青壯年擔任,并應經過一定的技術培訓。
2、凡體弱多病者,患皮膚病和農藥中毒及其他疾病尚未恢復健康者,哺乳期、孕期、經期的婦女,皮膚損傷未愈者不得噴泉藥或暫停噴藥。噴藥不準帶小孩到作業地點。
3、施藥人員在打藥期間不得飲酒。
4、施藥人員打藥時必須戴防毒口罩,穿長袖上衣、長褲和鞋、襪。在操作時禁止吸煙、喝水、吃東西,不能用手擦嘴、臉、眼睛,絕對不準互相噴射嬉鬧。每日工作后喝水、抽煙、吃東西之前要用肥皂徹底清洗手、臉和漱口。有條件的應洗澡。被子農藥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時換洗。
5、施藥人員每天噴藥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小時。使用背負式機動藥械,要兩人輪換操作。
6、操作人員如有頭痛、頭昏、惡心、嘔吐等癥狀時,應立即離開施藥現場,脫去污染的衣服,漱口、擦洗手、臉各皮膚等暴露部位,及時送醫院治療。
六、農藥安全使用操作規程
1、購買和使用農藥,要仔細閱讀標簽,不要購買和使用沒有標簽或標簽模糊不清、有關證號不全的農藥(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
2、農藥儲運,應遠離食品。農藥不得與糧食、蔬菜、瓜果、食品及日用品等物品混載、混放。包裝農藥的箱、瓶、袋等應集中處理,禁止用于盛裝食品、飲料和飼料。
3、配制農藥要選擇專用器具量取和攪拌農藥。決不能直接用手取藥和攪拌農藥。
4、施藥機械出現滴漏或噴頭堵塞等故障,要及時正確維修,不能用滴漏噴霧器施藥,更不能用嘴直接吹吸堵塞噴頭。
5、田間施用農藥,必須穿防護衣褲和防護鞋,戴口罩、帽子和防護手套。
6、田間噴撒農藥,要注意風力、風向及晴雨等天氣變化。應在無雨、3級風以下天氣施藥,不能逆風噴施農藥。夏季高溫季節噴施農藥,要在上午10時前和下午4時后進行,中午不能噴藥。施藥人員每天噴藥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小時。
7、選擇適用農藥,注意農藥安全間隔期,避免殘留。
8、瓜類、蔬菜、果樹、茶葉、中藥材等作物,嚴禁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
9、劇毒農藥只準用于拌種、工具溝施或戴手套撒毒土,嚴禁兌水噴霧。
10、配藥、施藥現場,嚴禁抽煙、用餐和飲水。
11、科學用藥,不得隨意加大施劑量和改變施藥方法。
12、保護天敵,減少用藥。
13、施過農藥的地塊要樹立標志,在一定時間內,禁止進入田間進行農事操作、放牧、割草等。
14、農藥應用原包裝存放、農藥空瓶(袋)應在清洗三次后,遠離水源深埋或焚燒。
15、施藥結束后,要立即用肥皂洗澡和更換干凈衣物,并將施藥時穿戴的衣褲鞋帽及時洗凈。
16、施藥人員出現頭疼、頭昏、惡心、嘔吐等中毒癥狀時,應立即離開施藥現場,脫掉污染衣褲,及時帶上農藥標簽到醫。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19
1、公司經理是本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建立經營安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督促檢查安全工作,及時消除經營安全事故隱患。
2、負責組織本單位職工學習有關安全經營的規定和要求,貫徹執行集團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教育職工遵紀守法,制止違章行為。
3、組織好本單位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消除并報告總公司,發生事故立即報告,并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
4、搞好安全器材,消防設施,防護器材檢查和維護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狀態,督促教育職工合理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5、加強職工管理和培訓,提高職工經營和管理水平,提高經營業務能力,保持倉庫、經營場所清潔、整齊,爭創文明經營管理單位。
6、員工要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反經營安全管理規定,努力工作,熱情待客,文明經商。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20
一、發生農藥中毒事故,農藥經營者應當及時與衛生部門聯系,在衛生部門指導下開展搶救工作。
二、發生農藥藥害事故,農藥經營者應當及時報告農業主客部門,查明藥害原因,及時指導補救。
三、發現農藥對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等有嚴重危害或者較大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有關生產企業、供貨人和購買人,向所在地農業主管部門報告,并記錄停止銷售和通知情況。
四、發現農對生態環境有嚴重危害或較大風險的,應停止銷售,及時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采取補救措施。
五、發生農藥火災時,農藥經營者應第一時間報告消防部門,做好火災撲救工作。
六、發生農藥破漏時,應及時清除干凈,集中存放。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2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貫徹實施,加強對農藥登記、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促進農藥工業技術進步,保證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農業部負責全國農藥登記、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或參與制定農藥安全使用、農藥產品質量及農藥殘留的國家或行業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農業部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登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研制者和生產者申請農藥田間試驗和臨時登記資料的初審,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縣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負責全國的農藥具體登記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具體登記工作。
第四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機構實施農藥監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單位不得從事農藥經營活動。
第二章 農藥登記
第五條 對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實行認證制度。
農業部負責組織對農藥登記藥效試驗單位、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單位、農藥登記毒理學試驗單位和農藥登記環境影響試驗單位的認證,并發放認證證書。
經認證的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應當接受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農業部制定并《農藥登記資料要求》。
農藥研制者和生產者申請農藥田間試驗和農藥登記,應當按照《農藥登記資料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條 新農藥應申請田間試驗、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
(一)田間試驗
農藥研制者在我國進行田間試驗,應當經其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初審后,向農業部提出申請,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經審查批準后,農藥研制者持農藥田間試驗批準證書與取得認證資格的農藥登記藥效試驗單位簽訂試驗合同,試驗應當按照《農藥田間藥效試驗準則》實施。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對田間試驗的初審,應當在農藥研制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
境外及港、澳、臺農藥研制者的田間試驗申請,申請資料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審查。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應當自農藥研制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完成田間試驗資料審查。
(二) 臨時登記
田間試驗后,需要進行示范試驗(面積超過10公頃)、試銷以及在特殊情況下需要使用的農藥,其生產者須申請原藥和制劑臨時登記。其申請登記資料應當經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初審后,向農業部提出臨時登記申請,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對申請資料進行綜合評價,經農藥臨時登記評審委員會評審,符合條件的,由農業部發給原藥和制劑農藥臨時登記證。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對臨時登記資料的初審,應當在農藥生產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
境外及港、澳、臺農藥生產者向農業部提出臨時登記申請的,申請資料由農藥檢定所審查。
農業部組織成立農藥臨時登記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農藥臨時登記評審委員會一至二個月召開一次全體會議。農藥臨時登記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承擔。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應當自農藥生產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完成臨時登記評審。
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可以續展,累積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年。
(三) 正式登記
經過示范試驗、試銷可以作為正式商品流通的農藥,其生產者須向農業部提出原藥和制劑正式登記申請,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經國務院農業、化工、衛生、環境保護部門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審查并簽署意見后,由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價,符合條件的,由農業部發給原藥和制劑農藥登記證。
農藥生產者申請農藥正式登記,應當提供兩個以上不同自然條件地區的示范試驗結果。示范試驗由省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技術推廣部門承擔。
農業部組織成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下設農業、毒理、環保、工業等專業組。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和一至二次主任委員會議。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承擔。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應當自農藥生產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一年內組織完成正式登記評審。
農藥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可以續展。
第八條 經正式登記和臨時登記的農藥,在登記有效期限內,同一廠家或者不同廠家改變劑型、含量(配比)或者使用范圍、使用方法的,農藥生產者應當申請田間試驗、變更登記。
田間試驗、變更登記的申請和審批程序同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第(二)項。
變更登記包括臨時登記變更和正式登記變更,分別發放農藥臨時登記證和農藥登記證。
第九條 生產其他廠家已經登記的相同農藥的,農藥生產者應當申請田間試驗、變更登記,其申請和審批程序同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第(二)項。
對獲得首次登記的,含新化合物的農藥登記申請人提交的數據,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予以保護。
申請登記的農藥產品質量和首家登記產品無明顯差異的,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記之日起6年內,經首家登記廠家同意,農藥生產者可使用其原藥資料和部分制劑資料;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記之日起6年后,農藥生產者可免交原藥資料和部分制劑資料。
第十條 生產者分裝農藥應當申請辦理農藥分裝登記,分裝農藥的原包裝農藥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登記過的。農藥分裝登記的申請,應當經農藥生產者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初審后,向農業部提出,由農藥檢定所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經審查批準后,由農業部發給農藥臨時登記證,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可隨原包裝廠家產品登記有效期續展。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應當自農藥生產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完成分裝登記評審。
第十一條 經審查合格的農藥登記申請,農業部應當在評審結束后10日內決定是否頒發農藥臨時登記證或農藥正式登記證。
第十二條 農藥登記證、農藥臨時登記證和農藥田間試驗批準證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藥審批專用章。
第十三條 農藥名稱是指農藥的通用名稱或簡化通用名稱,直接使用的衛生農藥以功能描述詞語和劑型作為產品名稱。農藥名稱登記核準和使用管理的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農藥的通用名稱和簡化通用名稱不得申請作為注冊商標。
第十四條 農藥臨時登記證需續展的,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滿一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農藥登記證需續展的,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滿三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逾期提出申請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對所受理的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續展申請,農業部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續展,但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五條 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的農藥生產廠家因故關閉的,應當在企業關閉后一個月內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交回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逾期不交的,由農業部宣布撤銷登記。
第十六條 如遇緊急需要,對某些未經登記的農藥、某些已禁用或限用的農藥,農業部可以與有關部門協商批準在一定范圍、一定期限內使用和臨時進口。
第十七條 農藥登記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責任為申請者提供的資料和樣品保守技術秘密。
第十八條 農業部定期農藥登記公告。
第十九條 農藥生產者應當指定專業部門或人員負責農藥登記工作。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應當對申請登記人員進行相應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條 進行農藥登記試驗(藥效、殘留、毒性、環境)應當提供有代表性的樣品,并支付試驗費。試驗樣品須經法定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確認樣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與標明值相符,方可進行試驗。
第三章 農藥經營
第二十一條 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植物保護站,土壤肥料站,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農藥生產企業,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單位可以經營農藥。
農墾系統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農業技術推廣單位,按照直供的原則,可以經營農藥;糧食系統的儲運貿易公司、倉儲公司等專門供應糧庫、糧站所需農藥的經營單位,可以經營儲糧用農藥。
日用百貨、日用雜品、超級市場或者專門商店可以經營家庭用防治衛生害蟲和衣料害蟲的殺蟲劑。
第二十二條 農藥經營單位不得經營下列農藥:
(一)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準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的國產農藥;
(二)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的進口農藥;
(三)無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藥;
(四)過期而無使用效能的農藥;
(五)沒有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的農藥;
(六)撤銷登記的農藥。
第二十三條 農藥經營單位對所經營農藥應當進行或委托進行質量檢驗。
第二十四條 農藥經營單位向農民銷售農藥時,應當提供農藥使用技術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項等服務。
第四章 農藥使用
第二十五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保方針,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病、蟲、草、鼠害發生情況,提出農藥年度需求計劃,為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農藥產銷宏觀調控提供依據。
第二十六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指導農民按照《農藥安全使用規定》和《農藥合理使用準則》等有關規定使用農藥,防止農藥中毒和藥害事故發生。
第二十七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做好農藥科學使用技術和安全防護知識培訓工作。
第二十八條 農藥使用者應當確認農藥標簽清晰,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生產批準文件號齊全后,方可使用農藥。
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產品標簽規定的劑量、防治對象、使用方法、施藥適期、注意事項施用農藥,不得隨意改變。
第二十九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大力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瓜類、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等。
第三十條 為了有計劃地輪換使用農藥,減緩病、蟲、草、鼠的抗藥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農業部審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區域內限制使用某些農藥。
第五章 農藥監督
第三十一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農藥執法人員。農藥執法人員應當是具有相應的專業學歷、并從事農藥工作三年以上的技術人員或者管理人員,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執法證,持證上崗。
第三十二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的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農藥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農藥執法人員對農藥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的保密技術資料,應當承擔保密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假農藥、劣質農藥需進行銷毀處理的,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農藥廢棄物的安全處理規程進行,防止污染環境;對有使用價值的,應當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檢驗,必要時要經過田間試驗,制訂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三十四條 禁止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農副產品。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農副產品農藥殘留量的檢測工作。
第三十五條 農藥廣告內容必須與農藥登記的內容一致,農藥廣告經過審查批準后方可。農藥廣告的審查按照《廣告法》和《農藥廣告審查辦法》執行。
通過重點媒介的農藥廣告和境外及港、澳、臺地區農藥產品的廣告,由農業部負責審查。其他廣告,由廣告主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廣告審查具體工作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和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承擔。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農藥案件的有關情況。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對未取得農藥臨時登記證而擅自分裝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分裝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對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生產、經營假農藥的,劣質農藥有效成分總含量低于產品質量標準30%(含30%)或者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的,沒收假農藥、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生產、經營劣質農藥有效成分總含量低于產品質量標準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產品標準中乳液穩定性、懸浮率等重要輔助指標嚴重不合格的,沒收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生產、經營劣質農藥有效成分總含量高于產品質量標準70%的,或者按產品標準要求有一項重要輔助指標或者二項以上一般輔助指標不合格的,沒收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四)生產、經營的農藥產品凈重(容)量低于標明值,且超過允許負偏差的,沒收不合格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單位,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下,負責處理被沒收的假農藥、劣質農藥,拖延處理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生產、經營假農藥和劣質農藥的單位承擔。
第三十九條 對經營未注明過期農藥字樣的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的農藥產品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收繳或者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的決定由農業部作出。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違法生產、經營農藥的銷售收入。
第四十二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農藥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對《條例》第二條所稱農藥解釋如下:
(一)《條例》第二條(一)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包括昆蟲、蜱、螨)、草和鼠、軟體動物等有害生物的是指農、林、牧、漁業中的種植業用于防治植物病、蟲(包括昆蟲、蜱、螨)、草和鼠、軟體動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條例》第二條(三)調節植物生長的是指對植物生長發育(包括萌發、生長、開花、受精、座果、成熟及脫落等過程)具有抑制、刺激和促進等作用的生物或者化學制劑;通過提供植物養分促進植物生長的適用其他規定。
(三)《條例》第二條(五)預防、消滅或者控制蚊、蠅、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是指用于防治人生活環境和農林業中養殖業用于防治動物生活環境衛生害蟲的。
(四)利用基因工程技術引入抗病、蟲、草害的外源基因改變基因組構成的農業生物,適用《條例》和本《實施辦法》。
(五)用于防治《條例》第二條所述有害生物的商業化天敵生物,適用《條例》和本《實施辦法》。
(六)農藥與肥料等物質的混合物,適用《條例》和本《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下列用語定義為:
(一)新農藥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國批準登記的國內外農藥原藥和制劑。
(二)新制劑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與已經登記過的相同,而劑型、含量(配比)尚未在我國登記過的制劑。
(三)新登記使用范圍和方法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劑與已經登記過的相同,而使用范圍和方法是尚未在我國登記過的。
第四十六條 種子加工企業不得應用未經登記或者假、劣種衣劑進行種子包衣。對違反規定的,按違法經營農藥行為處理。
第四十七條 我國作為農藥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國際公約(PIC)成員國,承擔承諾的國際義務,有關具體事宜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承辦。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凡與《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相抵觸的規定,一律以《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為準。
農藥使用辦法一、粉劑。粉劑不易溶于水,一般不能加水噴霧,低濃度的粉劑供噴粉用,高濃度的粉劑用作配制毒土、毒餌、拌種和土壤處理等。粉劑使用方便,工效高,宜在早晚無風或風力微弱時使用。
二、可濕性粉劑。吸濕性強,加水后能分散或懸浮在水中。可作噴霧、毒餌和土壤處理等用。
三、可溶性粉劑(水溶劑)。可直接對水噴霧或潑澆。
四、乳劑(也稱乳油)。乳劑加水后為乳化液,可用于噴霧、潑澆、拌種、浸種、毒土、涂莖等。
五、超低容量制劑(油劑)。是直接用來噴霧的藥劑,是超低容量噴霧的專門配套農藥,使用時不能加水。
六、顆粒劑和微粒劑。是用農藥原藥和填充劑制成顆粒的農藥劑型,這種劑型不易產生藥害。主要用于灌心葉、撒施、點施、拌種、溝施等。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2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藥經營行為,加強農藥經營許可管理,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藥經營許可的申請、審查、核發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農藥的,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
第四條農業部負責監督指導全國農藥經營許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農業部門)核發;其他農藥經營許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根據農藥經營者的申請分別核發。
第五條農藥經營許可實行一企一證管理,一個農藥經營者只核發一個農藥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加強農藥經營許可信息化管理,及時將農藥經營許可、監督管理等信息上傳至農業部規定的農藥管理信息平臺。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并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
(三)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
(四)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五)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六)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農藥相關專業知識和病蟲害防治的專業技術人員,并有兩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歷;
(二)有明顯標識的銷售專柜、倉儲場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設備;
(三)符合省級農業部門制定的限制使用農藥的定點經營布局。
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也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相關規定。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應當符合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規定。
第八條 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
(四)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
(五)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
(六)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七)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
(八)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申請材料應當同時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不需要農藥經營許可的,即時告知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錯誤的,允許申請者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對農藥經營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農業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證編號、經營者名稱、住所、營業場所、倉儲場所、經營范圍、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事項。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注明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等事項。農藥經營許可證編號規則為:農藥經許+省份簡稱+發證機關代碼+經營范圍代碼+順序號(四位數)。經營范圍按照農藥、農藥(限制使用農藥除外)分別標注。農藥經營許可證式樣由農業部統一制定。
第四章 變更與延續
第十三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改變農藥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調整分支機構,或者減少經營范圍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變更申請表和相關證明等材料。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辦理。符合條件的,重新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經營范圍增加限制使用農藥或者營業場所、倉儲場所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農藥的,農藥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續。
第十六條 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延續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申請表、農藥經營情況綜合報告等材料。
第十七條 原發證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請或者不符合農藥經營條件要求的`,不予延續。
第十八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說明原因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
(一)專門經營衛生用農藥的;
(二)農藥經營者在發證機關管轄的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
(三)農藥生產企業在其生產場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農藥,或者向農藥經營者直接銷售本企業生產農藥的。
第二十條 農藥經營者應當將農藥經營許可證置于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農藥管理條例》規定,建立采購、銷售臺賬,向購買人詢問病蟲害發生情況,必要時應當實地查看病蟲害發生情況,科學推薦農藥,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不得誤導購買人。限制使用農藥的經營者應當為農藥使用者提供用藥指導,并逐步提供統一用藥服務。
第二十一條 限制使用農藥不得利用互聯網經營。利用互聯網經營其他農藥的,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超出經營范圍經營限制使用農藥,或者利用互聯網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按照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處理。
第二十二條 農藥經營者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季度農藥經營數據上傳至農業部規定的農藥管理信息平臺或通過其他形式報發證機關備案。農藥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農藥經營許可證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農業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對農藥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調查統計農藥銷售情況,建立農藥經營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發現農藥經營者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證機關吊銷其農藥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依法注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一)農藥經營者申請注銷的;
(二)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農藥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四)農藥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吊銷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職責,自覺接受農藥經營者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上級農業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農業部門農藥經營許可管理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向其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農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調查處理;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農藥經營監督管理職責,所轄行政區域的違法農藥經營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經營許可或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拒不準予經營許可;
(三)參與農藥生產、經營活動;
(四)有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有權向農業部門舉報,農業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嚴格為舉報人保密。經查證屬實,并對生產安全起到積極作用或者挽回損失較大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條 農藥經營者違法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23
一是調整農藥管理體制。《修訂草案》規定,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藥監督管理工作,包括農藥登記、生產許可、經營許可、違法行為處罰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加強了農藥監督管理保障,賦予農業部門現場檢查、抽查檢測、調查了解、查閱復制有關資料、查封扣押產品及相關設備材料、查封場所等手段。
二是取消農藥臨時登記。《修訂草案》取消了農藥臨時登記。擴大了農藥登記的申請主體,新農藥研制者也可以申請農藥登記。同時允許轉讓登記資料,但登記證不允許轉讓。明確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組成,增加了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有關專家。改革農藥登記試驗管理制度,登記試驗單位由農業部認定,新農藥登記試驗由農業部批準,其他報省級農業部門備案。
三是實施農藥生產許可。《修訂草案》明確由省級農業部門負責實施農藥生產許可制度;針對委托生產行為,規定委托人要取得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受托人要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此外,還加強了農藥標簽的.管理,規定限制使用農藥的標簽還要標注“限制使用”字樣和限制要求,用于食用農產品的農藥產品標簽應當標注安全間隔期。
四是實施農藥經營許可。《修訂草案》明確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農業部門實施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對已取得經營許可的農藥經營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免予辦理經營許可證,但需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備案。此外,《修訂草案》規定境外企業不得直接銷售農藥,需要設立銷售機構或委托機構。
五是明確使用者義務。《修訂草案》對農藥使用者義務作出詳細規定,包括不得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生害蟲,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等。完善農藥使用指導分工,明確農業部門提供免費技術培訓、鼓勵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指輪換使用農藥等職責。規定縣級政府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農藥減量計劃。此外,《修訂草案》還增設了農藥廢棄物回收制度、農藥使用事故包括和處理制度以及農藥應急用藥管理制度。
六是建立質量可追溯制度。《修訂草案》建立了農藥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包括生產環節原材料采購查驗、進貨記錄和出廠銷售記錄,經營環節進貨查驗、建立采購臺賬和銷售臺賬(衛生用農藥除外),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要建立農藥使用記錄。
七是健全召回、退出機制。《修訂草案》建立農藥召回制度,發現農藥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等有嚴重危害或者較大風險,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要分別采取措施,及時召回問題產品并報告。建立已登記農藥退出機制,對已登記農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監測,發現危害嚴重或風險較大的產品,可撤銷、變更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必要時決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此外,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農業部門要定期開展農藥生產、銷售、使用情況調查。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24
一、農藥經營人員應熟練掌握所經營農藥的危險特性。
二、農藥進貨時應入庫驗收,農藥包裝規范、合法的方可進庫,按不同種類合理儲存。
三、經營場所應定期安全檢查,保持良好的.通風、防潮、整潔。
四、銷售農藥時,需直接接觸農藥時,應戴用防護器具,向使用者正確說明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
五、過期及失效農經及時清移出營業場所,堆放到倉庫相應區域并上報農業主管部門集中處理。
六、不向未成年人銷售農藥,發生農藥安全事故時,及時向相關部門匯報。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25
一、熟練使用電腦,及時準確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
二、購進農藥后,及時建立農藥采購臺賬,如實記錄農藥名稱、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規格、數量、生產企業和供貨人名稱及其、進貨日期等內容。
三、銷售農藥后,及時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企業、購買人、銷售日期等內容。
四、農采購、銷售臺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五、必要時建立紙質農藥采購、銷售臺賬。
六、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5日內,將上季度農藥經營數據上傳至農業部規定的農藥管理信息平臺或者通過其他形式報發證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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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
二、購進農藥時,查驗產品包裝、標簽,不購進包裝、標簽不合法的'農藥產品。
三、購進的農藥必須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四、核對購進農藥的有關許可證明文件,不購進無生產許可證、無農藥登記證及無產品質量標準的農產品。
五、嚴格檢查農藥產品標簽或說明書,與農登記公告核對無誤后,方可購進。
六、購進農藥后,及時建立農藥采購臺賬,如實記錄農藥名稱、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規格、數量、生產企業和供貨人名稱及其我、進貨日期等內容,采購臺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27
第一條為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據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藥是指用于以下不同目的、場所的各類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
(一)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包括昆蟲、蜱、螨)、草和鼠、軟體動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倉儲病、蟲、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
(四)用于農業、林業產品防腐或者保鮮的;
(五)預防、消滅或者控制蚊、蠅、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壩、鐵路、機場、建筑物和其他場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條鼓勵、支持研制、生產、經營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
第四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包括原藥生產、制劑加工和分裝,下同)、經營和使用農藥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五條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區(不含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做好農藥推廣和科學使用的宣傳、培訓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化工、環境保護、衛生、林業、糧食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藥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和使用指導工作。
第二章農藥生產和經營
第六條農藥生產應當符合國家農藥工業的產業政策,開辦農藥生產企業應符合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并按規定報經批準。
第七條生產農藥必須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農藥生產批準文件。分裝農藥必須依法取得分裝登記證。
第八條經批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新農藥田間試驗的,應當告知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經營農藥必須是國家規定的允許經營農藥的單位。
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業務人員;
(二)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污染防治設施、措施;
(三)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規章制度;
(四)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對農藥經營單位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經營條件的,發給準予經營農藥的證明文件。
農藥經營單位憑準予經營農藥的證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農藥經營活動。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所發放的經營農藥的證明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農藥經營單位經營的農藥,必須同時具有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
農藥經營單位經營的進口農藥必須具有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
農藥經營單位購進農藥時應當向生產企業或供貨單位索取有關證件的復印件,并與農藥產品標簽標明的內容核對無誤后,方可進貨。
禁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
第十二條藥經營單位存放農藥應當有專柜或者專倉,不得與食品、種子、飼料、日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裝、混放,并不得與食品、飼料混業經營。
農高毒、劇毒農藥應當單獨存放,專人負責保管。
第十三條農藥生產、經營單位銷售農藥時,必須出具售貨票據。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的農藥產品包裝必須貼有標簽或者附具說明書,標簽或說明書的主要內容應與登記內容一致。農藥產品標簽或說明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農藥名稱;
(二)農藥登記證號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生產批準文件號、產品標準號;
(三)有效成份、劑型、含量、凈重量或凈容量;
(四)產品性能、農藥類別、毒性標志;
(五)使用技術和方法;
(六)注意事項;
(七)生產日期和有效期;
(八)企業名稱、地址。
分裝農藥的標簽或說明書除應載明前款所列內容外,還應載明分裝日期、分裝單位和分裝登記證號。
標簽或說明書的內容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五條沒有標簽、說明書或者標簽脫落、標簽字跡模糊、標簽殘缺不全的農藥不準銷售。
第十六條農藥經營單位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經營、使用的農藥。
第十七條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限的農藥產品,如需繼續銷售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銷售,但必須注明“過期農藥”字樣,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十八條經營家庭用防治衛生害蟲和衣料害蟲的殺蟲劑,不適用本章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
第三章農藥使用
第十九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保方針,積極推廣安全、高效農藥,開展農藥使用技術培訓,提高施藥技術水平,并做好病、蟲害預測預報工作。
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農業病、蟲、草、鼠害發生情況,制定農藥輪換使用規劃,有計劃地輪換使用農藥,減緩病、蟲、草、鼠的抗藥性,提高防治效果。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農藥使用管理責任制,負責農藥安全使用的宣傳和教育,組織合理使用農藥。
第二十條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為維護農業生態環境,有效防治農作物病蟲害,降低農副產品農藥殘留量,應當適時公告在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禁止銷售和使用的農藥品種。
第二十一條使用農藥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接受農業、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指導,不得亂用、濫用農藥,防止農藥污染環境、農藥中毒和藥害事故。
第二十二條農藥使用者在購進、使用農藥時,應當確認農藥標簽或說明書完整、清晰。
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標簽或說明書規定的用量、適用作物、防治對象、使用方法、施藥時期、注意事項正確配藥、施藥,不得隨意改變。
第二十三條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禁止用于蔬菜、瓜果、食用菌、中草藥材和制茶作物等。
禁止使用農藥捕殺水產、鳥獸、畜禽類等動物。因農藥中毒而死亡的動物應當予以銷毀,禁止銷售、食用。
第二十四條城市園林綠化病蟲害防治,應當使用高效、低毒農藥。
在城市建成區內禁止噴灑劇毒、高毒農藥。
第二十五條在城市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內和城市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
第二十六條農藥使用者應當妥善保管農藥。農藥使用過程中的施藥工具、容器及農藥殘留物應當及時作回收、清洗或深埋等處理,并應當防止污染水源和土壤。
第二十七條施用過農藥的作物必須在農藥安全間隔期滿后方可采收、出售和食用。
第二十八條施用過劇毒、高毒農藥的地方,施藥者應在農藥安全間隔期內設立標識或告示,防止人畜中毒。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農藥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按規定抽取樣品和查閱、復制被監督檢查單位的有關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隱瞞。
農藥執法人員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合法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農藥監督檢查時,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有權對有證據證明涉嫌生產、銷售假農藥、劣質農藥和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的農藥予以查封或扣押。查封或扣押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對查封、扣押的涉嫌假農藥、劣質農藥和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的農藥,應當在查封、扣押期限內作出處理,經鑒定不屬假農藥、劣質農藥或者逾期未作出處理的,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
第三十二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者建立檔案,并公布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者的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和假農藥、劣質農藥的名稱。
第三十三條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農副產品農藥殘留量的檢測工作。對農副產品按規定抽取樣品,進行農藥殘留量檢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
第三十四條禁止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規定標準的農副產品。
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經檢測確認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規定標準的農副產品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發生農藥藥害和人畜農藥中毒事故,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報告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和技術鑒定,分清事故責任,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對沒收的假農藥、劣質農藥、過期報廢農藥、禁用農藥以及無農藥登記證農藥、廢棄的農藥包裝和其他含有農藥的廢棄物,需要進行銷毀處理的,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并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銷毀沒收的農藥,所需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農藥生產或經營單位設置戶外廣告或利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廣告,其內容必須與農藥登記內容一致,并依照廣告法和國家有關農藥廣告管理的規定接受審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
(二)生產、經營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的農藥的;
(三)生產、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已撤銷登記的農藥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農藥與食品、種子、飼料、日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裝、混放或與食品、飼料混業經營的;
(二)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用于蔬菜、瓜果、食用菌、中草藥材和制茶作物等,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在城市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內和城市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
(四)在城市建成區內噴灑劇毒、高毒農藥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銷售禁止銷售、使用農藥的;
(二)經營未注明“過期農藥”字樣的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的農藥的;
(三)農藥產品標簽或說明書內容不符合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規定標準的農副產品的,由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超標的農副產品,對生產者、批發經營者,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藥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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