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陽市公積金貸款抵押政策依據
第十五條:受托銀行應根據“中心”的委托協議,與借款人、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分別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辦理相關手續并進行貸款管理。
第十六條 借款人以所購自住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房產現值的70%,并辦理抵押登記。
第十七條 房產在抵押期間,借款人可以自己使用,承擔有妥善保管、維修和保證其完好的責任。并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在抵押期滿之前,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第十八條 借款人用有價證券質押的.,質押金額最高不能超過質押物價值的80%(以記名或有價證券質押的,還須辦理出資登記手續)。質押期內,出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質押物進行掛失或追索。
第十九條 借款人以房產作抵押或以有價證券作質押的、抵押質押期間,貸款人為抵押物、質押物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在未取得住房產權證之前,應在產權監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賬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并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金不得低于貸款額度的20%)。
第二十一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有關規定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
第二十三條 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貸款人應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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