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濟補償金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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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勞動法關于濟補償金的內容

  下面跟隨小編一起來學習一下關于勞動法的相關內容吧,了解多一點勞動法的內容,在我們以后的工作中有幫助哦,一起來閱讀吧。

   勞動法關于濟補償金的內容

   (一)勞動爭議案件一般舉證內容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2、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的送達日期。

  3、勞動關系的證明: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雇傭關系的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關證明或當事人其他協議。

  (二)因涉及企業開除、除名而引起的勞動爭議舉證內容

  1、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

  2、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應提供相應的規章制度。

  3、職工違章違紀的有關證據材料。

  4、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情況。

  5、涉及培訓費的,用工單位必須提供支付培訓費的具體依據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6、涉及住房補貼費的,分房單位須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補貼費的具體數額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經濟補償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一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來計算具體金額。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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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爭議調解的過程介紹

  勞動爭議調解是指在企業與員工之間,由于社會保險、薪資、福利待遇、勞動關系等發生爭議時,由第三方(例如專業性的人才機構、爭議調解中心等)進行的和解性咨詢,通過勞動爭議調解達到法律咨詢、和解方式等的說明。

  (1)調解申請。指企業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提出的調解請求。但是,調解并非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只有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后,才能受理并行使調解。

  (2)案件受理。案件受理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在收到調解申請后,經過審查,決定接受案件申請的過程。調解申請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須是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

  調解委員會受理審查中,主要就三項內容進行審查:一是調解申請人的資格;二是爭議案件是否屬勞動爭議案件;三是爭議案件是否屬調解委員會受理的范圍。調解委員會在對案件進行審查后,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及時將決定通知雙方當事人。

  (3)進行調查。案件受理后,調解委員會的首要任務是做了調查工作。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爭議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及對調解申請提出的意見和依據;調查爭議所涉及的其他有關人員、單位和部門及他們對爭議的態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閱有關勞動法規以及爭議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等。

  (4)實施調解。實施調解是指通過召開調解會議對爭議雙方的分歧進行調解。調解會議一般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參加人員是爭議雙方當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關部門或個人也可以參加。

  實施調解有兩種結果。一是調解達成協議,這時要依法制作調解協議書。二是調解不成或調解達不成協議,這時要做好刻錄,并制作調解處理意見書,提出對爭議的有關處理意見。

  (5)調解協議的執行。調解協議達成后,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應按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內容自覺地執行。

  勞動爭議的范圍有哪些

  仲裁委受理范圍: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和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認定勞動合同無效、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及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5、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6、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7、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因返還訂金、保證金、提押金(物)發生的爭議或因辦理職工檔案、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發生的爭議;

  8、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理的其它勞動爭議。

  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拓展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008年5月1日施行)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十二條 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本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勞動爭議訴訟案件舉證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法》以及《調解仲裁法》出臺后,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越來越大,勞動者在發生勞動爭議后只需要提供簡單的勞動關系證明就可以進入仲裁訴訟程序。但是若完全由用人單位舉證,用人單位會只挑選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進行舉證或者制造假證據,那么勞動者會承擔巨大的風險。

  隨便簽字(名)最危險。簽字意味著勞動者本人對用人單位提出的條件的認可,因此胡亂簽字意味著本人胡亂的認可。

  保護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很關鍵。很多用人單位“規定”員工被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后都要“上繳”單位指定的一些“東西”,比如:工作服、工作牌等。然而這些東西確是勞動爭議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證據。因此我們要對此有所準備。

  對需要“上繳”的證據及時取證。有些東西是不需要上繳的,例如:勞動合同書,法律明文規定勞動合同應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各持一份。對于一些的確需要上繳的東西如工作牌、工作服等,勞動者可以在上繳前進行取證,例如穿著工作服拍照,對工作牌或其他書面證據進行復印留存等。

  對于有些有著嚴格防范措施的單位,勞動者往往會被突然襲擊,此時勞動者不要亂了方寸,而是要學著如何在短時間內取證。例如采用手機錄音或手機拍照。

  勞動爭議案件原、被告應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一、用人單位提交其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二、需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授權委托書;

  三、合同工,提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固定工、臨時工、季節工、農民輪換工應提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關系的證明。

  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或超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

  五、勞動爭議發生的事實根據(包括勞動爭議如何發生的、爭議的內容、能證明勞動爭議案件情況的一切證據材料)。

  六、用人單位提供解決爭議的法律依據。依照的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規、參照的規章的名稱及適用的條、款、項、目、若依據是本單位的內部規定,則提供該規定的正本及復印件。

  勞動爭議仲裁的范圍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爭議屬于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在實踐中,有不少勞動者就公積金的繳納以及行政處分如警告處分而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實際上,勞動者如果與用人單位就公積金繳納發生爭議的,不屬于勞動爭議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會受理。另外,如果是純粹的行政處分如警告而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不涉及到扣發勞動報酬的,也不屬于勞動爭議范圍,只有當由于用人單位的行政處分涉及到員工的勞動報酬事項時,才屬于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

  1、勞動爭議仲裁步驟案件受理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一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后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取證階段

  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為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準備工作。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

  3、調解階段

  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對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需制作仲裁調解書。

  4、裁決階段

  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要通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后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后應制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5、調解或裁決的執行階段

  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在法定起訴期滿后生效。生效后的調解或裁決,當事雙方都應該自覺執行。

  勞動仲裁需要提交的證據材料目錄清單

  1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文件,

  2工資條,

  3勞動合同。

  就是這樣,還有你看看以下的內容,是不是還可以再多主張一些經濟補償、賠償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仲裁法院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本

  申請人:

  地址:

  身份證:

  被申請人:

  住址:

  請求事項:

  1、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責令被申請人履行辦字第 xx 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判決書的內容;

  2、本案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xx與被申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已經由上海市徐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1年x月x日開庭并作出辦字第xx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判決書,判令1、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應未簽訂勞動合同支付申請人2010年8月5日至2011年1月10日的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XXXXXX。2、被申請人應在上述期限內為申請人補繳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該判決現已生效,但被申請人仍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無奈,申請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特向貴院申請予以強制執行。

  此致

  上海市XXX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

  二〇一五年x月x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范本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單位全稱,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性別,工作單位,職務,聯系電話

  仲裁請求

  1、

  2、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沙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1。 副本 份;

  2。 物證 件;

  3。 書證 件。

  哪些情況公司需要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

  1、 由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4、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5、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6、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7、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8、 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9、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0、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終止。

  11、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勞動合同終止。

  12、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關于調解協議與支付令的勞動仲裁法司法解釋

  勞動仲裁法司法解釋之調解協議與支付令

  【法條原文】

  第十六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條文解析】

  這一條是關于調解協議與支付令的規定。前面我們已經指出,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約束力。但是,如果一方尤其是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勞動者還需要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維權不利。為強化調解的作用,賦予調解協議書更強的法律效力,本條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這就將支付令制度從民事訴訟法中引入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

  支付令,即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申請,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的一種特殊法律程序。將這一制度引入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中,對于及時處理勞動爭議,維護勞動者權益具有積極的意義。有關支付令的具體內容,請參加本書前面章節的介紹,這里就不再贅述。在適用這一條時應注意其適用范圍。勞動者持調解協議申請支付令的范圍限于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調解協議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的其他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的,勞動者只能申請勞動仲裁,不能申請支付令。

  【維權點津】

  勞動者持調解協議可以對特定事項申請支付令的規定,為勞動者維權提供了一條便捷的途徑。勞動者在維權時應注意走捷徑。

  勞動總裁程序

  (一)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

  (二)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四)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五)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六)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并將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七)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后,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準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勞動仲裁需要避免哪些風險?

  隨著勞動法律法規及相關配套政策的陸續出臺,勞動執法力度的不斷提高,勞動力市場日趨規范、勞動者維權意識也日益增加。根據統計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中,單位完全勝訴的案件占所有案件的20%左右。如此之低的勝訴率在某種程度上說明了單位在用工方面仍然存在相當不規范的地方。勞動仲裁的7種風險,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應注意避免。

  1.仲裁請求不當的風險。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根據客觀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范圍的請求事項,反之除要負擔相應的仲裁費用外,對其不當的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將不予支持。

  2.超過仲裁時效的風險。當事人提出仲裁要求,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當事人超過時效申請仲裁的,將不予支持其請求。

  3.逾期改變仲裁請求的風險。當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指定或許可的期限內提出,超過時限的,仲裁委將不予受理。

  4.不按時出庭的風險。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作缺席裁決。

  5.舉證不能的風險。沒有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不按時交納仲裁費用的風險。當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應按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處理費。若確有困難無力交納仲裁費用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其費用的緩、減、免交。申訴人無故不按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處理費的,按自動放棄申訴處理。

  7.不當行為的風險。當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張應當實事求是,向仲裁委提交的證據,應為原件或原物或經仲裁委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復制品。當事人不得虛假陳述,不得作偽證,否則將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項目工程監理聘用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簽訂聘用合同如下:

  (1)甲方聘用乙方為甲方工程監理 (即甲方工程項目乙方全包管理負責),乙方必須按照甲方設計要求施工,聘用期 一 年。

  (2)雙方自愿達成本協議的條件下,乙方交押金000元給甲方為信用保證金,安全事故責任,防火防盜由乙方自行負責。支工程款按進的度%分比支付,工程開工時支付材料款或生活費不能超過押金的80%,材料由公司定點配送。工程款由乙方工程監理催收,業主交清工程尾款后七日內給乙方結清工程款。甲方將扣乙方總工程款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乙方一年后無任何違章事宜,工程質量能得到保證等。甲方將質量保證金退還給乙方。

  (3)甲方為乙方提供充分施展能力的平臺,并為其創造良好工作的環境和發展空間。

  (4)乙方所做工程項目,按照公司的運籌管理模式,必須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5)乙方必須有一個端正的工作態度、強烈的責任心和團隊合作精神,時刻保持極大的工作熱情和集體觀念。

  (6)乙方不得背著公司私自接單、炒單,如公司在本小區施工,乙方不準在本小區接單施工。以及做一切有損公司利益及形象的事情,否則一經發現,甲方將從重處罰.

  (7) 乙方必須保證甲方大眾利益,乙方所負責工程項目安全事故隱患,乙方自行承擔。

  (8)上述事宜按照公司工程部管理細則執行(付工程部管理細則文套實施),部分與公司無關的事宜由乙方自行負責。

  (9)乙方不服從甲方管理者:開除,所交押金做為公司處罰金。

  (10)乙方如在合同期要求辭職須提前一個月申請,甲方審查無誤意后準予離職并結清工程款,否則按自動離職處理。

  (11)其它:

  (12)此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13)甲方聘用乙方工程監理限期為一年,如有爭議依法仲裁。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名:

  日期:        日期:

  單位清潔臨時工聘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XXX單位(以下簡稱甲方),為了美化院內環境,長期保持清潔衛生,使之成為花園式單位,經研究決定,聘請臨時工一名,負責局內環境衛生和花草樹木維護管理,XXX同志(以下簡稱乙方)自愿承擔此項任務,經雙方研究特訂如下協議:

  一、甲方給乙方每月工資____元,不享受假期工資、加班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不負責安排乙方的三餐食宿,乙方中午可到甲方公司餐廳就餐,標準與甲方正式職工相同,甲方根據乙方的實際情況可以給予休假和其他照顧。

  二、乙方來甲方工作,甲方應根據需要添置勞動等工具,乙方要妥善保管,不得無故丟失。

  三、乙方就根據甲方衛生狀況每天對全院進行大掃或小掃,確保院內衛生清潔。

  四、乙方負責甲方院內花草的種植維護管理(包括打藥)和辦公樓上下花盆的擺放,夏天做好冬季花木的養護準備工作,確保-局院內花草茂盛,一年四季辦公樓有鮮花盛開。

  五、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注意安全,甲方對因乙方過失發生的交通事故和生病不負任何安全責任和醫療費用。

  六、甲方對乙方在生產過程中需要添置的工具種子等一切正常要求盡量給予滿足解決,客觀無法辦到的乙方不能非議。

  七、乙方在甲方工作過程中,表現好,成績突出,大家反映良好,甲方年底給予獎勵______元。

  八、本協議暫訂一年,合同期滿后雙方無異議可順延。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再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名]: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司機聘用協議書范本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友好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協議并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應聘條件

  1.須依法持有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和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且駕齡 年以上;

  2.經交通管理部門職業道德、服務意識培訓合格;

  3.接受并認同本公司的管理規定,服從管理;

  4.儀容儀表端正,文明禮貌,身體健康;

  5.具有一定的維修經驗,能夠獨立排除一般故障;

  6.無飲酒、賭博等不良行為;

  7.無重大責任交通事故及服務質量投訴。

  第一條協議期限

  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 年___月___日止。其中試用期____個月。期滿本協議即行終止,如雙方滿意,可另行協商續簽。

  第二條崗 位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汽車駕駛員崗位工作。工作期間,乙方應嚴格遵守協議條款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要求(詳見“駕駛員內部管理辦法”)。

  第三條 安全紀律教育

  甲方負有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遵章守紀、業務技術、駕駛安全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的義務。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如有違反,視情節輕重,甲方可依據本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到解除本協議。

  第四條 作息時間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不定時工作制,乙方在保證安全行車、完成甲方任務的前提下,休息和休假由乙方向甲方提前一天口頭或書面提出,經甲方同意后調休。

  第五條 薪 酬

  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支付工資 元;其中試用期工資 元。

  第六條 協議解除

  1.在試用期內,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有關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證》、《從業資格證》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時同意解除本協議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故違反本協議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或損害的,應依據國家和安慶市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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