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辯護合同范本
辯護的拼音是,意思有站在某一方,提出理由或事實為其辯解和在法庭上否定原告申訴的正確性等。以下是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委托辯護合同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委托辯護合同范本
(_________)_________律刑字第_________號
委托人_________因被告人_________涉嫌_________一案,特委托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律師出庭辯護,現經雙方協商,茲訂立下列條款:
一、_________律師事務所指派_________律師擔任被告人第_________審辯護人,依法出庭辯護。
二、根據律師業務收費的有關規定,委托應向_________律師事務所支付辯護費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三、本委托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審終結時止。
四、辯護律師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五、被告人必須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否則辯護律師有權拒絕出庭辯護,所收辯護費不予退還。
六、本委托合同如需補充、變更,應另行協議。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 被委托人(蓋章):_________
主任律師(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擴展知識-審前辯護制度的確立
2013年新修訂《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前,只承認律師從檢察機關對案件審査起訴之日起開始作為辯護人參與到訴訟程序中。為適應刑事訴訟審前階段律師辯護普遍性的世界發展趨勢,新《刑訴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權委托辯護人”,將律師審前階段的辯護人身份往前延伸至偵査階段。
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在《律師法》之后對“審前辯護”的明確規定。原來以審判為中心的辯護,導致律師開展工作的空間太小;而新《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將律師的介入提前到偵查階段。“審前辯護”制度確立,拓展了律師辯護空間。[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尤其是刑訴法修改之后推出的一系列規定,為律師在法庭之外開展辯護工作,提供了充足的理論依據。例如庭前會議制度、公訴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制度、刑事和解制度,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等等。
其中關于向檢察院偵監部門發表意見,這是新刑訴法中審前辯護相關規定給律師帶來的新空間,也是新的業務增長點,需要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視。審查批捕在我國具有獨特的功能和構造,是檢察院專屬的權利,實踐中只要批捕了,絕大多數案件都會被定罪,甚至判處有期徒刑。
而從檢察院的內部考核機制來看,如果批準逮捕之后卻不起訴或判無罪,對批捕的檢察官來說就是個錯案,所以實踐中檢察院對可批可不批的案件還是非常慎重的。結合律師的工作,我們要做的就是通過與偵監部門溝通,提出合法的理由,說服檢察官作出不批捕的決定。因為一旦批捕以后律師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辯護空間就更小了;而不批捕,能給律師留有更大的辯護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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