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車輛買賣合同三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車輛買賣合同3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車輛買賣合同 篇1
出賣方: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甲方將屬于本人所有的 重型自卸貨車一輛出售給乙方。車號為 ,發動機號為 ,車輛識別代號為 。現雙方根據《合同法》、《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就有關問題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標的
甲方出售給乙方的標的車輛為 重型自卸貨車。車號、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見上。
價款:標的車輛售價為 元整(¥ 元)。
二、付款方式
車款由乙方于20 年 月 日付款 元整(¥ 元),其余 元由乙方為甲方拉砂抵頂。
三、證照手續的過戶與辦理
車輛行駛證的車主姓名為王某某。現雙方同意車輛行駛證的車主姓名不變,車輛不辦任何過戶手續。日后乙方如果需過戶,甲方應提供相關材料并積極配合,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標的車輛的交付使用和相關費用的承擔
車輛及其手續(行車證、車輛的戶口手續、車輛附加費購置發票、保險費發票等)的交付期限為20 年 月 日,在乙方向甲方交付購車現金時交付。車輛交付前的所有費用(包括交通違章罰款和扣分)由甲方承擔,車輛交付后的所有費用及其他責任由乙方承擔。車輛交付乙方后,因車輛所發生的一切事故責任,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責任。
五、違約責任
1、合同簽訂后,如果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將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給另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如果甲方因為和他人的債務糾紛導致車輛被保全或扣留,甲方應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車輛停運損失和駕駛員的誤工費)。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補充合同。
七、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簽約日期:
車輛買賣合同 篇2
甲方 (出賣人):姓名 住所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受人):姓名 住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車輛等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愿意講起享有所有權的 (車輛型號 牌照 行駛里程等車輛信息) 車輛有償轉讓給乙方。
第二條 乙方同意購買符合第一條約定的甲方的車輛。
第三條 購車款為人民幣: 元,乙方應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構成款。
第四條 甲方應當在乙方支付購車款的當日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因此產生的稅費有 ?方承擔。
第五條 甲方承諾在車輛過戶前甲方沒有因轉讓車輛肇事負債,也沒有講該車輛以任何形式進行抵押或者為自己以及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六轉條 甲方承諾其享有該車輛的完整所有權,任意第三人對該車輛均不享有任何權利。
第七條 乙方沒有按照約定支付購車款,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按照全部購車款的30%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還有其他損失的,甲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和承諾,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立即返還乙方支付的全部購車款,并按照全部購車款的30%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還有其他損失的,甲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協商不成可以依法向(有利于自己的) 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有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
年月日。
車輛買賣合同 篇3
原告:張豐,男,38歲,漢族,無業,住山西省長子縣鳳凰村。
被告:崔南,男,36歲,漢族,長子縣煤礦設備廠工人,住山西省長子縣城關鎮南環路1號。
原告張奉訴被告崔南車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若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豐、被告崔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豐訴稱,20xx年4月1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購車協議,但是被告明知自己不享有該車產權,卻以產權人名義與原告簽訂購車協議,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致使原告蒙受了重大損失,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宣布該購車協議無效,并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購車款人民幣十一萬元、賠償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崔南辯稱,當時覺得屬于企業內部承包性質,被告有權將該車賣給原告,故被告不同意返還購車款,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xx年4月1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購車協議》一份,該協議寫明“茲有被告擁有產權的楊子中巴長途客車一輛(車牌號為晉B-95950),欲轉讓給原告”。協議規定車價為人民幣十二萬一千元整,被告保證該車產權過戶前所有手續、證件齊全,真實有效,過戶費用三千元由原告負擔,為保證該車的順利過戶,被告同意原告預留過戶抵押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的要求,過戶之后退還被告。協議簽訂后,原告當即交給被告車款人民幣十一萬元,被告給原告寫了車款收條,并且將有關機動車行車證等證件交給了原告。之后,雖然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一起去有關部門辦理該車過戶手續,但被告一直以種種借口不肯一同前往,后經向有關部門詢問,原告才得知該車的車主不是被告,而是長子公路客運公司。原告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購車協議》一份。
(2)××部門出具的晉B-95950汽車產權證明一份。
(3)被告寫給原告的人民幣十一萬元購車款收條一張。
本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車輛買賣合同中所指晉B-95950面包車車主為長子公路客運公司并非被告,被告并不享有該車產權,不具備該車的處分權利;被告在合同中隱瞞車輛真實情況,致使原告在不了解真實情況的前提下與被告簽訂了購車協議,原告與被告所簽《購車協議》應該視為無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購車款及賠償經濟損失的要求應予支持,對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八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該合同無效、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購車款十一萬元并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賠償原告自20xx年4月12日至本判決生效之目的利息損失。
二、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三千六百七十元由被告負擔,該款因原告已預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劉若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李兆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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