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條件2017
新三板,即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是指以具有代辦股份轉讓資格的證券公司為核心,為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非公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規范股份轉讓服務的股份轉讓平臺。那么新三板上市有哪些條件呢?我們一起來看看!
申請新三板掛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規定,股份 有限公司申請掛牌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不受股東所有制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術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 能力;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4,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5,主辦券商推薦并持續督導;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將上述六項掛牌條件進行細化,形成基本標準如下: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依法設立,是 指公司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并已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設立的主體、程序合法合規;
國有企業需提供相應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地方政府授權的其他部門、機構關于國有股權設置的批復文件;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設 立批復文件;《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設立的股份公司,須取得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公司可同時經營一種或多種業務,每種業務應具有相應的關鍵資源要素,該要素組成應具有投入、處理和產出能力,能夠與商業合同、收入或成本費用等相匹配。
公司業務在報告期內應有持續的營運記錄,不應僅存在偶發性交易或事項。營運記錄包括現金流量、營業收入、交易客戶、研發費用支出等。
公司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編制并披露報告期內的財務報表,公司不存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中列舉的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的相關事項,并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治理制度健全
公司依法建立“三會一層”,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等規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公司“三會一層”應按照公司治理制度進行規范運作;公司董事會應對報告期內公司治理機制執行情況進行討論、評估。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合法合規,最近24個月內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刑事處罰;受到與公司規范經營相關的行政處 罰,且情節嚴重;情節嚴重的界定參照前述規定;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和遵守《公司法》規 定的任職資格和義務,不應存在最近24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
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公司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下列情形:最近 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實 施前形成的股東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證監會確認的除外;
公司股票限售安排應符合《公司法》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的有關規定;在區域股權市場及其他交易市場進行權益轉讓的公司,申請股 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的發行和轉讓等行為應合法合規;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納入合并報表的其他企業的發行和轉讓行為需符合本指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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