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保薦人與被保薦人的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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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保薦人與被保薦人的法律關系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A 文章編號:1009-4202(2010)06-147-01
  摘 要 保薦協議本質上應該是一種委托合同。保薦人與被保薦人的民事關系體現在民事委托合同關系中,具體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具體的責任承擔將在文中詳述。
  關鍵詞 保薦人 被保薦人 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責任
  
  一、保薦人與被保薦人是建立在保薦協議基礎上的民事委托合同關系
  被保薦人是指與保薦人簽訂保薦協議,接受保薦人提供的保薦服務,依承銷方式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或申請股票、可轉換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上保薦人需要尋找有潛力、質地優良的企業來開展保薦業務,而那些急需上市進行融資或已經上市但需要更換保薦人的企業也渴望獲得實力雄厚、信譽良好、經驗豐富的保薦人來幫助自己實現融資目的。雙方以平等的地位直接發生接觸,進行雙向選擇。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的規定,保薦人與被保薦人之間應該簽訂保薦協議,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保薦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聘任條款、服務范圍、服務費用、協助條款、保密條款、爭議處理等內容。保薦協議訂立的目的主要在于由保薦人為被保薦人處理上市事務;保薦人在處理上市事務的過程中接受被保薦人的指示處理相關的事務,同時也需要運用自己的技能和經驗等條件進行獨立的處理,享有一定的裁量權;保薦人由于獲得被保薦人的授權而親自為授權人處理事務,并從中獲得報酬。由此,保薦協議本質上應該是一種委托合同。
  二、保薦人對被保薦人的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的締結本身是一個過程,需要經過若干階段,合同成立后也存在生效與否的問題,由此有可能會出現由于保薦人的原因致使保薦協議無法生效的情況。此時保薦人需要對自己的行為給被保薦人所帶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責任就是所謂的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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